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93年度,3號
TPHM,93,金上重訴,3,200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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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繆 聰律師
        吳賢明律師
        楊國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春鏞律師
        鄭洋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通訊處
  選任辯護人 葉大殷律師
        辛 武律師
        林志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辛 武律師
        林志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
字第892號,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120、9242、9291、11721 號
;移送併辦該署91年度偵字第17335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
署92度偵字第4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
己○○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庚○○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
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
申○○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銀元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銀元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
卯○○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壹、
一、甲○○自民國81年起擔任股票上市公司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30號,下稱中興銀行)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參與重 要契約或授信案件之審核及決議,對外代表中興銀行;乙○ ○自85年起至89年4月27日止擔任中興銀行總經理, 奉董事 長甲○○之命,執行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議之決議,綜理中 興銀行存款、放款、人事及其他相關業務; 己○○自86年4 月間起至89年4月27日止,擔任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經理; 庚 ○○則自87年8月間起至89年4月27日止,擔任中興銀行蘆洲 分行經理,己○○庚○○2人分別綜理各該分行之放款 、 存款及其他相關業務。 該4人均係受中興銀行全體股東之委 託,為依據中興銀行所規定之相關授信準則及銀行法法令辦 理對客戶授信或資金供給業務,而為中興銀行處理事務之人 員。申○○則係「台鳳集團」總裁,該集團包含有股票上市 之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5號 ,負責人為黃葉冬梅,下稱台鳳公司)及宏信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5號10樓, 負責人為



申○○,下稱宏信投資公司)、宏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5號6樓,負責人為申○○,下 稱宏誠投資公司)、帝門藝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 市○○路○段341號2樓,負責人為申○○, 下稱帝門藝術公 司)、義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21號6樓,負責人為申○○,下稱義豐營造公司)、康立 營造廠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5號6樓, 負責人為天○○,下稱康立營造公司)、宏陽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5號5樓,負責人 藍可夫,下稱宏陽建設公司)、愛華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 北市○○區○○路1段40號10樓,負責人申○○, 下稱愛華 公司)等關係企業,申○○同時擔任台鳳公司副董事長,並 為實際負責人,另擔任股票公開發行之愛華公司董事長,負 責綜理「台鳳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之業務經營及資金運用; 卯○○係台鳳公司協理兼財務部經理,並擔任愛華公司之監 察人,承申○○之命負責「台鳳集團」及申○○個人之資金 調度、帳務管理等業務,2人均係受台鳳公司、 愛華公司全 體股東之委託,處理該2公司之經營事務之人。