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909號
上 訴 人即
自 訴 人 吳乃仁
自訴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張國立
李世偉
林朝鑫
劉建宏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高大偉
邱 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
度自字第19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國立為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報周刊)之 社長兼總編輯,被告李世偉為時報周刊之副總編輯,被告 林朝鑫為時報周刊採訪組之社會新聞小組召集人,被告劉 建宏為時報周刊採訪組之編輯,渠等均為媒體人,本應據 實報導,而非捕風捉影,竟基於共同妨害自訴人名譽之意 圖,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4日出刊之第1446期時報周 刊封面以「高捷案濟州島現場吳乃仁包桌豪賭劉泰英派人 埋單」等斗大之標題,誤導讀者,在內頁第6頁又以「H EADLINE2002年6月吳乃仁在濟州島包桌豪賭」為 題,列為該期目錄,在第39頁又以「2002年6月濟州島賭 場現場報導吳乃仁在此包桌豪賭」為題撰文報導,內文中 又以小標題「吳乃仁豪賭劉泰英埋單」,並刊載「根據本 刊調查,陳哲男、陳敏賢、劉炳偉的賭博照片會曝光,其 實還跟臺灣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有關。‧‧‧一位臺灣的 代理商透露,當時,吳乃仁等人是坐在皇冠假日賭場內最 大的百家樂賭桌上‧‧‧吳乃仁用的籌碼,是黑色的邊, 中間是金色的,那一個籌碼是5萬美元(新臺幣165萬元左 右)耶!我特別靠向前去,看到吳乃仁一把推出去,至少 20個籌碼,那就是100萬美金(新臺幣3300萬元)‧‧‧ 葉姓代理商回到臺灣之後,隔了一個星期又去濟州島,就 聽何焱彬描述,吳乃仁一口氣就輸了新臺幣1億9千萬元。
後來這筆錢是由前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身邊的小孟負責 解決的‧‧‧吳乃仁會來賭博,就是由小孟直接帶進來的 ,事先雙方就講好了,輸贏由小孟來處理。有小孟出面掛 保證,又有劉泰英背書,吳乃仁輸了新臺幣1億9千萬元, 根本不算什麼」等語,刻意以不實之言論,貶損自訴人之 名譽,被告高大偉於94年10月間向被告劉建宏等,傳述自 訴人吳乃仁於91年6月8日在韓國濟州島賭場豪賭,共賭輸 新臺幣1億9千萬元,事後並由劉泰英身邊的「小孟」埋單 等不實之言論,詆毀自訴人名譽,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被告邱毅為立法委員,本應依法行使職權,為民喉舌,針 砭政府之施政,然其不圖此途,竟基於概括妨害自訴人吳 乃仁名譽之犯意,先於94 年11月2日在立法院以記者會方 式誣指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於94 年7月引進歐系私募基金 乙事,為自訴人在背後操控,有計畫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 銀行等語;復於94 年11月3日在立法院以記者會爆料方式 ,誣指自訴人於91 年6月前往韓國係為參加遊戲橘子上櫃 成功之慶功之旅,當時慶功之旅的後謝,就是在賭場內給 的,給成籌碼,事實上是有分給酬勞,是用籌碼的方式給 的,當然有些人拿到籌碼後,沒有賭而換成現金,亦即透 過濟州島賭場洗錢,且洗錢才是自訴人等赴賭場的主要目 的,在賭場中赤裸裸的進行利益交換與洗錢;遊戲橘子有 投資陞技,而陞技是禿鷹案7支放空股票中最嚴重的1支, 而自訴人也在陞技案中被列為被告等語;並以記者會方式 指遊戲橘子也投資萬海公司,而萬海公司與金管會金檢局 李進誠關係匪淺,因為李進誠所有信用卡帳單均由萬海公 司埋單,根本就是自訴人一手建構的政商共犯結構等語; 再於94年11月5日在TVBS電視晚上9點2100全民開講節 目中又指自訴人幫忙遊戲橘子上櫃,然後接著跟遊戲橘子 一批人到濟州島去,還騙人說到濟州島去看巴西跟中國的 足球賽,又指陞技目前正被調查中,自訴人被列為被告等 語,刻意連續以不實之言論,妨害自訴人之名譽,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被害人之陳述 為認定犯罪之依據時,必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 