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017號
TPHM,96,聲,1017,200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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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17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板橋市環保義工觀摩講習活動,因被告 擔任里長之華翠里於活動時,有原不在經公所備查名冊內之 義工參加,致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被告涉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規定提起公訴,案經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分案審理 (95年上訴字第4562號)審判長曾德水法官,於96年2月8日 第一次審判期日時,即告知被告:若不承認犯罪,將問到被 告有罪,而於庭期中一路發問時,非但不給被告回答說明之 機會,且均僅拮取其認為對被告不利之說詞,刻意曲解被告 之意,庭訊中更不斷以相關事實其私下已向其胞妹(住永和 地區)詢問過,被告是在說謊,根本旅遊活動均僅提供選舉 之樁腳參加,其要參加亦不得其門而入為由,不給被告發言 ,被告本以為審判長因尚不知事實真相,而有誤解,故有此 舉措。殊不知96年4月12日第2次審判期日,傳訊證人陳宇昂 到庭,對於證人對被告有利之證述,非但不予採信,並一再 向證人表示不要迴護被告,待被告選任之辯護人進行詰問時 ,一經詢及有利被告之部分,更立即加以制止,不但不讓證 人回答,且以該部分業經被告於前一次庭期時自承,完全不 管該業務根本是證人承辦,其相關細節本應由其自行證述, 豈可以被告已陳述,即認不應由證人回答,核其指揮訴訟及 心證之形成,均係以有罪推論為前提,並僅片面擷取其認為 書寫判決所需之部分,未能充分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部分加 以調查審認,尤其,96年4 月12日當天,更表示將變更法條 以詐欺罪判決,如此二審即定讞,讓被告連上訴之機會都沒 有,足見其執行職務確有偏頗不公允之處,如令其再行審理 本件訴訟,將使被告完全失去防禦之機會,為此謹依法聲請 審判長曾德水法官迴避,俾符公允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 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 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 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 ,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 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



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 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 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 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 抗字第318號判例意旨)。經查:
(一)經調取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62號案件96年2月8 日及4月12 日庭訊數位錄音光碟進行勘驗,並比對聲請人所提出2月8日 錄音譯本,足認聲請人所提該日庭訊譯本,與實際庭訊對話 內容相符(僅有鉛筆註記之稍許差別),茲分述如下: 1.被告指稱:審判長曾德水法官於96年2月8日第一次審判期日 時,即告知被告:若不承認犯罪,將問到被告有罪,於庭期 中一路發問時,非但不給被告回答說明之機會,且均僅拮取 其認為對被告不利之說詞,刻意曲解被告之意。經核對勘驗 審判長及被告、檢察官間對話,較有爭執內容如下: ⑴(審:對檢察官上訴有什麼答辯沒有?)
林:有。
(審:檢察官上訴有沒有道理?)
林:因為本來此活動歷年就是一樣,不是去年才有此現象 。
(審:沒有,重點在不是環保義工而參加活動,重點在這裡 ,過去不管他,好像什麼國務機要費案‧‧‧) (林與審說話重疊)
林:義工是指名義上是義工,義工是里長之定義,掃地沒 分什麼人,人家要出來掃,是義工沒薪水,沒待遇, 義工的事件本來就是里長。
(審:好好好,你要做無罪答辯?你不承認犯罪?我現在開 始問,把你問得死死的,你看我問了就知道,我辦過 三個、二個案子,有一個里長,在裡面的時候里長幫 他作證,幫辦理里長的里民幫他作證,我們那個范法 官現在當律師,他覺得當法官太累了,一個里長被我 們移送,移送過一次,就偽造證據,所以你就試試看 ,我問給你看,你就知道,你說要做無罪答辯沒關係 ,我們就查下去,查下去到時候後果你自己負擔,我 們也辦過互相作證,我們把他移送,主動偵查偽造文 書及偽造證據跟偽造偽證的,台北縣我辦了不只一件 ,所以你要注意,不要以為法官好騙,證據能力部分 檢察官有沒有什麼意見?)
