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346號
TPDM,106,聲,1346,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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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瀚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瀚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曹瀚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 第00000000),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 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 出具現金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而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6月、3月, 前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4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 以106年度臺上字第6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北地 檢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上開判決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前開案件移送執行後,聲請人依被告住所及居所地址合法傳 喚被告,並通知其應到案接受執行,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 案接受執行,並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囑警至其住所代執行拘提未獲,而被 告迄未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及通知 之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囑託拘提函件各1份、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各2紙、被告之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可憑。是以,經聲請人合法傳拘及通知 被告到案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被告並未因另 案在監或在押,足證被告業已逃匿。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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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