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林耀熙
弄三三號八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
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原名林耀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林耀熙)前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4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1134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0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