檢:沒有意見。
⑵(審:誰誘導你啦?)
林:檢察官。




(審:檢察官怎麼誘導,你把他講出來,問你過程不叫誘導 ,誘導是說如果怎麼樣,就會怎麼樣。)
林:意思就是說我們當里長28年。
(審判長打斷被告)
(審:沒有,檢察官怎麼誘導?)
林:你現在告訴我‧‧‧。
(林和審說話重疊)
(審:你講嘛?是不是說你當里長28年就見過世面,沒關係 你講檢察官怎麼誘導?)
林:他說把錢還一還就沒有事情,我怎麼曉得,我‧‧‧ (林和審說話重疊)
(審:沒關係,你說檢察官怎麼誘導?他怎麼講,檢察官怎 麼講?)
林:他說五萬元以下小事情,你承認就沒事情。 ⑶(審:我跟你講,有沒有誘導,被告有罪無罪) 律:對,具體的陳述。
(審:你給我坐下,有沒有誘導,只有被告最清楚,你又不 在現場。)
律:我。
(審:你不要再講話。)
律:那大家都不要講話。
⑷(審:你擔任里長28年,提示這個辦法,換人還要報備,看 看這個辦法,這個辦法有什麼意見?法官下班看到晚 上,明天就要辦理,昨天還加班看到今天早上 1:30 ,打官司倘若無罪就判無罪,倘若有罪,我一定判你 進去關,你再勘驗筆錄沒關係,照寫啊。)
⑸(審:環保義工設置要點,真的還是假的?真假如何?) 林:我給你報告一下,我們里長‧‧‧。
(審判長打斷被告)
(審:沒有,這個真假如何?)
林:真假?
(審:對啊,有沒有這個規定啊?)
林:這沒有硬性規定,因為。
(審判長打斷被告發言)
(審:沒有,你跟我講有沒有這個規定,因為我準備傳承辦 人員來啦。我坦白講,我辦很多,還辦一堆人啦。你 對這規定有什麼意見就好,這規定是真是假就好了, 根本都沒有看過,只有法官在看卷是不是?律師也不 影印給當事人看,有沒有這個規定最後再問你一次? )




林:這個規定從沒有實現過。
⑹(審:環保義工是否報請上級核示啊?報請上面啊,報給市 公所或縣政府,有沒有報備給縣市政府?)
林:只有第一次報,報過後就沒換過。
(審:你說的我都知道,我就是要讓你講,我再寫下來,因 為我要辦你啦,就是有把握才問你啦。)
2.被告指稱:審判長於96年2月8日庭訊中更不斷以相關事實其 私下已向其胞妹(住永和地區)詢問過,被告是在說謊,根 本旅遊活動均僅提供選舉之樁腳參加,其要參加亦不得其門 而入為由,不給被告發言。審判長與被告對話內容如下: ⑴(審:最近這二年有沒有辦理環保義工重新登記啊?) 林:沒有沒有。
(審:不是有嗎?去年、前年8 月不是有嗎?因為我跟你講 ,我跟我親戚去里辦公室講,他怎麼講,對不起,我 們名額限制,超過了我們不受理,結果呢,我跟我妹 妹就回來,他氣的要死,管理員怎麼講,那些是誰你 不知道,公告也沒有,都是樁腳啦,不然的話,為什 麼我們不知道,一年可以參加一次活動,要掃地呢, 他講要掃地,環保義工只要星期天掃一下,掃完地後 花個二十分鐘照個像,掃一下,一年就可以賺1000元 的旅遊補助,合不合理?我現在報名都報不上呢,我 妹妹報名都報不上呢,我親自去試的。)
⑵(審:我先問別的,永和地區要報名前特別公告說非環保義 工不要報名,這是永和地區我聽我妹妹講的,報名參 加旅遊,參加自強活動啦,板橋市公所94年7 月28日 也表示非義工不要參加,那為什麼?)