二、緣於86年4月間,中興銀行天母分行成立時起, 該分行經理 己○○為求增加業績,遂透過其大學同學即台鳳集團所屬宏 陽建設公司副總經理胡錦明(現任台鳳公司監察人)之介紹 ,由申○○以台鳳公司、宏陽建設公司股票為擔保品,利用 個人、母親黃葉冬梅、配偶陳美秀及宏誠投資公司、宏信投 資公司、帝門藝術公司等關係企業名義,陸續向該分行融資 貸款,迨87年7月至12月間, 因台鳳公司股價從每股新臺幣 (下同)257元崩跌至50餘元, 導致「台鳳集團」以台鳳公 司股票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質借之成數不足,及向股市多位 民間金主以丙種墊款融資炒作台鳳公司股票之結算款待清償 (申○○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另案由本院審理中)而 亟需資金因應,遂於同年12月間,與土地掮客即海龍王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43號2樓,下 稱海龍王建設公司)負責人宇○○向中興銀行洽商,以臺北 市○○區○○段2小段士林官邸重劃區部分土地( 下稱士林 官邸土地)作擔保向中興銀行東門分行辦理抵押借款。又因 甲○○之子王世雄與申○○之母黃葉冬梅、宇○○等人均係 士林官邸土地之地主,宇○○並曾擔任王世雄之國會助理, 為共同開發士林官邸土地而結識。87年11月下旬,於甲○○ 之子王志雄競選辦公室,適甲○○申○○、宇○○、乙○ ○等人在場,甲○○乃當場指示乙○○,稱申○○欲以士林 官邸土地辦理貸款,應儘速承作等語。嗣因貸款擔保的土地



位於士林地區,為便於放貸作業,故中興銀行總經理乙○○ 於87年12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 指示將該士林官邸土地授 信案自中興銀行東門分行轉由天母分行辦理撥款,而該案則 係申○○以動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602號 6樓之15,負責人為邱志瀛,下稱動飛公司)、 智傑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郭星美,下稱智傑建設公司)、允大螺 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酉○○○,下稱允大螺絲公司)等 關聯戶辦理。自士林官邸土地貸款案開始,申○○陸續大量 以「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貸款。迄87年12月31日( 起訴書誤載為87年10月31日)止,中興銀行對於「台鳳集團 」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已達54億7千零83萬7千元,惟該 等資金仍不足以支應申○○個人及「台鳳集團」之資金缺口 所需。
貳、甲○○乙○○己○○庚○○4人均明知:一、依銀行法第33條之3及財政部86年10月17日台財融字第86633 243號函規定, 銀行對於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 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百分之40,其中對自然人之 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6; 對同一關係人之無擔 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10,其中對自然人 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2。二、中興銀行86、87、88年度淨值分別為165億3千8百27萬5千元 、168億6千6百50萬9千元、150億8千3百41萬4千元,其百分 之40依序為66億1千5百31萬元、67億4千6百60萬3千6百元、 60億3千3百36萬5千6百元。而「台鳳集團」同一關係人之授 信總餘額迄87年12月31日已達54億7千零83萬7千元,業逼近 前述授信總餘額上限之規定。
三、中興銀行內部依「中興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 中興銀行81年1月29日第1屆第3次常董會核定,84年4月17日 第2屆第72次常董會修訂)、「 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審核 程序處理要點」( 中興銀行81年1月29日第1屆第3次常董會 核備,81年11月11日第1屆第19次常董會修訂) 及為避免對 於中興銀行授信戶之同一關係人授信過度集中,並防範關係 人間因經營失控產生連鎖效應損害銀行債權而制定之「中興 商業銀行辦理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應行注意事項」(中興 銀行86年3月8日興銀審字第0462號修正)等所作之規定, 其重要者如下:
㈠ 所謂「同一關係人」係指營業單位由一般徵信、授信相關資 料,得知相關自然人及關聯企業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① 配偶;②2親等以內之血親;③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 ④配 偶為負責人之企業;⑤企業與他企業股東或出資人全部相同



