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5年9 月5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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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96年度除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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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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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錫河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5年8月25日 │282,000元 │0000000 │ │
│1 │ │限公司北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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