林:那永和地區的。
(審:對,永和地區,我辦過,拜託我妹妹陪我去查證,私 下去查訪‧‧‧)
⑶(審:你辦公室有沒有保存每個月的活動照片?) 林:喔,一般我們都沒有這個要求。
(審:你辦公室沒保存這些照片是吧?)
林:都沒有做這個‧‧‧因為早上一起來掃地。 (審:好,沒有,把資料調出來就知道,因為我妹妹他講, 前二年,當天他們摳摳‧‧‧敲鑼打鼓,照個像不到 十分鐘他們就全部解散了。)
林:我們沒有這樣做。
(審:所以我才知道這樣搞鬼。)
3.依上述第一段對話內容,審判長訊問過程並無如被告所指稱 「不給被告回答說明之機會,且僅拮取其認為對被告不利之



說詞,刻意曲解被告意思」之情形,聲請人上述指摘,即有 未合。再依上述第二段對話內容,審判長僅係於訊問過程, 闡述個人生活經驗,與本案待證事實並非毫無關連,聲請人 遽指稱審判長「有偏頗之虞」,即嫌速斷。況且,本院調取 該案卷所示,該案件於95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時,辯護人就 證人許長林陳宇昂練振盛之警訊、偵查供述證據能力, 陳明意見後,被告及辯護人、檢察官,均未請求調查證據, 則96年2月8日第一次審理時,審判長就卷內證人供述之證據 能力,請被告及辯護人、檢察官表示意見,雖有上開第一段 對話內容,惟僅係就「有無誘導」有所爭執。再者,本案卷 內「各里環保義工隊設置要點」等法令係本案重要關鍵,則 證人陳宇昂既未經辯護人或檢察官請求傳喚,本院乃依職權 傳喚,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 情形,一律注意」,尚無不合。再對照審理單進行情形,以 及96年4月12日庭訊內容,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聲請人遽指2月8日「審判長有偏頗之虞」,於法即有違, 而依上所述,亦與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顯有未合,礙難 採取。
(二)次查:
1.被告指稱:96年4月12日第2次審判期日,其傳訊證人陳宇昂 到庭,對於證人對被告有利之證述,非但不予採信,並一再 向證人表示不要迴護被告。經本院勘驗對話內容如下: ⑴(審:我們要提示一個公文,我跟你講公務員不好當,你不 要幫他背書。我也住台北縣,我有去參加環保義工參 加不進去,為什麼參加不進去,我樓下大樓管理員跟 我講,很多那些都是樁腳啦,到時候可以免費去旅遊 啦,連我報名都報不進去,當然我沒有跟他講我的身 份,我辦過這個案子,我去查都一樣啦,跟我講的都 一樣啦,為什麼我這樣子說,因為我親自跑去問二個 里長嘛,問台北縣的里長嘛,不同鄉鎮的里長,所以 講話不要幫人家背書,照實在講,對,那個公函。提 示板橋市公所95年3月3日函,這是你承辦的吼?) 證人陳:對啊。
⑵(審:反正,我們準備變更法條,變成詐欺二審就確定掉, 我跟你講萬一判詐欺得利的話二審就確定了,公文上 面寫環保義工不要以核備者為限,法令依據何在?) 證人陳:這沒有法令依據。
(審:沒有法律依據還發這個公文出來。我等一下拿給你看 啦,我是親身辦過我才這麼有把握啦,我七十九年要 當環保義工我就當不上了,提示被告開庭時自己親口



講的,朗讀被告在96年2月8日有說環保義工要報給縣 政府。要報給縣政府,要報出去,他說沒有名額限制 。)
證人陳:他只有要考核人數,要告訴我們大概多少義工要 參加這個活動。
(審:不是,環保義工本來就要報的呢,還沒有參加就要報 的呢,我翻給你看,如果說參加才要報,那人數這麼 多怎麼參加?)
