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548號
TNDM,94,訴,548,20070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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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 律師
      陳清白 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怡禎 律師
      李家鳳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被   告 丑○○
指定辯護人 庚○○ 本院公設辯護人
被   告 卯○○
      巳○○
      辰○○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
年度偵字第5070、5242、7678號,94年度偵字第456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伍仟零叁拾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子○○甲○○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褫奪公權貳年。子○○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甲○○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零玖拾玖元均沒收。
卯○○連續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巳○○連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丑○○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免刑。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
辰○○無罪。
事 實
一、壬○○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擔任臺南縣東山鄉公所



鄉長迄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負責決策及綜理東山鄉公所營 繕公用工程發包等業務;丑○○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 九十二年九月底止,擔任臺南縣東山鄉公所秘書,負責協助 鄉長壬○○襄理鄉公所及工程發包時主持開標決標等業務; 辰○○自八十九年起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長,負責主管工 程規劃設計、開標、驗收等行政業務;甲○○子○○分別 自七十三年或七十四年間起,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技士, 負責主辦工程規劃設計、監工及驗收等業務,均係貪污治罪 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九十一年三月壬○○擔任鄉長起,基於與丑○○甲○○子○○經辦公用工程,共同收取回扣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 向有意參加該公所工程投標之廠商午○○、未○○、辛○○ 、丁○○(以上四人均另經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及卯○○等 人,表示可分配工程並協助在無競標情形下順利以接近底價 金額取得工程,惟要求索取每件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之回扣 ,獲午○○等人同意,而卯○○、午○○、未○○、辛○○ 、丁○○、乙○○等人亦分別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意圖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概括犯意,並與壬○○甲○○、子 ○○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 競爭之概括犯意,並與丑○○共同基於在決標紀錄上為不實 之登載,並據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而連續為下列之犯行:因午 ○○、卯○○未具營造廠商資格,所以午○○向具有容許他 人借牌投標之概括犯意之己○○(另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借用建宗土木包工業牌照、卯○○亦向具有容許他人借牌之 概括犯意之巳○○借用瑞松土木包工業牌照,未○○、辛○ ○、丁○○使用自己所有之萬華土木包工業、佳興土木包工 業、億興土木包工業及晟揚木土包工業牌照。壬○○為使廠 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竟指示辛○○及午○○擔任仲介角色, 為事先獲指定得標廠商安排二家以上陪標廠商,並由辛○○ 及午○○於分配工程投標截止前,在鄉公所守候把關,阻止 其他廠商遞件投標,對於外地廠商並給予每標新臺幣(下同 )二或三千元代價之「搓圓仔湯」費用,得標廠商於決標後 另交付決標工程款百分之三之金額予辛○○及午○○;另壬 ○○為讓指定廠商不超出底價並以接近底價金額得標,竟授 意甲○○子○○向廠商洩露將以工程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 五以上核定底價,因此指定得標之廠商投標金額要在預算金 額百分之九十以上接近底價,並低於其他陪標廠商如乙○○ 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等之標價,致前揭廠商能以接近底 價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高價圍標取得如附表一之工程,午○○



等廠商則於工程決標後,致送每件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回扣 現金予甲○○子○○或直接交予壬○○收受,而丑○○、 午○○、未○○、辛○○、丁○○、乙○○、卯○○則基於 共同登載不實事項於決標文件等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而 由丑○○於決標時予以配合而為不實之登載並持之以行使, 而具體之工程則如下所述:
㈠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東山鄉公所發包九項工程: 1、第一件:「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內定未○○ 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 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丁○○之億興土木包工業以拉 高底價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 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
2、第二件:「高原村安東土地公園農路改善工程」:內定 午○○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 晟揚土木包工業及未○○之萬華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 金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 ,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3、第三件:「高原村李子園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午 ○○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 揚土木包工業及未○○之萬華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 之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 ,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4、第四件:「東山村高原村水湖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 定未○○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 揚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 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 包工業順利得標;
5、第五件:「南勢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未○○之 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 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 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 得標;
6、第六件:「東山鄉後坑尾至水井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 :內定未○○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 之晟揚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丁○○之億興土 木包工業以拉高底價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 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 工業順利得標;
7、第七件:「南勢村後坑頭農路改善工程」:內定未○○



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 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 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 利得標;
8、第八件:「水雲村往林安路面改善工程」:此為第二次 招標,內定卯○○借牌之瑞松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 ○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配合投標,另有不詳之人冒 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瑞松 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9、第九件:「聖賢村頂窩部落農路改善工程」:此為第二 次招標,內定卯○○借牌之瑞松土木包工業得標,有不 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由 瑞松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此次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之招標,因有萬華土木包工業及晟揚 土木包工業不滿意陪標,故未提供押標金,只求形式上符合 三家足數之競標廠商,上開案件除了第8及第9件係第二次 招標,只要有一家合乎資格即可決標外,其餘七件因為有一 家以上投標文件有欠缺(或缺押標金,或缺資格文件),不 足公開招標所需要之三家廠商投標,理應廢標,因為鄉長壬 ○○及相關承辦人員已期約賄賂,主持人丑○○亦仍予以決 標,投標廠商事後亦依行情交付工程款一成之賄款予鄉長壬 ○○及承辦人員甲○○子○○丑○○亦獲得賄賂六千元 。上開案件因為投標廠商明顯不足,決標不合法,引起議論 ,丑○○乃有悔意,廢除上開七件標案,遂遭鄉長壬○○予 以免職。