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能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61年台上 字第3099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 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之基礎,此分別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三、關於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部分:(一)自訴人認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 等涉有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94年11月4日出刊之時報 周刊第1446期關於「高捷案濟州島現場吳乃仁包桌豪賭劉 泰英派人埋單」之報導為其主要依據。
(二)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於原審、 本院審理時均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被告即時報 周刊之社長兼總編輯張國立辯稱:本篇報導由伊負責看稿 件,看稿之過程中,伊曾向記者即被告劉建宏詢問本篇報 導之消息來源係何人,是否可靠,有無向自訴人求證,被 告劉建宏給予伊之答案均是肯定的,伊才同意刊登,並下 封面、目錄頁之標題等語;被告即時報周刊之副總編輯李 世偉辯稱:本篇報導伊係參與潤飾部分,但稿件係總編輯 即張國立看過,認為沒有問題,沒有補充,伊才加以潤飾 等語;被告即時報周刊採訪組之社會新聞小組召集人林朝 鑫辯稱:本篇報導有新聞來源,伊將該新聞往上呈報,確 定要作報導後,伊就交代記者即被告劉建宏進行採訪,確 認新聞來源,採訪完並向自訴人查證後,伊才將劉建宏撰 寫之報導呈報總編輯等語;被告即時報周刊採訪組之編輯 劉建宏辯稱:本篇報導由伊採訪及主筆報導,全部採訪經 過為94年10月間得到消息來源,並查閱發現92 年6月14日 蘋果日報已有自訴人於91年6月8日到韓國看世界杯足球賽 時,也曾至濟州島賭場賭博,傳出輸了新臺幣1 億多元之 報導,伊除偕同攝影記者赴濟州島實地瞭解所稱賭場情形 外,並親自採訪自稱目睹自訴人賭博之在場人即被告高大 偉,由高大偉當場解說當時情形,及另由被告林朝鑫採訪 與該賭場有關之黃如意,高大偉及黃如意均明確指稱自訴 人賭輸新臺幣1億多元,高大偉並表示該款項由「 小孟 」 買單,本篇係經查證後始報導等語。
(三)經查:
1.第1446期時報周刊封面確以「高捷案濟州島現場吳乃仁包 桌豪賭劉泰英派人埋單」為標題,內頁第6 頁亦以「HE ADLINE2002 年6月吳乃仁在濟州島包桌豪賭」為題
,列為該期目錄,在第39頁復以「2002 年6月濟州島賭場 現場報導吳乃仁在此包桌豪賭」為題撰文報導,內文中又 以小標題「吳乃仁豪賭劉泰英埋單」,並刊載「根據本刊 調查,陳哲男、陳敏賢、劉炳偉的賭博照片會曝光,其實 還跟臺灣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有關。‧‧‧一位臺灣的代 理商透露,當時,吳乃仁等人是坐在皇冠假日賭場內最大 的百家樂賭桌上‧‧‧吳乃仁用的籌碼,是黑色的邊,中 間是金色的,那一個籌碼是5萬美元(新臺幣165萬元左右 )耶!我特別靠向前去,看到吳乃仁一把推出去,至少20 個籌碼,那就是100 萬美金(新臺幣3300萬元)‧‧‧葉 姓代理商回到臺灣之後,隔了一個星期又去濟州島,就聽 何焱彬描述,吳乃仁一口氣就輸了新臺幣1億9千萬元。後 來這筆錢是由前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身邊的小孟負責解 決的‧‧‧吳乃仁會來賭博,就是由小孟直接帶進來的, 事先雙方就講好了,輸贏由小孟來處理。有小孟出面掛保 證,又有劉泰英背書,吳乃仁輸了新臺幣1億9千萬元,根 本不算什麼」等語,此部分事實,雖無疑義。惟本案應審 究者,乃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為本案報 導時,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被告高大 偉向被告劉建宏等,傳述自訴人於91年6月8日在韓國濟州 島賭場豪賭,共賭輸新臺幣1億9千萬元,事後並由劉泰英 身邊的「小孟」埋單,是否係意在詆毀自訴人名譽之不實 言論?