證人陳:有需要考核資料、人數。
(審:要考核,考核什麼?我現在翻給你看,台北縣政府, 提示,你二審所講的跟台北縣政府環保局所函示一樣 ,第一個舊辦法,九十五年以前的舊辦法,上面講由 各里辦公室依遴選提報名冊給鎮公所,報的人數不超 過一百人,核備有案的,最近一年表現好的,才可以 參加里市長觀摩育樂活動,這是舊法,後面是新法, 新法也是講,造具名冊每個里不超過一百人,要送給 公所審核,審核以後製作環保義工證,你看看。沒有 法律依據太扯了,我畫紅線的地方。)
證人陳:我第一次看到。
(審:你第一次看到,這就不對了,你發公函還第一次看到 ?我再拿一個公文給你看,提示偵查卷網站資料,八 十八年開始,有關環保義工說要報請備查,也沒說是 沒有人額限制,你們自己的網站寫的,跟你答覆的說 法又不一樣,不一樣,都有修改過了)
證人陳:這個是83年的資料。
(審:按照八十三年的網站也說要備查,也沒有說不要人額 限制啊。)
證人陳:我在91年接這個位置的時候,人數我們也沒有。 (審:既然說沒有,為什麼你答覆這樣,連你們自己的網站 都這樣寫耶)
證人陳:其實我們也沒有照這個做。
(審、證人陳發言重疊)
(審:你公務員不好當啦)
(多人發言重疊)
證人陳:整個處理這個人數,怕預算爆炸等等,我們既然 大家熱情的推動環保,就不需要限定人數。
(審:我跟被告講我常常去指揮交通,我沒有環保義工那我 也可以去參加旅遊了。撿垃圾)
(審、證人陳發言重疊)
證人陳:這清理家園而已,沒有什麼薪水啊。




(審:我們都沒有按照這樣做,歐歐,嚇死人了) 證人陳:里長報多少就報多少,反正一個月掃一次。 (審:第二,網站上有關環保義工於你公文所述沒有名額限 制不符,而且撤換,汰換的時候要報你板橋市公所備 查,換的時候要備查耶)
(多人發言重疊)
證人陳:里長可以隨時更換名單。
(審:沒錯,不能一直無限制,那原來的呢?一則一,一個 換一個,一個籮蔔一個坑,你看看,一則一,一個對 一個)
證人陳:本來我們也希望這樣做,但是實際上作不到。 (審:你不能說法律說這樣做你們就)
證人陳:之前,本來八十幾年的時候,一里一個、二個、 三個,根本沒有辦法作,我們希望說把環境作更 好。
(審:一個一,一個換一個,一個籮蔔一個坑) 證人陳:我們就希望愈多愈好,一百二百都沒關係。 (審:那這樣將來如何編列預算?有關旅遊將來如何編預算 ?)
證人陳:我們把握在人數之中。就是這樣子,只要一個金 額裡面可以,沒有照規定來。
(審:如果人額不限制,義工愈多愈好,將來如何編列預算 ?有沒有掌握一定的人數?)
證人陳:總額是這樣子,但是執行面。
(審:不能這樣講,我報一個大報給你聽啦,登報以後一定 有人會下台啦,台北縣一個人調到**室(註:聽不 清楚)去了,偷偷去打電話某某某,去查李濤的電話 號碼,二個都是政務委員,我敢講我就不怕你去外面 掀,蘇貞昌的旁邊就一定要下台,他以前在台北縣待 過,我跟你說,最好是放風聲,我看過這資料,所以 不能這樣搞啦,當分隊長不要當假的啦,我再問,公 文上又怎麼寫,不限名冊內的義工才可以參加,依據 何在?)
