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新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已死亡)
臨時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7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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