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1282號
TCHM,95,上易,1282,200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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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28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
字第1113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8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原擔任台中市南屯區○○○○路23 號己○○為負責人之賜維特企業社業務員,負責招攬客戶及 送貨業務;其妹即被告丁○○則擔任該企業社會計人員,負 責登錄進出貨、退貨之電腦紀錄。詎二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民國92年10月23日、27 日、31日、11月7日、12月1日、4日、9日、12日,以客戶欲 訂購貨物為由,由被告丁○○在電腦上虛偽註記如附表之出 貨紀錄,列印出貨單,而由被告丙○○持出貨單以業務員自 送貨物之方式,向倉管人員提領貨物,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將貨物侵占入己,其後被告丁○○再將出貨之電腦紀錄 刪除。嗣因賜維特企業社之電腦資料重整回復,發現上開出 貨紀錄未入帳,經向客戶詢問,始查悉上情,案經己○○訴 請偵辦,因認被告丙○○丁○○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罪嫌等語。
二、原審以罪證不足判決被告等無罪,檢察官不服,以「本件依 證人甲○○、戊○○、陳愛真王秋如等人所證述之退貨流 程,並無被告丙○○所辯稱之全數退貨時不另行填寫退貨單 之情形。且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貨品託運單並無證人甲○○之 簽名,顯示該等貨物出貨後未有退貨情形。再證人張紹彰、 陳建銘、潘漢任等人亦明確證稱未曾訂購及收受如起訴書附 表所示之貨物。是被告丙○○既自認有提領如起訴書附表所 示貨物之事實,上開貨物既未經客戶收受,復無退貨紀錄, 足認被告丙○○丁○○確有侵占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貨物甚 明。」提起上訴。
三、查本件被告丙○○王怡珊均堅決否認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丙○○辯稱:伊係自90年5、6 月間起擔任賜維特企業社業務員,起訴書所指9筆貨品,除



編號0000000000號託運單非伊領取,其餘8筆皆伊領取,伊 領取該8筆貨品後,因未送給客戶,而整批退回給倉庫,並 無侵占等語;被告丁○○辯稱伊係自92年4月間起擔任賜維 特企業社會計,一般整批退貨的流程,是由業務員將貨品及 出貨單退予倉管人員,倉管人員核對無誤,再通知伊將電腦 內之出貨資料消除(即所謂消單),如部分退貨,業務員要 製作退貨單,將退貨單及貨品交予倉管人員核對無誤,將退 貨單交予伊,伊再依退貨單製作商品退貨憑據等語。經查: ⑴告訴人於告訴狀雖指稱本件被告丙○○丁○○涉嫌業務 侵占犯行,係因告訴人商號之電腦資料重整回復,發現曾 有12張出貨單之出貨紀錄,卻未曾入帳,而向出貨單上客 戶一一詢問,客戶均稱並未訂貨,亦未收受該等貨品,也 無支付貨款,告訴人始查悉上情云云;證人陳愛真於偵查 中亦供稱伊係告訴人之會計,於92年5月間受僱,92年12 月間,因電腦當機,找電腦維修人員重整,維修人員表示 係因有資料不見才當機,當機原因係操作不當,怕資料不 見,要伊等核對資料,伊等核對先前所留四聯單,發現資 料不見,要求電腦維修人員還原,有留底的單據,但電腦 紀錄不見,共有10幾筆,均係丙○○的單子云云;復在原 審審理時證稱:告訴狀所附12張出貨單係庚○○自賜維特 企業社電腦重整修復列印出來,當時伊在場云云。