證人陳:他本來有里長每一個月。
(審:不限義工才可以參加,你依據何在?我住的鄉鎮,我 住的那個地方,去年辦的,特別規定說不是義工絕對 不要參加,否則要自付費用,大家都要報名,二天一 夜嘛)
證人陳:也一樣,有家屬要付費。
(審:不限名冊上義工可以參加,你法律依據何在?觀摩活



動。)
受命法官:可以參加觀摩活動。
(審:不以名冊內的義工為限,你法律依據何在?) 證人陳:我是依據經驗來處理,為了保護預算不要讓它膨 脹,有太多的義工從事每個月掃地的環保義工的 工作,拆廣告啊,還有那個牆壁去髒髒的,他們 默默的在幫我們做這些事情啊。
(審笑稱:這個都是廢話,都不用按照法律,那按照我的經 驗來審判就好了,對不對,某某人宣傳有問題就 要怎樣,某某人跟誰怎樣那就要怎樣,某某人報 導不實就要怎樣,按照我經驗嘛,按照我個人看 法嘛,不要有依據嘛,這樣講,公務員很危險, 好啦,法令依據,都沒有法律依據啊,我當時只 是要問法律依據,既然沒有法律依據就好了)
⑶(審:這法令依據在哪裡?)
證人陳:這環保局換新的承辦人員。
(審:95年7 月底以前,95年8月1號里長上任,我知道,因 為我跑去報名了嘛,我連第一天報名就報不上了,新 的8月1號開始,一百名,舊的也是有限制啦,人家不 講了啦,我給你看過我不講了啦,你答覆說沒有人額 限制,依據在哪裡?舊的在這裡,舊的要名額限制, 新舊都要,你公文答覆說不要啦,這依據在哪裡?新 舊都要,公文答覆說不要?)
證人陳:我好像看過。
(審:我跟你講,新的在這裡,新的是第一份,第一張是舊 的,第二張是新的,人數限制新舊都要。縣政府說要 ,你依據在哪裡?)
證人陳:我們還是像剛剛報告的,我們是鼓勵每個人儘量 參加。人數部分,我們要辦活動的時候再來確定 人數。
(審:我就沒有辦法報,一個高等法院法官說沒有辦法參加 環保義工,這表示說法官算什麼嘛,簡任十四職等都 不能參加,我不能參加,我不夠格,我常去外面指揮 交通耶,不是你板橋啦,我跟你講啦,講不通啦。高 等法院庭長都不能參加,我還不夠格呢。)
(多人發言重疊)
(審:我小的時候挑煤炭,還有沙塵,寒暑假都在做,以前 小時候做的要死,做到高中,大學的時候才離開家, 像我們這種高等法院法官要報名參加不行啊,我講法 律依據,有沒有法律依據?)




證人陳:我們基本上是希望。
(審:你沒有法律依據,是希望都參加?我找全家去,是不 是有辦法幫我出這麼多錢?我找很多人參加。) 證人陳:也不可能會這樣子。
(審:我去參加就不行嗎?)
證人陳:這樣人數會爆炸,里長也很聰明不能你全部都來 。
(審:就是樁腳嘛,我剛講的沒有錯嘛。對不對?法官不能 參加,指揮交通也不能參加,所以你不要幫他背書, 你在偵查中作證表示,預算是上面撥給市公所,環保 局要視察,所以要提供名單,我翻給你看,這問好就 不再問了啦,我們要結案了啦,這個是你講的,你看 看。預算。)
受命法官:預算是由上面撥給市公所。
(審:對啊。這個是你講的,編了再給市公所,這也是一樣 ,起先你也這樣講,你看看。)
證人陳:這寫錯了。
(審:那為什麼說給市公所呢?)
證人陳:我們自己裁量自己的。
(審:那是有補助還是怎麼樣?後面那一頁也是一樣。) 證人陳:(念筆錄內容)(註:聽不清楚。)
(審:再撥給市公所啊。台北縣民,那不一樣,老天掉下來 撥給我們的。)
證人陳:我們清潔隊與市公所是平行單位。
(審:你縣政府有沒有撥?)