2.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 由」,而新聞報導是人民言論自由的表達,且新聞媒體大 多係以報紙、雜誌等印刷、出版方法,將其所欲傳達之資 訊或意見散布,亦屬於出版形式之一,足見「新聞自由」 亦屬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出版自由而為人民基本權 利。而新聞出版品係人民表達思想、言論之重要媒介,可 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保障新聞言論自由 更有助於新聞媒體發揮監督制衡之制度性功能,攸關國民 接受資訊之權利及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而為民主憲政之 基礎,然新聞媒體之報導或評論常會涉及個人名譽,侵害 到憲法所保障之個人名譽權,當新聞言論自由防禦權與個 人人格名譽權相衝突時,為兼顧上開二基本權之保護,立 法者即以憲法下位階之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第1項、第2項之誹謗罪相制衡,惟誹謗罪不問事實之有 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自由及妨害社會之發展可謂極 矣,故立法者另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明列阻卻違法事由, 即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且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此即英美法上所謂的「真實 抗辯」原則。而所謂的「能證明其為真實者」,非謂指摘 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只要行為人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得以阻卻違法,此 乃因為人民參與言論發表之討論爭辯過程中難免會產生錯 誤,如對此種不實言論加以法律制裁,將會使表意人在意 見表達之前先作了「自我的事前檢查」,甚至會造成「寒 蟬效應」,而使得民主社會中以自由言論促進社會進步之 目的將不可得。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言非真實 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對於所發表之 言論是否出於善意,自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負舉證責任。易言之,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非 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 責。行為人雖不能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之真實性,但依其 所提之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論以誹謗罪,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 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 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甚明(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55 號判決參照)。
3.證人即共同被告高大偉於原審審理時,經分離審判程序, 以證人身分結證稱:我是韓國濟州島皇冠酒店賭場之代理 人,負責臺灣及大陸之業務,包括訂房、訂機票、賭客之 食宿、高爾夫球活動,何焱彬是我的老闆,當時被告劉建 宏到濟州島採訪陳哲男到皇冠酒店賭博之事,劉建宏來訪 問我,我們在韓國濟州島我的房間閒聊時,我提到我在91 年6 月間,曾親眼看見自訴人在賭場推出1個5萬美金的20 個籌碼,相當100 萬元美金,自訴人所使用之籌碼是黑色 中間金色的,我從未見過,我問何焱彬後才知道那是5 萬 元美金之籌碼,約一週後,我問何焱彬說自訴人賭得怎樣 ,何焱彬告訴我說自訴人輸了新臺幣1億9千萬元。採訪當 天,我有跟劉建宏提到自訴人包桌豪賭,因為自訴人能下 一注100 萬元美金,我認為是包桌,這在國際的賭場算是 大戶,一般來說10萬美金就可以包桌,包桌就是這個賭桌 之賭注有一個下限,但是沒有上限,我也曾經帶過很多這 樣的團,但他們用的是紅色中間是金色,一個代表1 萬元 美金之籌碼。本案報導有提到小孟代表劉泰英去競標賭場 牌照等語,是我跟劉建宏說的,本案報導中之葉姓代理商 就是我的化名,我沒有向劉建宏表示不可以刊載賭博的事
情,只有本篇報導關於購買針孔攝影機之事,我有說不能 刊登,因為賭場禁止針孔拍攝,這樣會得罪韓國濟州島的 賭場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177頁至第180頁)。 4.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劉建宏採訪被告高大偉時所錄製之錄 音帶,勘驗結果:辯護人提出之錄音帶譯文內容係該錄音 帶之擷錄,二者內容相符(見原審卷第138 頁至第139頁) ,且錄音內容確為被告劉建宏與被告高大偉之對話,證人 即時報周刊攝影記者施岳呈亦在場親耳聽見上開對話內容 ,業經被告劉建宏、高大偉、證人施岳呈陳明在卷(見原 審卷第139頁、第173頁)。茲將該錄音帶內容摘要如下: 高大偉:這個模式是我先想出來的,當初看到吳乃仁在賭 博,我想說把他錄影下來,以備不時之需。後來 曾啟明還告訴黃如意,黃如意當時人在臺灣。後 來陳哲男、陳炳賢、劉炳偉會被拍照,就是學我 這個點子。
劉建宏:吳乃仁是不是在世界杯的時候來賭的? 高大偉:對。
劉建宏:吳乃仁輸的錢,誰幫他處理?