,或部分相同而其出資額合計占各企業資本達百分之50以上 者;⑥企業與他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代表企業之股東有半 數以上相同、或具有配偶關係者;⑦企業與其投資持股比例 占百分之50以上之企業、個別或共同投資另一企業資本額達 百分之50以上者;⑧除上述各款外,有事實認定其相互間有 同一經濟利害關係,應歸併為「同一關係人」者。所謂有事 實認定授信戶相互間有同一經濟利害關係者,係營業單位由 一般徵信相關資料之主觀認定,例如授信戶與他授信戶有同 一擔保品,同一擔保物提供人或同一保證人之情形等。 ㈡ 辦理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除應依照有關法令及銀行有關規定 加強徵信審核外,尤須特別注意:①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之授信限額有否逾越銀行法之規定、授信金額過度集中或藉 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情形;②同一關係人整體財務及營運情 形,主要負責人或投資者之信用、人品、財務和經營能力; ③個別分子借款用途同一關係人間業務往來及資金流通挹助 情形;④對個別分子之授信,必要時應徵取其關係集團之主 要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而營業單位對提供關聯企業客票為 正(副)擔保之授權,應加強票信及交易內容之查核,避免  接受關係人間以無交易基礎之融資性票據。 ㈢ 另借款戶向中興銀行分行營業單位申請授信時,應由營業單 位主管授信業務之授信人員與申請人先行洽談,並作成洽談 紀錄,如認為不宜承做者即予婉拒;如合於現行法令規章與 銀行業務規定者,即囑借款戶正式申請,並詳告應填送之書 件及資料以便審理,再交由授信主辦人員於驗明客戶申請書 件及資料後,登記編號,再將資料交由徵信或鑑價有關人員 辦理徵信調查及擔保物鑑價審查等工作;而於受理之授信案 件在決定准駁前,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先對其主從債務人辦 理徵信調查,其過去辦妥徵信而資料過期、陳舊或尚有疑義 有待澄清者,應先行追查以明現況,澄清疑義,並更新徵信 資料。授信案件擬提供擔保物者,鑑價有關人員應先審查該 標的物,就認可之標的物依中興銀行有關鑑價規定鑑定其價 值及放款值,並填製擔保物鑑定表呈核。最後由分行各級授 權授信人員對於其授權範圍內之授信案件,依「中興銀行營 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及有關規定,參酌徵信調查意見暨其 他重要因素,綜合判斷授信風險後,在授信申請書「申請單  位意見」欄位上,批定准駁,並敘明准駁之理由。 ㈣ 若超過營業單位經理核定權限之授信案件,應由營業單位依 程序核轉總行審查,總行各級授信審查階層,應依「總行授 信審查階層審查權限準則」分層級,於權限內核定准駁,如 有准駁疑異得經審查部經理以上主管核可後,會請徵信科提



供徵信審查意見(雙審),並將核定後之授信批覆書送交營 業單位。對於超過總經理核定權限之授信案件,應先經總行 徵信部門(徵信科)辦理專案徵信,並由審查部門(審查科 )擬具初審意見,提請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決議 事項(或紀錄)均應呈核,並由總經理加註意見後,簽報董 事長提請常董會核定;如授信案件有迅速審理之必要時,得  由董事長先行核定,再補報常董會追認。
㈤ 另依中興銀行「總行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總經理對無擔 保授信授權額度額度原為3千萬元, 自88年9月2日後信用貸 款額度減縮為2千萬元等等之規定。
四、詎甲○○乙○○己○○庚○○竟無視前開規範及枉顧 中興銀行對於「台鳳集團」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已達54 億7千零83萬7千元,放款過於集中之事實,亦均明知申○○ 個人及「台鳳集團」因台鳳公司股票崩跌後,資金已周轉困 難,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申○○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 絡,謀議以無犯意聯絡之台鳳集團員工、家屬及不知情人頭 、法人戶申請貸款,規避該行辦理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不 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40之規定。自87年12 月間起,當申○○或「台鳳集團」有資金需求時,即由申○ ○通知甲○○乙○○資金需求額度,再由甲○○透過乙○ ○指示天母分行經理己○○、蘆洲分行經理庚○○卯○○ 辦理融資。己○○庚○○2人即以「立即貸」( 即當日申 請,當日撥款)方式分別交代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蘆洲分行 經辦人員辦理徵信、授信作業,俾以即時配合申○○、卯○ ○資金所需。中興銀行儼然成為申○○、「台鳳集團」所屬 資金調度金庫。初始即以「台鳳集團」員工及家屬黃清城( 台鳳公司課長)、高淑華(台鳳公司員工)、施淑貞(台鳳 公司副理)、鄭錦雀(台鳳公司課長)、簡鳴宏(台鳳公司 專員)、王燈棟(台鳳公司處長)、周曉清(台鳳公司職員 ,宏群廣告公司負責人)、葉惠玉(台鳳公司職員)、黃辰 雄(台鳳公司經理)、林純煜(台鳳公司組長)、程九如( 台鳳公司職員)、余政義(台鳳公司經理)、天○○(台鳳 公司職員)、吳嫚萍(改名吳翊菱,台鳳公司職員)、陳克 威(台鳳公司經理)、陳王阿娥申○○姻親)、陳宗泰( 台鳳公司課長)、羅文正(台鳳公司職員)、李蕙雪(台鳳 集團利運通公司財務)、陳文慶(強特電子公司負責人)、 許培專(台鳳公司稽核)、周鴻卿(宏陽建設公司職員)、 胡龍(台鳳公司副理)、胡錦明(台鳳公司職員,宏陽建設 公司副總經理)、張淳彬(台鳳公司管理員)、廖輝鳳(帝 門藝術公司經理)、黃秋菊(台鳳公司助理專員)、杜建良