證人陳:沒有沒有。
(審;那你縣政府有沒有撥?為什麼二個都這樣講呢?) 律師:他的意思是清潔隊是市公所自己的清潔隊,不是講 縣環保局。
(審:不清楚,這個你不瞭解啦。)
律師:不是啦,這個筆錄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審:你看後面有簽你的大名,你看看,你大名在這裡。) 證人陳:我們跟市公所先行照會,我們是板橋的清潔隊, 我們是板橋市公所,有的不明究理說是跟我們在 一起,我們也可以獨立的,預算我們自己編好以 後,再一起來作,其實體系是這樣。
(審:縣環保局有沒有那個?)
證人陳:從來沒有。
受命法官:縣環保局沒有撥款。
(審:我再問你到底要不要核對名單?你剛剛講檢察官說你



沒有核對名單,你再確認一次到底要不要核對名單? 要不要核對旅遊名單?)
證人陳:就是人數掌握後,出發前二、三天,里長更改變 更以後,要辦保險,確認以後再報回來,這是辦 保險用的,出發的事實上的人你也沒有辦法掌握 它,
(審:為什麼你要講說要核對名單,那是什麼意思?) 證人陳:我們承辦小姐是核對人數而已。
(審:核對人數而已?)
證人陳:對。
⑷依上開庭訊對話內容,審判長於訊問證人過程中雖有向證人 表示不要迴護被告,惟依該對話,證人所證述與其於偵查中 證述內容、被告先前所供,確有未合,亦與上開法令意旨, 有所出入,則審判長於證人作證前,既已依法令其具結在案 ,證述過程中提醒證人陳述事實,不要迴護被告,難認訴訟 指揮有何「偏頗之虞」。
2.96年4 月12日庭訊,被告選任辯護人對證人陳宇昂進行詰問 時,一經詢及有利被告部分,審判長更立即加以制止,不但 不讓證人回答,且以該部分業經被告於前一次庭期時自承, 完全不管該業務根本是證人承辦,其相關細節本應由其自行 證述,而以被告已陳述,即認不應由證人回答。經本院勘驗 審判長、辯護人、證人之對話內容如下:
⑴(審:辯護人要不要詰問?)
律師:請審判長提示原審卷,板橋地方法院去向友聯產物 保險公司函查,因為我去閱卷的時候還沒有編頁數 ,友聯產物保險公司台北分公司在95年8月7日回函 給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有一份保險名冊。
(審:你給他看好了,因為我這邊我也要看。129頁。) 律師:請證人看一下這份名單是否就是他們提供給旅遊公 司去投保參與本次系爭環保義工觀摩活動的名冊, 友聯保險公司提供的這份名冊是不是就是你們所提 供的名冊?
證人陳:對,這是我們業務單位發的。
律師:華翠里這個名單是否佔掉原來有六個,又加進去其 他六個?
受命法官:刪了六個,又加進去六個。
證人陳:反正最後他出發之前。
律師:我的問題是說這六個新加進來你們是不是也接受他 報名,也允許他參與活動。
(審:報名、參加,你一個一個問。)




律師:我知道。這六個人,你們公所是否接受里長的報名 ?
證人陳:出發前里長修正的。
(審:這是出發前里長修正的啦。)
證人陳:投保的話就是可以參加的。
律師:這六個人是否也投保意外險?
(審:這很明確就不要問啦。)
律師:那再請問。
(審:有沒有參加保險就不用問啊。你要問我就禁止問ㄡ) (審、律師發言重覆)
律師:審判長,我請問你根據什麼禁止我問。
(審:審判長諭知本件以攻防為準,證人不用答覆,審判長 諭知投保公司已經答覆,證人無庸答覆。)
律師:這樣我可以接受,不然講說起來共犯,這個我們要 先釐清。
律師:我再請問你這六個人,你們公所是不是也依據這六 個人的名單也發放了獎牌跟背包?
