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17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沈晏羽即沈怡君即聖家教養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晏羽即沈怡君即聖家教養院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文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
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晏羽即沈怡君即聖家教養院
發支付命令,經依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日通知其於7日內補
正①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②釋明債權人為票據債權人之
依據(受款人:高源開發空調機電有限公司),該通知已於
96年3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逾期迄未
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之責,亦未補繳聲
請費,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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