(台鳳公司業務)、陳文廣(台鳳公司職員)、宋欽文(允 大螺絲公司廠長)、周健民(台鳳公司職員)、黃朝俊(台 鳳公司總經理)、羅榮富(允大螺絲公司廠助)、溫國治( 永慶汽車廠長)、黃冠銘(台鳳公司職員)、陳榮彬(建逸 大理石公司負責人)、陳綾蕙(帝門藝術公司副總經理)、 陳福祉(台鳳公司職員)、吳坤昌(台鳳公司職員)、宋志 平(台鳳公司職員)、江勇仁(台鳳公司課長)、林宗明( 台鳳公司職員)、李秀珠(台鳳公司職員)、朱進傳(台鳳 公司職員)、洪英傑(義豐營造公司經理)、施凌紋(台鳳 公司職員)、沈松有(台鳳公司職員)、葉添錦(台鳳公司 職員)、莊士材(台鳳公司職員)、陳柜鏞(台鳳公司職員 )、蕭明昌(台鳳公司副廠長)、黃寶貴(台鳳公司課長) 、許瑞男(台鳳公司廠長)、鄭勝王(義豐營造公司職員) 、葉玉欽(義豐營造公司職員)、賴香伶(帝門藝術基金會 職員)、林振輝(台鳳公司職員)、王家焜(帝門藝術公司 副理)、龔正章(宏陽建設公司職員)、熊鵬翥(帝門藝術 教育基金會組長)、何希智(台鳳公司組長)、朱永寬(康 立營造公司職員)、王仁政(台鳳公司組長)、梁玉坤(台 鳳公司專員)、張椿喜、侯月鳳(慶誠實業公司專員)、江 雨燾(義豐營造公司職員)、陳德龍(台鳳公司處長)、辜 仲志(台鳳公司課長)、朱坤源(台鳳公司課長)、蔡國棟 (台鳳公司課長)、林慧韻(台鳳公司專員)、陳志岳(卯 ○○之子)、周文進(阜康建設公司董事長)、梁詩沛、蘇 麗文、林忠義(台鳳公司副科長)、黃再同、俞文瑛、黃光 民(台鳳公司經理)、陳瑱諭、呂學海(先進公司主任)、 張家種(宏得營造公司課長)、鄭素琴(將發實業公司課長 )(以上係中興銀行天母分行部分)及王燈城、闕素瓊(台 鳳公司專員)、粘家平、張平水、賴永順、曹榮華曹榮華 、楊棋清、吳嫚萍、施淑貞、林若潔、楊其明、周曉清、陳 義方、林金福、鄭國明陳佳鴻、謝萬福、黃金財(康立營 造公司主任)、謝豐盛(台鳳公司技術員)、林忠勤、葉惠 玉、王薰薰、曹春雄、黃光明、蘇林旺(以上係中興銀行蘆 洲分行部分)等人擔任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蘆洲分 行各申請1千萬元至2千9百50萬元不等之短期信用貸款。 迨 89年2、3月間,因「台鳳集團」及申○○個人之資金需求擴 大,前述員工及家屬人頭戶已不敷使用,遂由無犯意聯絡之 台鳳公司管理部課員簡鳴宏及宇○○ 以每人2萬至4萬5千元 不等之代價,透由無犯意聯絡之張學兄(即張雄)等人向外 尋找不知情人頭吳朝賢、陳文美、林春雄、陳秀英、張進益 、余潘美鳳、張秀鑾(以上係中興銀行天母分行部分)及陳



永村、張學兄、沈捷卿、林峻雄、郭穗光、張錦帆、余政義 、王志順林萬福、陳王阿娥、林淑芳、王右民、陳淑芬、 陳志弘(以上係中興銀行蘆洲分行部分)等充當貸款戶人頭 ,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 蘆洲分行申請金額1千6百萬元至8 千萬元不等之短期信用貸款,且未依「中興銀行授信案件審 核程序處理要點」完成合法申請貸款手續及取得總行之授信 批覆書前,即於當日先行撥貸予前述人頭戶,事後再由經辦 人員補辦申請書、徵信及相關書面資料,而分行經理己○○庚○○又為掩飾當日申請、當日核撥之違法情事,並指示 經辦人員將申請日期倒填回溯數日。另甲○○乙○○、己 ○○、庚○○復明知申○○卯○○利用前述人頭戶「分散 借款,集中使用」外,且亦明知申○○卯○○使用營運不 良之法人人頭戶辦理貸款,即由申○○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 落嘉義縣番路鄉○路段第132之327等184筆 土地供協和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51號10樓之3, 負責人 為張伸寬,下稱協和旅行社)、長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 設臺北市○○區○○路3段78號5樓,負責人為郭星美,下稱 長風工程公司)、久儷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板橋市○ ○路300號3樓,負責人為姚元凱,下稱久儷實業公司);彰 化縣員林鎮○○段第3327地號等11筆土地供上允螺絲工業有 限公司(址設高雄市三民區○○○路482號, 負責人為杜建 霖,下稱上允螺絲公司)、太平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市○○○路○段124之2號12樓,負責人為廖裕輝, 下稱 太平洋工程公司)、允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址設高雄縣橋 頭鄉○○村○○路國興巷12號,負責人為酉○○○,下稱允 成建設公司)、阜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路○段291巷4號4樓,負責人為周文進,下稱阜康建設公 司)、強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路○段69 號1樓,負責人陳文慶,下稱強特電子公司)、 宏得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56巷1弄7之1號, 