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73號
TNDV,96,拍,373,200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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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南縣玉井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乙○○、第三人陳玉誠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丙○○對聲請 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本 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8年7月18日起至民國 98年7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①②85年6月1日③84年8月30日向聲 請人借用①4,200,000元②600,000元③5,500,000元,借款 期限至民國①②88年6月1日③87年8月30日止,到期將借款 如數清償。詎相對人丙○○逾期未清償,經聲請人聲請執行 拍賣其他擔保物受償後,尚欠本金①2,402,999元②454,276 元③2,845,604元。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 1148條前段參照),相對人廖麗華已於民國90年7月10日繼 承第三人陳玉誠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90年10月3 日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 5983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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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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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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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 玉井鄉 ○ ○○段 │ 31 │建│ 71.0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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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乙○○丙○○戊○○○○○○○○○○權利範圍各3分之1。 │
│重測前:玉井段339-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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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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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號│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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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臺南縣玉井鄉│臺南縣玉│2層樓房 │60│71│11│14│平│全 部│
│ │7 │中正路119號 │井鄉玉中│磚造 │.0│.0│.0│2.│方│ │
│ │ │ │段31地號│ │4 │4 │0 │08│公│ │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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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乙○○丙○○戊○○○○○○○○○○權利範圍各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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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