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卯○○
丁○○
戊○○
丙○○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蘇陳俊哲律師
被 告 乙○○ 男 35歲
身分證統一
住臺南縣東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
年度偵字第45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寅○○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並應向公庫捐款新臺幣拾伍萬元。
卯○○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並應向公庫捐款新臺幣拾貳萬元。
丁○○連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捐款新臺幣叁萬元。
戊○○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並應向公庫捐款新臺幣拾伍萬元。
丙○○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並應向公庫捐款新臺幣貳拾萬元。
乙○○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部分:
一、己○○(經本院另行審結)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擔任台 南縣東山鄉鄉長迄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辛○○(經本院另行 審結)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底止,擔任 臺南縣東山鄉公所秘書,負責協助鄉長己○○(經本院另行 審理)襄理鄉公所及工程發包時主持開標決標等業務;子○ ○(經本院另行審結)自八十九年起擔任公所建設課長,負 責主管工程規劃設計、開標、驗收等行政業務;甲○○、庚 ○○(二人均經本院另行審結)分別自七十三年或七十四年 間起,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主辦工程規劃設計 、監工及驗收等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二、九十一年三月己○○擔任鄉長起,基於與辛○○、甲○○、 庚○○經辦公用工程,共同收取回扣之共同概括犯意,向有 意參加該公所工程投標之廠商寅○○、卯○○、戊○○、丙 ○○及癸○○(經本院另行審結)等人,表示可分 配工程 並協助在無競標情形下順利以接近底價金額取得工程,惟要 求索取每件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之回扣,獲寅○○等人同意 ,寅○○等人均基於交付賂賂之概括犯意而連續交付賄賂, 而因寅○○、癸○○未具營造廠商資格,其二人均意圖獲取 不當利益,所以寅○○向同具有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之丁○ ○借用建宗土木包工業牌照,癸○○向丑○○(經本院另行 審結)借用瑞松土木包工業牌照,卯○○、戊○○、丙○○ 使用自己所有之萬華土木包工業、佳興土木包工業、億興土 木包工業及晟揚木土包工業牌照。己○○、庚○○、甲○○ 、寅○○、卯○○、戊○○、丙○○、乙○○、癸○○等人 就共同基於意圖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 ○○指示戊○○及寅○○擔任仲介角色,為事先獲指定得標 廠商安排二家以上陪標廠商,並由戊○○及寅○○於分配工 程投標截止前,在鄉公所守候把關,阻止其他廠商遞件投標 ,對於外地廠商並給予每標新台幣(下同)二或三千元代價 之「搓圓仔湯」費用,得標廠商於決標後另交付決標工程款 百分之三之金額予戊○○及寅○○;另己○○為讓指定廠商 不超出底價並以接近底價金額得標,竟授意甲○○及庚○○ 向廠商洩露將以工程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核定底價, 因此指定得標之廠商投標金額要在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接近底價,並低於其他陪標廠商如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 包工業等之標價,致前揭廠商能以接近底價百分之九十以上 之高價圍標取得如附表一之工程,寅○○等廠商則於工程決 標後,致送每件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回扣現金予甲○○或庚 ○○或直接交予己○○收受,而辛○○、寅○○、卯○○、 戊○○、丙○○、乙○○、癸○○則基於共同登載不實事項
於決標文件等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由辛○○於決標時 予以配合並為不實之登載。
㈠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東山鄉公所發包九項工程: 1、第一件:「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內定卯○○ 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 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丙○○之億興土木包工業以拉 高底價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 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
2、第二件:「高原村安東土地公園農路改善工程」:內定 寅○○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 晟揚土木包工業及,卯○○之萬華土木包工以未附押標 金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 ,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3、第三件:「高原村李子園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寅 ○○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 揚土木包工業及,卯○○之萬華土木包工以未附押標金 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 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4、第四件:「東山村高原村水湖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 定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 揚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 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 包工業順利得標;
