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雄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折合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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