負 責人為姚元凱,下稱宏得營造公司)、根榮實業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三民區○○○路482號,負責人為王燈棟, 下稱 根榮實業公司)、祥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 區○○街182號,負責人為酉○○○, 下稱祥凱實業公司) 、慶誠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安樂區○○○街86號7樓, 負 責人為侯順良,下稱慶誠公司); 雲林縣古坑鄉○○○段2 之22地號及同鄉○○○○段2之22地號等63筆 土地供永添企 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路○段263號1樓, 負責 人為陳華添,下稱永添企業公司);南投縣南投市○○○段 387地號等5筆土地供海龍王建設公司,及愛華公司所有坐落



彰化縣員林鎮○○段3332地號等土地6筆 供將發實業有限公 司 (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街21號,負責人為陳飛龍,下稱 將發公司)、建億石材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左營區○○○ 路212號13樓,負責人為蘇金美,下稱建億石材公司)、 宏 群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276號6樓之2 ,負責人為周曉清,下稱宏群廣告公司)、建逸大理石有限 公司(址設高雄市○○路367號7樓,負責人為陳榮彬,下稱 建逸大理石公司)、六鈿有限公司(址設高雄縣大寮鄉○○ 村○○○路375之2號,負責人為楊金發,下稱六鈿公司)、 高基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縣大寮鄉○○村○○○ 路375之1號,負責人為劉金松,下稱高基特殊鋼公司);台 鳳公司所有坐落花蓮縣玉里鎮○○段67之1地號 等土地11筆 、壽豐鄉○○段401之1地號等土地50筆、臺北縣永和市○○ 段92地號等土地7筆、臺北縣三重市○○○段過圳小段162之 2地號等土地2筆,供同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 安區○○○路○段258巷14號4樓,負責人周治平, 下稱同三 營造公司);以愛華公司所有之愛華公司股票供建達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170號2樓, 負責人陳映 雪,下稱建達工業公司)擔保放款;另以運輝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344號4樓,負責人為許維宗 ,下稱運輝實業公司)、和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 縣新營市○○街205巷28號,負責人為簡鳴宏, 下稱和耀企 業公司)、冠達亨建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367號7樓,負責人為蘇金美,下稱冠達亨建設公司)、龍耀 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1段400號7樓之3, 負責人為吳清河,下稱龍耀企業公司)、日統實業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鼓山區○○○路212號13樓, 負責人為蘇金美 ,下稱日統實業公司)等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 信用貸款,並將該等公司戶所貸得之資金作為償還前述以自 然人人頭戶之貸款,用以掩飾人頭戶借款之不法行為及規避 財政部金融局之金融檢查。經統計甲○○乙○○己○○庚○○共謀以自然人、法人充當人頭戶,配合申○○、卯 ○○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及違反「中興商業銀 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審核 程序處理要點」、「中興商業銀行辦理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 信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共同違背任務,不法指示中興銀 行天母分行及蘆洲分行行員撥款,以支應申○○個人及內部 「台鳳集團」之資金缺口之款項計有74億零6百60萬7千50元 。而該等人頭戶借款自88年10月起陸續到期後,申○○、卯 ○○及「台鳳集團」即無力繳納本息,致生損害於中興銀行



之財產及利益。茲將甲○○等人不法行為分述臚列於后。五、中興銀行天母分行部分:
