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33號
TNDV,96,重訴,33,2007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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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SONIC ENT
             BR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2弄2
被   告 丙○○
      濎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巷1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甲○○○○○○○○○○○○○○○○○○○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SONIC ENTERPRISE CO.,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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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濎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