然證人 即明昌資訊公司電腦維修人員庚○○於偵查中卻稱賜維特 企業社係於2年前,因會計說比如1至10號之單據為何缺3 、6,要伊檢查軟體有無問題,經伊檢查,確實有打3、6 之出貨單,但有刪除,伊不知為何刪除,伊印象中由軟體 資源回收筒找出3張刪除單據,會計要伊將資料救回來, 伊就將資料救回來,所以對內容沒什麼印象,伊記得救回 3張單據,會計是陳愛真,聽會計說是丙○○的居多等語 。就所謂遭刪除找回之出貨單據數量究竟係3張或12張, 證人陳愛真與庚○○之證述已有不一;且證人陳愛貞所證 「因電腦當機,找電腦維修人員重整」才發現出貨單遭刪 除之事,與證人庚○○所證「因會計說比如1至10號之單 據為何缺3、6,要伊檢查軟體有無問題,經伊檢查」才發 現出貨單遭刪除之事,該二證人就告訴人公司究係因發現 單據不連貫或因電腦當機始查悉出貨單遭刪除,彼此所證 已有矛盾。尤其不論依照證人庚○○或陳愛真所證,發現 出貨單遭刪除之時間均在92年12月間,當時被告丙○○尚 未離職(被告丙○○係於93年9月1日離職),則出貨單如 確係證人庚○○從資源回收筒中找出再救回,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出貨單上為何有「拆封與過期品均不得



退貨,業務丙○○於9月1日離職」之文字記載?告訴人公 司既然得以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出貨單上附記 「拆封與過期品均不得退貨,業務丙○○於9月1日離職」 ,其所提出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出貨單即非忠 實救回資料之列印,是自足以令本院合理懷疑所有出貨單 之真實性。
⑵證人陳愛真在原審審理時證稱:電腦資料回復當天即以電 話向老闆報告,老闆知道出貨單被刪情形,該12張出貨單 均未收到貨款,客戶亦皆未承認收到貨品等語,則告訴人 既於92年12月間即知被告丙○○丁○○負責之出貨單存 有被刪情形,乃竟未即時向被告丙○○丁○○查詢質問 ,且於93年8月19日,被告丙○○以其能力不足,為免成 為公司成長絆腳石及擔誤同儕發展為由,提出離職單辭職 ,亦僅在離職單備註欄註明「不長進」等語,竟未就上揭 出貨單被刪一節表示隻字片語之意見;迨被告丁○○、丙 ○○分別於93年8月25日、9月1日離職,從事與告訴人公 司相同業務之行業後,始於93年12月30日提起本件告訴, 則被告等果真有侵佔告訴人公司貨品之事實,告訴人公司 豈有自發現時起超過8個月以上之時間始再追究之理?其 告訴內容是否屬實亦有可疑之處。至於被告丙○○辭職書 上所寫「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欲辭之患,何患無由」, 是否即指告訴人警告被告二人不得再犯(指侵占公司貨品 之事),通觀該辭職書係提及公司業務壓力大、收入不穩 定恐無法負擔家庭經濟,及為免成為公司成長之絆腳石、 耽誤同儕之發展,顯與是否有侵占公司貨品之事無關。另 倘若如告訴人代理人請求檢察官上訴狀中所指告訴人於案 發後(92年12月間)即警告被告二人不得再犯,並給予被 告自新之機會,被告丙○○於93年8月19日提出辭職單時 所寫「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亦難謂即係指遭告訴人指 控侵占公司貨品之事。
⑶證人即客戶張紹彰、陳建銘、潘漢任於95年1月4日偵查中 作證時,已逾事發時間2年,2年期間所經手之進出貨何其 多,彼等竟於2年後猶能記得未訂購出貨單所載貨品一節 ,顯與一般之經驗法則相悖,所證尚無足採信。告訴人代 理人請求檢察官上訴狀中指摘原審未傳訊上開證人究明渠 等何以能記得,經核無再予傳訊上開證人之必要。 ⑷證人即告訴人之前會計潘春美(92年5月中旬離職)於原 審審理時亦證稱:全部退貨由業務員在其餘三聯出貨單上 書寫全部退貨,連同貨品交給倉管人員,倉管人員清點後 在三聯單上簽名,將三聯單交給會計,會計依據三聯單,



利用電腦製作正式退貨單簽名後,連同三聯單送給老闆, 老闆簽名後由會計歸檔,伊剛任職時因不會使用公司電腦 ,遇整筆退貨之情形老闆曾要伊將整筆出貨資料刪掉,這 樣可以不用打正式退貨單,約有1個多月時間等語,證人 潘春美所證固係其任職第1個月期間處理退貨之流程,但 亦足以證明告訴人公司有可能以將整筆出貨資料刪掉之方 式處理整筆退貨。又證人即告訴人之倉管戊○○於偵查中 供稱告訴狀所附其中編號0000000000號託運單上所載貨品 ,應是由貨運公司運送等語,即該由貨運公司運送之出貨 單亦遭刪除等情,益徵賜維特企業社並非不可能以刪除電 腦中之出貨資料,處理客戶全部退貨之情形。另證人即告 訴人之業務員王秋如(92年12月間離職)於偵查中證稱: 退貨不一定有退貨單,如果送到客戶那邊,客戶不收,就 將貨及出貨單一起交回倉庫等語;則被告二人辯稱丙○○ 因客戶退貨,而由丁○○將整筆出貨資料刪掉等情,即非 全無可信。
