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443號
TNDV,96,訴,443,2007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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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7,5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原告公司執照影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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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台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