㈡鄉長壬○○、技士子○○與技士甲○○因為已收受賄賂,必 須使上開七件標案給內定廠商,故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再次 招標,內定廠商除第一件外,以及第五及第七件由萬華土木 包工業換由與鄉長壬○○熟稔之卯○○所借牌之瑞松土木包 工業外,其餘均與第一次招標完全相同,詳情如下: 1、第二件:「高原村安東土地公園農路改善工程」:內定 午○○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李奇男所經營之 建男土木包工業詹朝川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參與 競標,建宗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 價,仍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2、第三件:「高原村李子園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午 ○○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 揚土木包工業及詹朝川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參與競 標,建宗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 ,仍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3、第四件:「東山村高原村水湖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 定未○○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午○○之建宗土木 包工業及詹朝川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萬 華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仍由 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4、第五件:「南勢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卯○○瑞松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 業、未○○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瑞松土木包工 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由瑞松土木包工 業順利得標;
5、第六件:「東山鄉後坑尾至水井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 :內定未○○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 之晟揚土木包工業建宗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萬華土 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仍然由萬 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6、第七件:「南勢村後坑頭農路改善工程」:內定卯○○瑞松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 工業、詹朝宗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李奇男所經營 之建男土木包工業及未○○所經營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參 與競標,瑞松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 底價,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十七時許,壬○○甲○○子○○ 為內定翌日開標之工程,招集廠商午○○、未○○及辛○○ 至鄉長辦公室,內定「大客村凹仔腳蘇旺根宅後農路柏油路 面改善工程」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承包;「榮田道路改善工程 」由建宗土木包工業承包;「第十及十三公墓周邊道路改善 工程」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承包;「南勢村田寮崎及水雲村滴 水箱涵改善工程」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承包;「大客村農路嶺 南村西勢角農路東原村三塊厝農路等工程」由建宗土木包工 業。由於是第二次招標,只需要一家廠商參與投標,翌日果 然只有上開被內定之廠商參與投標而得標,得標價並且均接 近底價之百分之九十五。
㈣茲經清查相關工程資料,總計如上違法內定廠商,洩漏底價 大致範圍,並由其他廠商配合圍標之工程詳如附表一,均違 法交付賄賂工程款一成,午○○交付一百十八萬四千八百元 ,未○○交付一百十五萬零一百元,辛○○交付八十八萬一 千二百元,丁○○交付二百二十萬一千八百八十元,卯○○ 交付三十三萬二千二百二十元,該些回扣款項由甲○○或子 ○○收受後,再交由鄉長壬○○,或直接交予壬○○,再由 壬○○原則上以每件工程回扣中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三十五



比率朋分予主辦技士甲○○子○○;另以百分之五比率中 之部分款項分予秘書丑○○。上開工程知情之主持人員丑○ ○因此於決標紀錄之公文書上明知有違法情形而仍為准以決 標之不實記載,並據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東山鄉公所經辦 公用工程決標之正確性。
三、鄉長壬○○及技士甲○○子○○,復共同基於前述經辦工 程收受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對於未○○、辛○○及寅○○ (益成土木包工業及鎰成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等廠商 所得標承攬之如附表二之工程,雖係在有實際價格競標之情 形下取得之工程,仍要求廠商於工程決標後交付每件決標工 程款百分之四回扣現金,未○○等得標廠商擔心受刁難而將 回扣現金交付予甲○○子○○,或直接交付壬○○收受, 分別為未○○共交付十萬五千四百四十元,辛○○交付一萬 五千六百元及寅○○計交付一千二百六十六萬六千五百元, 壬○○將該些回扣款項再以每件回扣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 二比率朋分予甲○○子○○,另百分之二點五至百分之二 歸壬○○所有。
四、壬○○復與甲○○子○○共同基於上開經辦工程收受回扣 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午○○、未○○、辛○○、丁○○及卯 ○○等廠商所承攬之前開附表三之工程,於工程驗收時,收 受午○○等廠商交付每件決標工程款百分之一之回扣現金, 計收受午○○十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元、未○○十四萬一千三 百七十元、辛○○九萬二千零二十元、丁○○二十六萬一千 九百元及卯○○四萬四千七百九十元(如附表三所示),壬 ○○將該些回扣款項再與主辦人甲○○子○○各平分百分 之五十。