高大偉:應該是叫小孟的人,他一直待在劉泰英身邊。當 初劉泰英去標澳門的賭場牌照,就是由小孟去的 。小孟在15年前就帶賭團去韓國賭,算是我們的 前輩。
劉建宏:劉泰英為什麼要替吳乃仁處理賭債?
高大偉:我個人的看法是給民進黨的公關費用,劉泰英老 了,我有錢,但是我怕關。另外一種可能就是利 用賭場洗錢。
劉建宏:吳乃仁怎麼有那麼多錢?
高大偉:劉泰英找小孟來處理,小孟比何焱彬還早到濟州 島來搞賭團,所以,何焱彬自然要給小孟面子, 就是可以讓吳乃仁賭信用,不必帶現金。
高大偉:我和曾啟明飛到漢城想買針孔偷錄設備,沒有買 到,曾啟明還真寶,說是要飛回光華商場買,再 飛回濟州島偷拍,我罵他等到買回來了,人都跑 了。
高大偉:沒有買到偷錄設備之後,我們就從漢城仁川機場 要飛回臺灣,在泰航的貴賓室,我還看到一個人 穿西裝打領帶,頭上帶個棒球帽,躲躲閃閃,我 覺得那個人就是陳哲男。
前揭錄音帶談話內容,核與共同被告高大偉上開證述及本 案報導之內容相符。
5.又被告劉建宏於94年10月間除至韓國濟州島採訪外,被告 林朝鑫、時報周刊攝影記者施岳呈前往大陸廈門採訪黃如 意,當時尚有蘋果日報之記者徐銘穗、黃楷棟,及黃如意 之子在場等情,業經證人施岳呈、徐銘穗、黃楷棟結證在 卷(見原審卷第172頁至第173頁、第181頁、第182頁), 且黃如意當時受採訪時,確曾表示:「我不能說啦,其實 ,之前蘋果日報也有寫,說是吳乃仁豪賭,吳乃仁輸了 1 億多元」、「他是輸了1億9千萬元,扣稅之後,是1億6千 多萬元。吳乃仁只付了8 千多萬元。洗碼單都在我們這邊 」等語,證人施岳呈、徐銘穗亦在場親耳聽聞,復據證人 施岳呈、徐銘穗證述甚詳(見原審卷第173 頁、第181頁) 。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林朝鑫採訪黃如意時所錄製之錄音 帶,勘驗結果辯護人提出之錄音帶譯文內容係該錄音帶之 擷錄,二者內容相符(見原審卷第139頁)。且92年6月14 日蘋果日報確有刊登關於自訴人於91年曾到韓國濟州島賭 場下注,回臺後傳出賭輸1 億多元之報導,有該日蘋果日 報影本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56頁)。足見本案報導確有 消息來源,並非空穴來風。
6.又時報周刊之記者邱香蘭在本案報導前,曾以電話向自訴 人查證,為自訴代理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83 頁), 第1446期時報周刊亦將記者邱香蘭以電話向自訴人查證之 結果刊載於該期時報周刊第46 頁:「被指在濟州島輸掉1 億9千萬,正在印度開會的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表示,200 2年春天確實去過韓國看世界足球賽,但不是6月;也去過 濟州島的賭場,不過究竟住那個飯店,已經不記得了。至 於輸了多少錢,吳乃仁表示,當時他只帶約1 千美金過去 ,把那錢輸光就沒再玩了;回來後他也和秘書提過輸了 1 千美金的事,絕對沒有1億9千萬可以輸。更不認識外界指 稱劉泰英派來還錢的『小孟』」(見原審卷第11頁)。且 時報周刊記者邱香蘭在本案報導前,曾以電話向劉泰英查 證,劉泰英不予回應等情,業據共同被告劉建宏於原審審 理時,經分離審判程序,以證人身分結證在卷(見原審卷 第175頁反面至第176頁)。雖證人劉泰英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報導中提到自訴人賭輸的錢是由其買單之情,並非屬 實,且該篇報導刊出前,時報週刊亦未向其查證過該事, 其秘書亦未提過有人要採訪云云,然證人即時報週刊記者 張怡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是由財金組的同事負責向 劉泰英查證,因為劉泰英無法直接聯絡,是透過劉先生的 窗口提出相關的求證,而財金組同事當時是說劉泰英先生 不回應此事等語。二者雖似有出入,但證人劉泰英亦證稱