5、第五件:「南勢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卯○○之 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 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 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 得標;
6、第六件:「東山鄉後坑尾至水井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 :內定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 之晟揚土木包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丙○○之億興土 木包工業以拉高底價方式配合,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 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 工業順利得標;
7、第七件:「南勢村後坑頭農路改善工程」:內定卯○○ 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 工業以未附押標金方式,另有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 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 利得標;
8、第八件:「水雲村往林安路面改善工程」:此為第二次 招標,內定癸○○借牌之瑞松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 ○○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業配合投標,另有不詳之人 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果然由瑞 松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9、第九件:「聖賢村頂窩部落農路改善工程」:此為第二 次招標,內定癸○○借牌之瑞松宗土木包工業得標,有 不詳之人冒用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格文件, 由瑞松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此次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招標,因有萬華土木包工業及晟揚土 木包工業不滿意陪標,故未提供押標金,只求形式上符合三 家足數之競標廠商,上開案件除了第8及第9件係第二次招 標,只要有有一家合乎資格即可決標外,其餘七件因為有一 家以上投標文件有欠缺(或缺押標金,或缺資格文件),不 足公開招標所需要之三家廠商投標,理應廢標,因為鄉長及 相關承辦人員已期約賄賂,主持人辛○○亦仍予以決標,事 後亦依行情交付工程款一成之賄款予鄉長及承辦人員,辛○ ○亦獲得六千元。上開案件因為投標廠商明顯不足,決標不 合法,引起議論,辛○○乃有悔意,廢除上開七件標案,遂 遭鄉長己○○予以免職。
㈡鄉長己○○、庚○○與甲○○因為已收受賄賂,必須使上開 七件標案給內定廠商,故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再次招標,內 定廠商除第一件外,以及第五及第七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換 由與鄉長熟稔之癸○○所借牌之瑞松土木包工業外,其餘均 與第一次招標完全相同,詳情如下:
1、第二件:「高原村安東土地公園農路改善工程」:內定 寅○○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李奇男所經營之 建男土木包工業及詹朝川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參與 競標,建宗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 價,仍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2、第三件:「高原村李子園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寅 ○○借牌之建宗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 揚土木包工業及詹朝川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參與競 標,建宗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 ,仍由建宗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3、第四件:「東山村高原村水湖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 定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寅○○之建宗土木 包工業及詹朝川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萬 華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仍由 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4、第五件:「南勢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內定癸○○之 瑞松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工 業、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瑞松土木包工 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由瑞松土木包工 業順利得標;