五、壬○○另與甲○○子○○共同基於前開不法概括犯意聯絡 ,向承攬該鄉公所委外規劃設計業務之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 所索取每件設計費用百分之二十之回扣,該事務所合夥人戊 ○○俟領取設計費後,每隔一段時間,即以電腦表列統計應 付回扣金額,並以現金方式交付甲○○子○○轉交壬○○ 收受,合計交付七十一萬三千七百五十九元(詳如附表四所 示),嗣經壬○○朋分其中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予主 辦工程之甲○○,朋分其中百分之二十五予主辦工程之子○ ○,其餘均歸壬○○所有。
六、由於東山鄉公所鄉長壬○○及技士甲○○子○○等人收受 上開廠商賄賂,廠商為求減少成本,在表面不易被發現之道 路下面部分,減少其施工之厚度,東山鄉公所承辦人員亦草 率估驗,未如實鑽探,造成山區農路普遍施工品質不良,廠 商施工後向東山鄉公所請領工程款,東山鄉公所亦如數給付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縣調查站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前往東山鄉○○○路工程,實 地鑽探測量結果,發現以下弊端(詳如附表五所示): ㈠卯○○瑞松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南勢村農路改善工程」 ,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三個段落,分別為長度一百公尺 、寬度二公尺,長度五百六十八公尺、寬度二點五公尺,長 度一百二十公尺、寬度三公尺,厚度均為零點一三公尺,總 使用混凝土共二百五十八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一千 七百九十八點三五元,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四十六萬三 千九百七十四點三元,但卯○○偷工減料,道路平均施工之 厚度只有零點一零三二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二十點六,超 過合理的百分之十的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縱使 估驗,因總使用混凝土量只有二百零四點三三六立方公尺, 卯○○只能請領三十六萬七千四百六十七點七元,故東山鄉 公所溢付九萬六千五百零六點六元。
㈡午○○以建宗土木包工業名義所承攬之「高原村李子園農路 路面改善工程」,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二個段落,分別 為長度二百四十公尺、寬度二點五公尺,長度一百公尺、寬 度二點五公尺,厚度均為零點一五公尺,總使用混凝土共一 百二十七點五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一千七百八十八 點六元,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二十二萬八千零五十四點 二元,但午○○偷工減料,道路平均施工之厚度只有零點一 零二三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三十一點八,超過合理的百分 之十的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縱使估驗,因總使 用混凝土量只有八十七立方公尺,午○○只能請領十五萬五 千六百十三點四元,故東山鄉公所溢付七萬二千四百四十點 八元。
㈢辛○○之佳興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破損及危險路面改善工 程」,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四個段落,分別為長度五百 五十五公尺、寬度二公尺;長度一百十六公尺、寬度二點二 公尺;長度二千五百六十二公尺、寬度二點五公尺;長度一 百三十五公尺、寬度四公尺;厚度均為零點一五公尺,總使 用混凝土共一千二百四十六點五三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 價為一千六百三十六點九三元,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二 百零四萬零四百八十二點四元,但辛○○偷工減料,道路平 均施工之厚度只有零點零九三八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三十 七點五,超過合理的百分之十的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 估驗,縱使估驗,因總使用混凝土量只有七百七十九點五立 方公尺,辛○○只能請領一百二十七五千九百八十六點九元 ,故東山鄉公所溢付了七十六萬四千四百九十五點五元。



㈣未○○以萬華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尖山仔農路路面改善工 程」,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長度三百七十五公尺、寬度 二點五公尺,厚度為零點一五公尺,總使用混凝土共一百四 十一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一千七百三十三點八九元 ,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二十四萬七千二百九十八點五元 ,但未○○偷工減料,道路平均施工之厚度只有零點一三一 五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十二點三,超過合理的百分之十的 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縱使估驗,因總使用混凝 土量只有一百二十三點二八立方公尺,午○○只能請領二十 一萬六千二百十九點五六元,故東山鄉公所溢付了三萬一千 零七十八點九四元。
七、案經丑○○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接受檢察事務官之詢問及 檢察官之訊問時,對於其所為之上開犯行於尚未經檢警發覺 時,即主動向檢警人員自首並提供相關人員之錄音內容,因 而查獲其餘共犯;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被告壬○○丑○○子○○甲○○卯○○巳○○等六人):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本件被告壬○○犯罪事實之證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詳如附表 六所示。
