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473號
TNDM,96,聲,473,200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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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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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專科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
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主機(含內建式燒錄機)、一對一型燒錄對烤機各壹臺、盜版影音光碟柒拾參片及空白燒錄光碟捌拾伍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為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於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在臺南縣永康市○○○ 街二號之三,十一樓之二住處查獲,並當場查扣電腦主機( 含內建式燒錄機)、一對一型燒錄對烤機各一臺、盜版影音 光碟七十三片及空白燒錄光碟八十五片等物,業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二○七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物品 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稱在卷,爰 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 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起訴 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參,又當場查扣 之電腦主機(含內建式燒錄機)、一對一型燒錄對烤機各一 臺、盜版影音光碟七十三片及空白燒錄光碟八十五片係被告 所有,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稱在卷,是 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佳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世 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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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