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薛秋火
被 告 李廣榮(LEVY JEAN CHRISTOPHE DAVID FREDERIC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LEVY JEAN CHRISTOPHE DAVID FREDERIC被訴公共 危險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54號刑 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 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至陳瓊瑤雖到庭主張其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訴訟代理人,惟 卷內並無委任狀,尚非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一併敘明。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