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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4898號
TNDV,96,促,24898,200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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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4898號
債 權 人 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14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臺北市○○區○○里○鄰○○路495巷 14號3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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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