:平常有記者要採訪,均是透過秘書而不是直接打電話給 其云云,此與證人張怡文所證述無法直接聯絡證人劉泰英 之情相符,另觀諸時報周刊之記者邱香蘭在本案報導前, 確曾以電話向自訴人查證之情,衡情在報導之前亦應有記 者打電話給證人劉泰英之秘書表示欲查證此事,而證人劉 泰英之秘書則表示不回應此事,足證被告張國立、李世偉 、林朝鑫、劉建宏就本案報導之消息來源,並非逕行肯認 其內容全屬真實,而係經實地與共同被告高大偉、黃如意 進行訪談,並以電話向自訴人及劉泰英查證,並參考92年 6 月14日蘋果日報確有刊登關於自訴人於91年曾到韓國濟 州島賭場下注,回臺後傳出賭輸新臺幣1 億多元之新聞後 ,始加以撰文報導,且觀諸上開報導內容,亦難認有超出 共同被告高大偉及黃如意之訪談內容,及前述蘋果日報報 導之範圍,且於第1446期時報周刊報導同時刊載自訴人之 說明,而非僅單純報導共同被告高大偉及黃如意所述之內 容,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既已盡查證及 客觀、中立、平衡報導之責,要難謂本案報導內容有何誹 謗自訴人名譽之惡意。
7.再者,自訴人為知名公眾人物,且擔任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一職,其專業能力、品德、個人人格之 誠信操守,自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高大偉係親眼見聞自 訴人在韓國濟州島賭場以黑色中間金色之籌碼一次推出約 20個籌碼賭博,並向何焱彬求證,且經何焱彬告知自訴人 賭輸新臺幣1億9千萬元,黃如意亦稱自訴人豪賭賭輸新臺 幣1億9千萬元,而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 為本案報導前,已經相當之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實始加以報導,尚難認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 建宏、高大偉主觀上有何誹謗自訴人之犯罪故意甚明,參 諸前揭說明,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劉建宏、高 大偉所為,自難以加重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除以本案報導內容不實為據外,並無提 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被告張國立、李世偉、林朝鑫、 劉建宏、高大偉所為前揭報導言論確係出於誹謗惡意,自 不得僅以自訴人主觀上認被告高大偉之陳述與事實不符, 及本案報導之內容不實,即據以推定被告張國立、李世偉 、林朝鑫、劉建宏、高大偉等五人有誹謗自訴人之行為或 惡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張國立等 五人有自訴人所指前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張國立等五 人犯罪,原審依法對被告張國立等五人諭知無罪判決,經 核並無不合,自訴人上訴仍執前詞主張被告張國立等五人
應成立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關於被告邱毅部分:
(一)自訴人認被告邱毅涉有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94年11月 3日中國時報A8版剪報、94年11月4日自由時報A4版剪報 、94年11月4日中國時報A4版剪報、94 年11月4日TVB S—N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94 年11月4日年代新 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94 年11月5日TVBS2100全 民開講側錄光碟及其譯文為其主要論據。
