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7號
MLDV,96,重訴,17,2007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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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路8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 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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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