(一) 87年12月間起,甲○○乙○○明知「台鳳集團」於中興 銀行貸款總餘額已達54億7千零83萬7千元,接近中興銀行 淨值百分之40之上限規定,且智傑建設公司、動飛公司及 允大螺絲公司等係申○○使用之人頭戶,其中智傑建設公 司85、86年度均無營收且連續3年虧損,財務狀況欠佳 , 而保證人廖裕輝於86年10月曾有退補紀錄,屬「分散貸款 ,集中使用」之高風險貸放,竟無視「中興商業銀行辦理 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應行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等相關規 定,指示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經理己○○違背職務,配合申 ○○、卯○○以無犯意聯絡之曹阿忠、林蘇芬蘭王志順 等地主提供之士林官邸土地,作為動飛公司、智傑建設公 司、允大螺絲公司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融資借款之擔保品 ,申請貸款。即⑴先以動飛公司(授信戶號:0000000000 0000)名義,於87年12月8日, 持曹阿忠所有坐落臺北市 士林區○○段○○段303地號及同區○○段7、8、9、10 地 號等5筆土地(計593.91坪)供擔保,以動飛公司負責人 邱志瀛為保證人,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 (貸款迄日為88年12月8日)4億8千萬元; 同日並申請短 期信用貸款2億9千萬元(保證人邱志瀛,貸款迄日為88年 12月8日),共計7億7千萬元。⑵次以智傑建設公司( 授 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於87年12月3日, 持林 蘇芬蘭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305地號土地1筆(約 98 5.55坪),以該公司負責郭星美及廖裕輝為保證人, 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貸款迄日為88年 12月3日)7億9千萬元; 同日並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億1千 萬元(保證人為郭星美、廖裕輝,貸款迄日為89年1月6日 ),共計9億元。⑶復以允大螺絲公司(授信戶號:00000 00 0000000),於88年3月15日, 持林景、林澤宜所有坐 落臺北市○○區○○段311及312地號土地2筆(合計約211 .75坪),以酉○○○、申○○、黃葉冬梅為保證人,向 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貸款迄日88年6月1 15日)7千萬元;同日並申請短期信用貸款3千萬元(保證 人酉○○○,貸款迄日89年3月16日),共計1億元。申○ ○順利以動飛公司、智傑建設公司、允大螺絲公司明義貸 得高達17億7千萬元。其中7億1千8百萬元係經由中興銀行 天母分行宇○○帳戶轉交曹阿忠等地主,餘款10億5千2百 萬元則由申○○統籌運用作為償付中興銀行東門分行之借 款及轉至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寶島



商業銀行(下稱寶島銀行)板橋分行、第一商業銀行(下 稱第一銀行)營業部申○○帳戶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 下稱高雄中小企銀)臺北分行天○○帳戶,以支應申○○ 個人及「台鳳集團」資金所需。嗣上開貸款屆期均未清償 ,智傑建設公司貸款部分,最後繳息日為88年12月6日 ; 動飛公司部分最後繳息日為88年12月8日; 允大螺絲公司 部分最後繳息日為89年1月16日。 而前開供擔保之士林官 邸土地則經臺北市區徵收中,足生損害於中興
銀行之財產及利益。
(二) 87年12月31日起,申○○因台鳳公司股價持續下跌,資金 周轉日益困難,遂陸續以台鳳公司員工及家屬充當人頭戶 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貸款應急。於88年4月19日, 以黃清 城、高淑華、施淑貞、鄭錦雀、簡鳴宏、王燈棟、周曉清 、葉惠玉、黃辰雄、林純煜等人之名義各貸款2千萬元 ; 88年4月20日, 復以程九如、余政義、天○○之名義各貸 款2千萬元; 88年4月22日以吳嫚萍、陳克威名義各貸款2 千萬元,以陳王阿娥名義貸款2千8百萬元,以陳宗泰、羅 文正名義各貸款2千3百萬元,以李蕙雪名義貸款2千6百萬 元,以陳文慶名義貸款2千7百萬元,以許培專、周鴻卿名 義各貸款2千4百萬元,以胡龍名義貸款2千5百萬元;88年 4月27日,再以胡錦明名義貸款2千5百萬元, 以張淳彬名 義貸款2千7百萬元,以廖輝鳳名義貸款2千9百萬元,以黃 秋菊名義貸款2千5百萬元,以杜建良名義貸款2千6百萬元 ,以陳文廣名義貸款2千8百萬元,並均由申○○、黃葉冬 梅或天○○、宇○○任保證人。共計以黃清城等29戶向中 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信用貸款餘額達6億6千萬元。上 開貸款案皆係由申○○以「臨時亟需款項支應票款」為由 ,逕向甲○○乙○○求援,而甲○○乙○○己○○ 明知申○○及「台鳳集團」向中興銀行貸款金額已達經該 行辦理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應行注意事項及銀行法規定 之上限,亦知悉黃清城等人皆為申○○使用之人頭,屬於 「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高風險貸款,竟指示該分行承 辦人員,應申○○卯○○資金所需,將放款金額分散成 數筆信用貸款,每筆貸款額度均在總經理乙○○授信審查 權限內3千萬元( 88年9月2日後中興銀行總經理信用貸款 額度權限減縮為2千萬元)後, 即通知申○○卯○○備 妥所需人頭人數及相關資料予該分行,再以急件方式辦理 相關貸放款程序,以支應申○○及「台鳳集團」當天資金 缺口,事後再由行員補辦申請書、徵信及相關書面資料, 並將申請文件日期回填,以規避稽查,足生損害於中興銀



行之財產及利益。