⑸被告丙○○於94年1月6日,依告訴狀所附12張出貨單記載 之貨品價格匯款6萬5840元予告訴人,係因告訴人向被告 丙○○表示將該款項匯入,即支付被告丙○○丁○○未 領之薪資5萬餘元,適逢被告丙○○之妻張美雲待產中, 且告訴人及其業務員在外揚言6個月要讓被告丙○○成立 之濰薪公司倒閉,張美雲害怕,才自郵局提領現金,硬要 被告丙○○同至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匯款,業經證人張 美雲在原審審理時供明;且被告匯款之原因不一而足,或 係因出於賠償被害人之意,或係因出於息事寧人之心,或 係出於錯誤等等,尚不足以之作為推斷被告是否犯罪之證 據。告訴人代理人請求檢察官上訴狀中指被告未主張以薪 資抵銷,竟匯款6萬5840元予告訴人,而推論被告確有侵 占犯行,亦無足採。
⑹至於告訴狀所附託運單除送貨人簽名外,另經倉管人員註 記「OK」,而送貨人員送貨後,拿會計聯及請款聯出貨單 回來,倉管人員核對有收貨人店章或簽名,表示貨有送到 ,才寫OK,事後再將出貨單交給會計,此雖經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惟其另證稱:「94年發查字第21 5頁之託運單中第5頁編號0000000000號託運單所列貨品不 是伊經手。編號0000000000號只有其中大甲、廣元部分是 伊經手,另2筆不是伊經手、0000000000號單子上收貨人 萬泳是甲○○寫的;其餘編號0000000000號、編號000000 0000、編號0000000000號、編號0000000000號、編號0000 000000號、編號0000000000號、編號0000000000號、編號



0000000000號都是伊經手。」、「(檢察官問)本件你經 手過之貨品,這些貨品有無經丁○○丙○○將貨物退回 ?(答)退貨不屬於我處理,這是甲○○的業務。(檢察 官問)你所經手之託運單,從這些託運單上是否看得出有 退貨之情形?(答)看不出來。(檢察官問)本件你所經 手之單子,事後有無退貨?(答)我不知道。」、「(受 命法官問)領貨出去之人,如有退貨,出貨單上是否有收 貨人簽名蓋章?(答)退貨簽名我不清楚,但如有退貨, 我會在託運單背面註記退貨的時間,不會寫OK,若有寫OK 就代表貨已送到。」、「(辯護人問)方才所述退貨時, 你會在託運單上註記退貨,但又稱退貨並不是你處理,為 何你會在託運單上註記?(答)如果有退貨,我會在託運 單註記退貨時間,此為我所假設,實際上我並無發生過此 情形,因退貨是甲○○在處理。」。證人戊○○既證稱退 貨是甲○○的業務,且有部分託運單係由甲○○註記OK( 甲○○經本院於96年2月13日、96年4月4日傳訊均未到庭 ,經檢察官捨棄該證人),再參酌上開證人潘春美於原審 、王秋如、戊○○於偵查中之證述(詳見上述⑷),則被 告二人辯稱因客戶退貨,而由丁○○將整筆出貨資料刪掉 ,即非全無可能。
四、綜上所述,本案告訴人之指訴既有令人質疑之處,且本件起 訴,仍無法達到令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被告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犯行,或說服本 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難以上開罪責相繩。原審判決被 告等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 有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李 平 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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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