㈡被告卯○○巳○○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共同被告即證人甲○○、子○ ○、丑○○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業經具結,且 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其等之證言自得為證據。再按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二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共同被告甲○○子○○丑○○、辛○ ○及證人丙○○等人在警詢時、調查員詢問時或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之陳述,證據能力部分未據被告二人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之五第二 項之規定,自亦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丑○○甲○○子○○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廠商午○○、未○○、己○○、辛○○、丁○ ○、乙○○等人於台南市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所證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以下之四、(九)之物證在卷足資佐證,互核後 亦屬相符,足認被告丑○○子○○甲○○三人之自白確 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丑○○子○○甲○○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訊據被告壬○○卯○○巳○○均矢口否認有何檢察官所 指之上開犯行。被告壬○○辯稱:本案向廠商收受回扣之事 全係鄉公所技士甲○○子○○二人所為,且渠二人自前任 鄉長時代即開始向廠商收取回扣,故與伊無關,全係因遭查 獲而將責任推給伊,至於共同被告丑○○係因其濫用秘書職 權經伊加以限制,心生不滿而為不實之指控云云;被告卯○ ○辯稱:伊僅係幫瑞松土木包工業之包商即被告巳○○做工 而已,伊沒有參與圍標工程云云;被告巳○○辯稱:被告卯 ○○僅有向伊借牌二次參與投標工程,其他都是伊自己出面 承攬,投標事宜都是伊親自拿主意,因伊尚有其他工程在進 行,所以較少在工地現場云云。
四、經查,被告壬○○之上開犯行,有以下證據可證: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甲○○之證詞:
1、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
   伊確有收取回扣,這是東山鄉鄉長壬○○上任後所定的 規矩,伊和子○○只是代收回扣款,轉交給鄉長壬○○ ,再由鄉長分配給其他相關人,包括伊、子○○、課長 辰○○及秘書丑○○等人,伊之部分是回扣款之百分之 二十五到三十,鄉長約留五成到六成,而鄉長壬○○所 定的工程回扣款是承包商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十,另外, 委託設計的部分是收取百分之十五到二十,驗收時再收 取百分之一的回扣,但有部分工程因為競標而得標金額 較低,或因施工困難成本較高,利潤較少,廠商會主動 要求不要收到百分之十,只支付百分之四,即正常競標 之工程通常收取百分之四之回扣,通常是在工程開標決 標後,得標廠商於翌日或數日內會將回扣款以現金方式 交給伊或直接交給鄉長,委託設計部分,因金額不大, 通常是一段時間才結算一次,由伊向廠商收取後全數轉 交給鄉長,驗收部分則是在驗收通過後,當天或數日內 ,廠商將回扣款交給伊,伊再全數轉交給鄉長,有時包 商會直接交給鄉○○○○○道回扣是要交給鄉長,而底 價都是鄉長在定的。就檢察官所提示之九十二年十二月 八日之監聽譯文部分,是在該日廠商找鄉長,鄉長找子 ○○打電話給伊,還有找包商去鄉長室談,鄉長說伊經



辦的田寮畸的工程要給未○○做,至於壬○○就工程款 之回扣部分會分給承辦技士回扣款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 分之三十五,至於秘書及課長的部分,多數均由鄉長壬 ○○直接拿給他們本人,偶爾會叫伊轉交給他們二人, 也有固定的成數,伊及子○○將收到的廠商回扣款直接 拿到鄉長室交給壬○○壬○○通常會現場點清數目後 ,直接交付應分配給伊二人的部分,而壬○○對於開標 的工程名稱、金額及得標廠商都非常清楚,不必伊再說 明那一筆回扣款是那一件工程,在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以 前都有給秘書回扣,而委託設計及驗收的回扣因金額較 少,只有鄉長和技士收取,並未分配給秘書及課長。伊 所分配的回扣款額度約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五,都是鄉 長自己決定,鄉長給我們多少,我們就拿多少,有些廠 商是外來競標取得工程,因不認識不敢收,午○○(建 宗土木)、未○○(萬華土木)、寅○○(益成土木、 鎰成營造)、丁○○(億興土木)等人承攬的工程有收 取回扣,部分工程因成本較高或施工困難的則未收取, 卯○○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廠商牌照,他都是借 用他人的牌照承攬較小的工程,因他跟鄉長關係良好, 伊未曾經手過他送的回扣,也沒有收到鄉長分配給伊卯 ○○承攬工程的回扣款,辛○○經營佳興土木,承攬的 工程很少,伊印象中並未收到他的回扣,且廠商有找午 ○○或辛○○阻止其他投標廠商來競標,因伊未經辦工 程發包,廠商有意承攬工程,要自己設法找到陪標廠商 ,底價都是由鄉長壬○○決定,我事先並不知情也沒有 洩漏底價給任何投標廠商,所有工程標單的工程圖說上 都有承辦人之簽名,廠商得標後就根據該簽名來決定由 我或子○○轉交回扣款給鄉長,委託設計部分是一段時 間才算一次,由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戊○○事先列印 工程清單,並連同回扣款將伊承辦工程的部分交給伊, 而子○○的部分是由戊○○與子○○一起計算等語(見 偵字第五○七○號卷二第一○三至一八○頁)。 2、在本院審理行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
