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01號
HLDV,96,拍,101,200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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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本寧
送達代收人 邱珮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78年9月27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原債權人為台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月17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新利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78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8年9月25日至103年 9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 案。㈡、嗣相對人於78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65萬元,並 有利息之約定(詳如長期放款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 年,自78年10月4日起至98年10月4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 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 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89 年1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43,580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01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000-0000│建│ │ │513 │20/10000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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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01號│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
│001 │1775 │花蓮市○○○○○段 │住家用、│7層 32.31│32.31 │ │ │平方公尺│全部 │甲○○
│ │ │四路36號7 │000-0000│鋼筋混凝│ │ │ │ │ │ │ │
│ │ │樓之13 │地號 │土造10層│ │ │ │ │ │ │ │
│ │ │ │ │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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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富國段1676建號,持分27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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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