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SONIC ENT
BR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2弄2
被 告 丙○○
濎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巷1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甲○○○○○○○○○○○○○○○○○○○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SONIC ENTERPRISE CO.,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