(二)訊據被告邱毅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花蓮 區中小企業銀行於94 年7月引進歐系私募基金乙事,係伊 在立法院提出之書面質詢內容,中國時報記者何博文係看 到該書面質詢內容才做新聞處理,且檢調單位正在調查花 蓮區中小企業銀行遭掏空一事,伊身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資深委員,本應監督該銀行遭掏空之問題,伊指掏空該銀 行之人是入主該銀行的太平洋證券之董事長何志強,伊並 未說是自訴人掏空該銀行,且何志強與自訴人私交甚篤也 是事實。又遊戲橘子上櫃、投資萬海公司,及自訴人是否 由遊戲橘子的三巨頭陪同到濟州島賭博等情,係伊於94年 11 月3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 任委員(下稱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之內容。另94 年11月5 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伊的回答,是針對自訴人召開記者會 稱揭發自訴人到濟州島賭博的人是有人卡位,才引發濟州 島事件。至於陞技案部分,自訴人被列為他字案被告,媒 體報導也非常清楚。上開言論均係伊身為立法委員在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質詢監督之正當範圍內,並未涉及私人恩怨 或有任何惡意,且伊有經過查證的過程,伊沒有誹謗的故 意等語。
(三)經查:
1.自訴人提出之94年11月3日中國時報A8版剪報、94年11月 4日自由時報A4版剪報、94年11月4日中國時報A4版剪報 ,及94 年11月四4TVBS—N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 文、94 年11月4日年代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94年 11 月5日TVBS2100全民開講側錄光碟及其譯文,確為 被告邱毅所發表之言論,業經證人即中國時報記者何博文 證述在卷,並經原審當庭勘驗上開側錄光碟屬實(詳後述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茲將自訴人指稱被告涉嫌誹謗 自訴人名譽之言論摘錄如下:
⑴94年11月3日中國時報A8版標題為「立委點名吳乃仁掏 空花企」報導之導言記載:「無黨籍立委邱毅昨日指控 ,今年7 月花蓮企銀引進高達10億新臺幣的私募基金,
但經調查,發現該基金背後唯一股東,竟然是資本額只 有10萬港幣的港商,完全不符正常的資金結構,他質疑 ,引進這種可疑的基金,根本是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涉 嫌在背後操縱、有計畫的要掏空花企。」內文記載:「 ‧‧‧幕後操盤主導一步步吃掉花企的人士就是吳乃仁 。‧‧‧邱毅說,這種資金異常的基金,根本是吳乃仁 這一群人用來洗錢用的,日後花企將被掏空絕不是危言 聳聽」等語。
⑵94年11月4日中國時報A4版標題為「遊戲橘子就是『禿 鷹案前傳』」報導之導言載明:「繼『雙陳』赴濟州島 賭場照片投下政壇震撼彈後,無黨籍立委邱毅昨日再度 爆料,指前證交所董事、現任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以及 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等人,於民國94年6月7日也曾前往 韓國,參加遊戲橘子上櫃成功的慶功之旅,除接受廠商 招待外,並同樣透過濟州島賭場洗錢。」內文載明:「 邱毅指出‧‧‧91年5月,當遊戲橘子成功上櫃後,同 年6 月7日,包括吳乃仁、龔照勝、身兼證交所董事的 臺大財務金融系教授李賢源、OTC委員邱宏仁、前財 訊記者陳宗基、以及宜蘭縣長劉守成等人,便一同搭機 前往韓國首爾慶功,而遊戲橘子董事長劉柏園、副執行 長呂寶麟、監察人曲家林等人,更展現誠意先在韓國等 著接待吳乃仁等人參與的『遊戲橘子成功慶功之旅』。 邱毅指出,慶功團在韓國首爾的洲際飯店下榻一晚後, 隔天6月8日隨即轉赴濟州島,名義上是去看世界盃足球 賽,但骨子裡這只是幌子。他強調,洗錢才是這群人赴 賭場洗錢的主要目的‧‧‧每人至少分有數百萬元籌碼 ,赤裸裸的進行利益交換與洗錢。邱毅說,遊戲橘子公 司內部其實黑幕重重,其所投資的陞技公司,竟是禿鷹 案中放空最嚴重的公司,也讓吳乃仁直接捲入禿鷹案的 漩渦中;另投資的萬海公司,事後證明與前金管會金檢 局李進誠關係匪淺,因為李幾乎所有信用卡帳單都由萬 海埋單,由此觀之,根本就是由吳乃仁一手建構的政商 共犯體系。」等語;該報導所附之「邱毅指控遊戲橘子 政商網路圖」之文字記載:「遊戲橘子投資陞技(吳乃 仁捲入被依他字案列為被告)」等語。