(審:你確定一下有沒有發放獎牌跟背包?有沒有包括獎牌 跟背包,我先提示一下,你講的話很有關係。因為你 講的跟被告講的不一樣。你要想一想。)
證人陳:我們獎牌有烙名字。
(審:我們獎牌有烙名字。)
證人陳:是不是這個名單,這個名字我不曉得。 受命法官:是否相符我不清楚。
(審:律師有發問二個題目,你只有答獎牌,那背包呢?) 證人陳:背包照人數。
(審:照名單還是照送上來的人數?)
證人陳:照最後參加的人數。
(審:按照最後參加的人數。)
受命法官:按照最後參加的人數。
律師:請審判長提示94年7月28日函。
(審:不用提示你就直接講,剛剛已經看過,不要一而再、 再而三的看。他自己翻的有沒有印象?)
律師:沒有印象,我唸啦,你們的主旨講到的是說要請里 長核對人數及姓名是否有誤,以俾辦理保險及致贈 獎品之用,所以根據你們的公文你致贈獎品的名單 ,是否就是里長核對來之後的那一份名單?
證人陳:其實有時候有誤差。
律師:所謂的誤差是什麼?
證人陳:因為里長他也會改來改去。




律師:我的意思是說你叫里長核對名單嘛,里長核對來的 名單。剛剛你講的獎牌上面要烙名字,那烙的名字 是不是就是里長報給你們的那一份我核對好的名單 上的人名?
證人陳:也不盡然。
律師:要不然是怎樣?你剛剛講要烙名字嘛,每個獎牌上 面會有人名嘛,這個人名是不是就是依他報來名冊 上的人名為準?
證人陳:我們的作業。
律師:你們一般的作業是不是這樣?
證人陳:之前就做好了。
律師:對,那是不是依照這樣?
(審:我跟你講,名單要搞清楚呦,這報告縣政府的名單還 是以參加的名單,要把他講清楚。不要把事情搞砸了 。)
(證人陳、審判長發言重疊)
(審:要講清楚嘛。到底是有名冊上面的名單,還是參加的 名單?)
律師:審判長,有三種名單,因為你剛講的報去縣政府核 備的是他原來。
(審:被告上次講過了嘛。你沒有名單你不能反講。) (發言重疊)
律師:審判長把證人傳來又不給我們問,這是浪費時間。 (審:這被告已經講過了,我把被告講過的翻出來給你聽啦 。)
律師:審判長、審判長。
(審:我把被告講過的翻出來給你聽。)
(審、律師發言重疊)
(審:我把被告翻出來給你聽。)
律師:我知道被告講的。
(審:我要制止他)
律師:審判長憑哪一點要制止我們?
(審:我翻出來給你聽。)
律師:我聽到也看到了。
(審:看你要不要重覆問啊。)
律師:審判長,被告講的跟證人講的,如果不要問的話, 那審判長把證人傳來要做什麼?
檢察官:這個不是被告傳喚的。
律師:是審判長自己傳來的,我們當然就要問啊。那如果 審判長認為我們。




(審:審判長諭知禁止律師繼續陳述。制止他,我就禁第一 次。)
律師:我當然要講,我們要請證人回答問題。
(審:你再講,我跟你警告第二次。我現在跟你講我跟你警 告第二次。)
律師:審判長那,那是被告的陳述,我今天要證人回答這 一個問題。
(審:通知那個總務科,帶那個)
律師:我們不擔心,上次就已經來調閱庭訊的錄音了。 (審:(註:聽不清楚))
律師:我不知道審判長憑哪一點要制止辯護人可以詢問證 人的?
(審:我訴訟指揮。)
律師:那是訴訟指揮。
(審:我要念筆錄給你聽。)
律師:你唸完。
(審:你坐下來,你坐。你坐下來。我唸。)
律師:沒關係我罰站在這裡。
(審:沒關係,你罰站就罰站,我唸給你聽,證人表示,被 告自己表示,那個有一個名單,參加環保義工有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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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