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29號
MLDV,96,補,129,2007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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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雄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折合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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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