⑶94年自由時報A4 版自由時報報導記明:「立委邱毅昨 日指出,金管會主委龔照勝91 年6月前往南韓,是『遊 戲橘子』成功上櫃的慶功之旅,同行還有時任臺糖董事 長吳乃仁與宜蘭縣長劉守成。‧‧‧邱毅表示,龔照勝 與吳乃仁協助遊戲橘子上櫃後,獲得大筆酬勞,遊戲橘
子透過慶功之旅,以賭資籌碼支付兩人。」等語。 ⑷94 年11月4日TVBS—N新聞報導譯文:「邱毅:◎ 李賢源也擔任證交所董事,另外陳宗基由遊戲橘子派去 ,安撫遊說OTC委員,跟一些證交所董事的最主要的 中間人,在首爾接機的就是遊戲橘子的三巨頭—董事長 劉柏園、副執行長呂寶麟,還有他的監察人曲家林。 ◎當時他們幫忙遊戲橘子上櫃成功,濟州之行其實就是 『橘子上櫃成功的慶功之旅』。他們在濟州島賭場裡面 ,當然有人不賭,但不賭有拿到錢嗎?因為當時的慶功 之旅的後謝就是在賭場內給的,是給成籌碼。」等語。 ⑤94 年11月4日年代新聞報導譯文:「邱毅:◎瑞士信貸 的臺灣區總裁(龔照勝),可是不要忘記了他還有另一 個身分,是臺灣證交所董事,很清楚,臺灣證交所董事 ,另外與他同行的還有李賢源,也是臺灣證交所的董事 ,吳乃仁雖然不是臺灣證交所的董事,而是臺糖董事長 ,可是他在臺灣證交所也掌握一席董事。◎慶功之旅嘛 !所以每個人事實上是有分給他們一些酬勞,那這些酬 勞是用籌碼的方式給的,當然有些人拿到籌碼後他沒有 賭他換成現金。◎遊戲橘子他有去投資陞技,而陞技是 禿鷹案七支放空股票中最嚴重的一支,而吳乃仁也在陞 技案中被列為被告。」等語。
⑹94 年11月5日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譯文:「邱毅 :◎吳乃仁的話說對了一半,我為什麼說說對了一半呢 ?其實有人想要去爭、去卡金管會的主委跟證交所的董 事長,已經不是新聞,而且有兩位人士也活動了很長的 一段時間,所以吳乃仁這一部份說的是對的,但是後面 這一段是錯的,也就是說我揭發吳乃仁等人到濟州島賭 場去的這樣的一個訊息,給我資料的跟他所想像指出的 這兩個人士沒有關係的,一點關係都沒有的,是有人真 的看不過去,覺得說你們去幫一個遊戲橘子上櫃,然後 接著跟遊戲橘子一批人到濟州島去,然後還騙人家說到 濟州島是去看巴西跟中國的足球賽,巴西跟中國的足球 水準是差的十萬八千里那麼懸殊,誰會飄洋過海跑到韓 國去看巴西對中國的足球賽呢?而看到他們在賭場裡面 的醜態,所以才把消息給我,跟這個爭鬥的、想要卡這 個位子的,是沒有關係的。◎我前幾天有拿一塊板子, 說明『禿鷹案放空股票』,這個禿鷹案獲利有多大,禿 鷹的獲利108億,108億,不比高捷整個弊案要少喔!那 麼今天如果能夠坐上這個位子,掌握了金檢局,我要作 多也可以,我要放空也可以,那如果連證交所董事長也
拿下來,那更是天下的金脈都在我身上了,這是肥缺啊 !油水多啊!當然有人搶嘛!所以這一部份吳乃仁說的 倒是對的。◎我覺得吳乃仁這番話有很重要的一個涵義 ,我們前一段時間不是一直在談說金錢跟權力的一個交 換嗎?政商的勾結嗎?其實吳乃仁這一段話正好印證了 我們不斷的再談的這一件事情,他不是講嗎?想要去卡 金管會主委或者證交所董事長這個位子的不是政治人物 ,是一個民間的財金人士,這個民間的財金人士,不就 是有錢人嗎?有金錢的人嗎?而有金錢的人想要得到一 個有權力的位子,這不就是典型的金權交易嗎?權跟錢 的交易嗎?所以印證了我們這段時間一直在討論的這樣 的一個主題。第二個,我覺得吳乃仁確實現在發現他面 臨了一個空前的危機。因為禿鷹案到目前為止,有第一 支勁永案部分被偵結,李進誠被求刑8 年,但是下面有 一個更嚴重更嚴重,規模更大的案子叫做「陞技案」, 陞技案目前正被調查中,被鎖定的是包括比李進誠職位 更高的金管的官員,以及吳乃仁正式被列為被告,所以 吳乃仁緊張啊!他當然緊張啊!他要把這個問題推導到 這幾個鬥爭,是為了卡位的鬥爭,無非是為了幫自己脫 困,另外,他今天也承認啊!