伊自七十三、七十四年間即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技士 承辦測量、設計的業務。伊收到廠商的回扣都是現金, 會在鄉長辦公室直接轉交給鄉長,工程的底價是當天開 標才由鄉長決定,因此伊無從得知,沒辦法洩露底價給 廠商,包商拿來的回扣伊全部都交給壬○○,該給伊二 人的壬○○會給我們,然後再拿一部分要伊二人轉交給 秘書等語;證人甲○○並與被告壬○○當庭對質時稱:



「我只是小小的技士,上面有課長、有秘書、有鄉長, 工程都要鄉長核章,若鄉長沒有交代,我有那麼大的權 力嗎?我摸著良心講,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被告壬 ○○則稱:「這種事我都不知情,而且你跟子○○出勤 時間不正常,老是讓我找不到人,你們二個技士的權力 真的很大,我這個鄉長等於被架空」等語(見本院九十 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子○○之證詞:
 1、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
  伊係依鄉長之指示,向廠商收取回扣代轉給鄉長,發包  時收一成,當天發包完,隔天早上他們拿回扣來,伊再 轉交給鄉長,廠商都是拿現金來,發包之工程有幾個固 定廠商如午○○、未○○、卯○○、辛○○、寅○○、 丁○○等人,招標他們自己會互相協調,在鄉公所後面 或是他們另外約地方自行聯絡,要收一成或百分之四是 由伊或甲○○告訴廠商,驗收時再收百分之一,委託設 計也有收百分之二十之回扣,屬於伊之工程廠商就交錢 給伊,屬於甲○○之工程就會將錢交給甲○○,廠商都 是將現金裝在信封裏,由伊或甲○○連同信封轉交給鄉 長。至於檢察官所提示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監聽譯 文內容,是當天午○○說他要大客村嶺南村西勢角等農 路工程,三點許伊叫午○○,他說沒人陪標就走,四點 許鄉長找伊及甲○○到辦公室要伊聯絡未○○、寅○○ ,伊告訴鄉長狀況,鄉長要未○○、寅○○陪標。工程 驗收時是量長度、寬度,深度沒有測量,看得到的都有 做,因鄉長收一成,所以沒做鑽孔深度檢驗。陪標廠商 是廠商自己處理。卯○○的回扣剛開始是透過伊或甲○ ○,後來他自己直接交給鄉長。剛開始都是辛○○出來 協調發包,後來就沒有,而午○○自己要承包的工程, 會自己去協調等語(見偵字第五○七○號卷三第十八至 二一頁)。
 2、在本院審理行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
伊自八十四年間即進入東山鄉公所擔任建設課技士,負 責工程施工設計、驗收,鄉公所工程歷任鄉長均有部分 委外設計,因工程底價不是伊定的,是鄉長在開標當天 定的,不可能前一天就由伊洩露,所以伊不知道也無從 洩露,但伊聽別人說是鄉長洩露的,鄉公所的工程鄉長 規定由伊向廠商收取固定回扣,因伊只是技士,上頭還 有課長、秘書、鄉長,鄉長指示伊二人收了回扣之後交 給她,伊二人哪敢不交給鄉長,而且伊二人都是交現金



給鄉長,也有轉交回扣給秘書丑○○丑○○也知道那 些錢是廠商的回扣,伊在檢察官偵查中剛開始雖否認犯 罪,但後來自白以後說的話都是實在,且敢接受測謊。 伊收取回扣的廠商包括午○○、億興土木包工業、辛○ ○、未○○、寅○○,其他想不起來了,當時是壬○○ 擔任鄉長。廠商交付回扣的地點都在鄉公所附近,他們 會先以電話聯絡,所交付的回扣是要給鄉長壬○○、秘 書丑○○、課長辰○○,還有伊,伊都是在鄉公所鄉長 辦公室將錢全部交給鄉長,鄉長再發下來,鄉長壬○○ 大部分也都在鄉長室將伊之部分發給伊,伊自壬○○手 中拿到回扣很多次,只要有廠商拿回扣來,她算一算就 會發錢給我們,但是如果圍標不成功的工程就沒有回扣 。證人子○○並當庭與被告壬○○對質稱:「我都把回 扣拿到鄉長室給妳,而且是趁妳的助理不在的時候才拿 錢進去」;被告壬○○則稱:「你出勤不正常,上班時 間我都找不到你,你們在下面做這些事情我都不知道。 如果有錢,你自己花都不夠了,哪可能還拿給我」等語 (見本院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丑○○之證詞:
 1、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
  伊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到九十二年九月底任職東山鄉公   所之秘書,主持開標事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提供之 與午○○對話之錄音帶係在胡金富家中錄的,在場有鄉 代表胡安東、伊及胡金富、午○○、胡金富的太太等人 。錄音帶內容譯文所載:「午○○:十幾啦,丑○○: 圍標你拿十幾萬給鄉長壬○○」,那是編號92013的「 東山鄉○號路○道路路面改善工程」,午○○的公司得 標,午○○在對話中說,他有拿十萬元賄賂鄉長壬○○ ,照理說此項工程午○○依公開招標得標,是不用拿任 何的錢給鄉長壬○○,因為它決標金額低於預算金額百 分之七十五以下,比較沒有營利,但在錄音帶中午○○ 說,以後會有工程驗收的問題,該工程是由東山鄉公所 去驗收,為避免此問題,且午○○說,鄉長壬○○硬要 決標金額二百多萬元的百分之五即十幾萬元,午○○親 自把十萬元拿給鄉長壬○○。錄音帶譯文所載:「丑○ ○:羅世明跟你喬喔,午○○:對啊,我有用給他吃紅 」,那是編號92091 的「嶺南農路改善工程」,由午○ ○得標,午○○在對話中說有拿三萬元給羅世明吃紅, 對話中吃紅的對象是羅世明,默契上鄉長要給每個鄉代 表各六十萬元,「嶺南農路工程」的工程是給吳世文



十萬元的工程,但吳世文沒有做工程,於是吳世文口頭 上讓給羅世明(因為他們兩人是好朋友),再由午○○ 與羅世明協調,得標後原本要由羅世明去承作該工程, 但午○○得標後說要自己去施作該工程,所以拿三萬元 給羅世明吃紅,可是羅世明不要,羅世明把「嶺南農路 改善工程」拿回給自己作;但行賄鄉長決標金額百分之 十,其他鄉公所技士、課長、秘書等共分配決標金額百 分之三之回扣。錄音帶譯文記載:「辰○○大頭仔, 我們這邊都是吃點甜頭的」,是伊在跟辰○○談話說到 九十二年時有幾個工程剩下有一筆三、四萬元的金額, 辰○○問他到底分多少,伊回答:一萬三,辰○○回答 :沒有,都是「大頭仔」(即甲○○的綽號),我們這 邊都是吃點甜頭的(分一點工程行賄款項),大部分行 賄款項都被甲○○子○○拿走,辰○○、伊及總務沈 木隆分的工程行賄款項很少,一般伊只分到二千元、三 千元,由子○○辰○○拿給伊。錄音帶譯文記載:「 辰○○:我拿多少,丑○○:一萬三千元」,一萬三千 元是鄉長、子○○甲○○以外的人共同分配,有伊及 課長。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開標採購及決標的 這九件工程中,後面二支是上次流標下來,其他七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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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