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因104 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玖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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