(三) 惟上開貸款,仍不足以支應申○○及「台鳳集團」資金需 求,遂於88年7月23日起至89年3月8日止, 陸續以台鳳公 司、允大螺絲公司、建億石材公司、帝門藝術公司之員工 宋欽文等55人為人頭戶,並以「借新還舊」之方式,循環 使用該等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信用貸款, 總計金額達12億2千1百零2萬6千零50元。己○○明知此情 ,仍指示所屬放款,足生損害於中興銀行之財產及利益。 詳細貸款情形如下:
①88年7月23日,以宋欽文(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9百萬元;以周健民(授信戶 號:00000000000000)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8百萬 元。貸款迄日均為88年8月23日。再於88年8月23日及9月2 3日,以該二人名義借貸同額款項,以償還舊債。 均由申 ○○、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於88年10月20日借款到期後 均未清償,且繳息至88年11月30日。
②88年7月29日,以黃朝俊(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9百萬元, 貸款迄日為88年8 月29日。88年8月27日及9月27日再借貸同額款項,以清償 舊款。上開貸款,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88 年10月28日屆期後未清償,且繳息至88年11月30日。 ③88年7月30日,以羅榮富(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9百50萬元,貸款迄日為88年 8月30日。88年8月30日及9月30日再借貸同額款項, 以清 償舊款。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88年10月30 日屆期後未清償,且繳息至88年11月30日。 ④88年8月3日,以溫國治(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黃冠銘(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各申請短期 信用貸款2千9百50萬元、2千9百萬元;以陳榮彬(授信戶 號:00000000 000000)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8 百 50萬元。88年9月3日貸款屆期清償後; 又於88年10月4日 ,復以溫國治、黃冠銘、陳榮彬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 1千9百50萬元、1千萬元、2千8百50萬元; 88年10月18日 , 再以溫國治、黃冠銘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1千萬元 、1千9百萬元,以清償舊款。上開貸款,均由申○○、黃 葉冬梅任保證人。嗣陳榮彬貸款2千8百50萬元部分於88年 11月4日屆期未清償,亦未繳利息; 溫國治貸款2千9百50 萬元、1千萬元部分,分別於88年11月4日、18日到期後未 清償,亦未繳納利息; 黃冠銘貸款1千萬元、1千9百萬元 部分,分別於88年11月4日、18日到期後未清償, 亦未繳



納利息。
⑤88年8月5日,以陳綾蕙(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 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9百50萬元, 貸款迄日為88年9 月5日。88年9月6日、10月11日再分別借貸同額款項, 以 清償舊款。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該筆貸款 於88年11月11日屆期未清償,亦未繳納利息。 ⑥88年8月13日,以陳福祉(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9百萬元, 貸款迄日為88年9 月13日。88年8月18日還款後,再於88年8月25日借貸同額 款項,於88年9月23日清償後,又於同日借貸同額款項 。 均由申○○、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該筆貸款於88年10月 23日屆期未清償,自88年11月23日起未繳納利息。 ⑦88年8月16日,以吳坤昌(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9百50萬元;以宋志平(授信 戶號:00000000000000)、江勇仁(授信戶號:00000000 000000)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2千9百萬元;以林宗 明(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 款2千8百50萬元;以李秀珠(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 )、朱進傳(授信戶號:00000000000000)名義,各申請 短期信用貸款2千8百萬元;以洪英傑(授信戶號: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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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