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68號
TPDM,106,聲,1468,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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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進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進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進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8月、7月、7月、7月、10 月、9月、6月、7月、10月、8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新竹分監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於民國106 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0569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 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1號),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等案件 ,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2次 )、7月、2月(7次)、8月、3月、8月、3月、7月、7月等,前 開17罪經同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月確定。再因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7月等,前開3罪經同 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 定。又因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 ,前開2罪經本院以102年聲字第2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接續執行合計7年3月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受刑人於100年4月1日入 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 1060105695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6月1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90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07年3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經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 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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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