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丙○○
乙○○
丁○○
被上 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丙○○、乙○○、丁○○(下合簡稱上訴人,單指其 中一人時,則逕稱其姓名)主張:臺北縣土城市○○○段外 冷水坑小段234、234-1地號土地(下分別稱234地號土地、2 34-1地號土地),與同小段233地號土地,乃上訴人之被繼 承人張常福於日據時代與訴外人李年豐、張加漳合資購買, 經協議由李年豐、張加漳出面登記為所有權人,由張常福擔 任234地號土地、234-1地號土地耕作使用及納稅管理人。又 臺北縣土城市○○路16巷1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 屋坐落之234地號土地、234-1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系爭 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坐落於系爭土地上,係張常 福為管理234地號土地、234-1地號土地之需而建築居住,早 經共有人同意,至今已有百年,上訴人為張常福之繼承人, 自屬有權占用系爭房地。且系爭房屋曾於民國60年6月1日進 行門牌整編,被上訴人於73年10月17日始購買234地號土地 、234-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是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時 ,系爭房屋早已存在,上訴人對於系爭房地之使用管理權自 不因法院判決而受影響。況被上訴人購買234地號土地、234 -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後,承認容忍上情而無異議,迄訴請上 訴人拆屋還地時,已達10年以上,上訴人已有和平占有使用 系爭土地之事實,當應受保護,依民法第944條規定,被上 訴人無權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以下簡稱系爭異議事由)。 為此,爰求為(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 事執行處95年執字第11945號民事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關於命上訴人拆除坐落234號 地號土地上如原審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下稱原審 確定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84.52平方公尺、及234-1地 號土地上B部分面積3.41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1.4平方公尺 (以上土地即系爭土地)之2層建物即系爭房屋應予撤銷。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 述。
三、本件經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敗訴 部分提起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系爭執 行事件執行程序關於命上訴人拆除系爭房屋部分應予撤銷。四、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 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其執行名 義之請求權,於既判力基準時確定存在,為既判力確定之事 實,自不許債務人嗣後另藉債務人異議之訴,否定判決確定 之事實,以免發生與既判力牴觸之情形。因此,與既判力牴 觸之事項,不得為異議之事由(張登科著強制執行,第161 頁參照)。
五、經查,上訴人主張之系爭異議事由,業於原審法院94年度簡 上字第39號拆屋還地事件中提出,有原審確定判決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46頁至第51頁),顯與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關 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或「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之要件不符。職是之故,揆諸上揭說明意旨,上訴人提起 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洵堪認定。六、又按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463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上 訴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者,須當事人聲明上訴之事 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時,即得為之(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 第5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七、經查,依上訴人於原審所訴之事實,及於本院提出之書狀、 陳述之事實,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業詳如上五所述。從 而,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 關於命上訴人拆除系爭房屋部分應予撤銷,顯無理由,不應 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 ,予以判決駁回。至上訴人另於原審聲明於本件訴訟終結前 ,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應停止拆除系爭房屋云云,要屬聲 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原審漏未處理,尚有未洽,應予注意 ,併此指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 第249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