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更(一)字,95年度,14號
TPHV,95,勞上更(一),14,2007041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更㈠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孟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治光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鄭渼蓁律師
翁焌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關於四、「又此部分因未逾165萬元,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記載,應更正為「又此部分因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淇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1/1頁


參考資料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