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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2465號
TNDV,96,促,12465,200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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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465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5日通知限期命 債權人於7日內補紅安餐館之營利事業登記,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6年3月8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 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 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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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