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5號
MLDM,96,附民,5,200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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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7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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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