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6年度,711號
TPDM,106,審附民,711,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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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11號
原   告 林秋桂
被   告 陳允章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忠榮
      仇希彣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2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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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