他確實在91年的6月8日是 到濟州島去啊!確實去賭博啊!只不過他說我說他大賭 ,他其實是小賭,而且有遊戲橘子的人陪同,他都承認 啦!好,那今天他為了要掩飾他自己所作的一些所謂被 人質疑的東西,他現在把它顛倒眾生。」等語。 2.惟本案應審究者係被告邱毅發表前揭內容之言論,是否為 憲法第73條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又被告邱毅發表上揭 言論時,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是否係 意在詆毀自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茲論述如下: 3.被告邱毅發表自訴人所指前開言論,是否為憲法第73條言 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⑴按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 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 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 ,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 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 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 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 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
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 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 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 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此觀諸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435 號解釋可明。質言之,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意旨謂:民意代表之行為是否屬「在院會或委員會之 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 ,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的保障範圍,自應 依此標準認定言論免責權之保護範圍。而「與行使職權 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 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 文保障之列。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 委員之職權包括有:議案審議、聽取報告與質詢、同意 權之行使、覆議案之處理、不信任案之處理、彈劾案之 提出、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文件調閱之處理、委員會 公聽會之舉行、行政命令之審查、請願文書之審查、黨 團協商等十二大項,其職權行使本不包括記者會在內。 而「院內」並非指立法院之「建築物或其附連圍繞土地 」,而係指於立法院中所召開之各種會議,除正式之大 會外,並包括臨時會、其他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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