5、第六件:「東山鄉後坑尾至水井坑農路路面改善工程」 :內定卯○○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 之晟揚土木包工業及建宗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萬華土 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底價,仍然由萬 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6、第七件:「南勢村後坑頭農路改善工程」:內定癸○○ 之瑞松土木包工業得標,由乙○○所經營之晟揚土木包 工業、詹朝宗所經營之川謀土木包工業、李奇男所經營 之建男土木包工業及卯○○所經營之萬華土木包工業參 與競標,瑞松土木包工業因內定而放心提高標價至接近 底價,果然由萬華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十七時許,己○○與甲○○、庚○○ 為內定翌日開標之工程,招集廠商寅○○、卯○○及戊○○ 至鄉長辦公室,內定「大客村凹仔腳蘇旺根宅後農路柏油路 面改善工程」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承包;「榮田道路改善工程 」由建宗土木包工業承包;「第十及十三公墓周邊道路改善 工 程」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承包;「南勢村田寮崎及水雲村 滴水箱涵改善工程」由萬華土木包工業承包;「大客村農路 嶺南村西勢角農路東原村三塊厝農路等工程」由建宗土木包 工業承包。由於是第二次招標,只需要一家廠商參與投標, 翌日果然只有被內定之廠商參與投標而得標,得標價並且均 接近底價百分之九十五。經清查相關工程資料,總計如上違 法內定廠商,洩漏底價大致範圍,並由其他廠商配合圍標之 工程詳如附表一,均違法交付賄賂工程款一成,寅○○交付 一百十八萬四千八百元,卯○○交付一百十五萬零一百元, 戊○○交付八十八萬一千二百元,丙○○交付二百二十萬一 千八百八十元,癸○○交付三十三萬二千二百二十元,該些 回扣款項由甲○○或庚○○收受後,再交由鄉長己○○,或 直接交予己○○,再由己○○原則上以每件工程回扣中百分 之二十五至百分三十五比率朋分予主辦技士甲○○或庚○○ ;另以百分之五以內之比率分予辛○○。上開工程知情之主 持人員辛○○,並因此於決標紀錄之公文書上明知有違法情 形而仍為准以決標之不實記載,並據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東山鄉公所辦理公用工程投開標之正確性。
三、鄉長己○○及技士甲○○、庚○○,復共同基於前述經辦工
程收受回扣之概括犯意,對於卯○○、戊○○及壬○○(益 成土木包工業及鎰成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等廠商所得 標承攬之如附表二之工程,雖係在有實際價格競標之情形下 取得之工程,仍要求廠商於工程決標後交付每件決標工程款 百分之四回扣現金,卯○○等廠商擔心受刁難而仍基於前開 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繼續交付賄款予甲○○或庚○○,或 直接交付己○○收受,分別為卯○○共交付十萬五千四百四 十元,戊○○交付一萬五千六百元及壬○○計交付一千二百 六十六萬六千五百元,該些回扣款項己○○再以每件回扣百 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比率朋分予甲○○或庚○○,另百分 之二點五至百分之二歸己○○所有。
四、寅○○、卯○○、戊○○、丙○○、癸○○等人復基於上開 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而己○○復與甲○○、庚○○則共同 基於經辦工程收受回扣概括犯意,於寅○○、卯○○、戊○ ○、丙○○及癸○○等廠商所承攬之前開附表三之工程,於 工程驗收時,收受寅○○等廠商致送每件決標工程款百分之 一之回扣現金,計收受寅○○十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元、卯○ ○十四萬一千三百七十元、戊○○九萬二千零二十元、丙○ ○二十六萬一千九百元及癸○○四萬四千七百九十元(如附 表三所示),該些回扣款項己○○再與主辦人甲○○或庚○ ○各平分百分之五十。
五、由於東山鄉公所鄉長及技士等收受廠商賄賂,廠商為求減少 成本,在表面不易被發現之道路下面部分,減少其厚度,東 山 鄉公所承辦人員亦草率估驗,未如實鑽探,造成山區○ 路普遍施工品質不良,施工後經廠商向東山鄉公所請領工程 款,東山鄉公所亦如數給付。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率同法務部臺南縣調查站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前往東 山鄉○○○路工程,實地鑽探測量結果,發現以下弊端(詳 如附表五):
㈠癸○○以瑞松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南勢村農路改善工程」 ,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三個段落,分別為長度一百公尺 、寬度二公尺,長度五百六十八公尺、寬度二點五公尺,長 度一百二十公尺、寬度三公尺,厚度均為零點一三公尺,總 使用混凝土共二百五十八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一千 七百九十八點三五元,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四十六萬三 千九百七十四點三元,但癸○○偷工減料,道路平均厚度只 有零點一零三二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二十點六,超過合理 的百分之十的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縱使估驗, 因總使用混凝土量只有二百零四點三三六立方公尺,癸○○ 只能請領三十六萬七千四百六十七點七元,故東山鄉公溢付
九萬六千五百零六點六元。
㈡寅○○以建宗土木包工業名義所承攬之「高原村李子園農路 路面改善工程」,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二個段落,分別 為長度二百四十公尺、寬度二點五公尺,長度一百公尺、寬 度二點五公尺,厚度均為零點一五公尺,總使用混凝土共一 百二十七點五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一千七百八十八 點六元,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二十二萬八千零五十四點 二元,但寅○○偷工減料,道路平均厚度只有零點一零二三 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三十一點八,超過合理的百分之十的 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縱使估驗,因總使用混凝 土量只有八十七立方公尺,寅○○只能請領十五萬五千六百 十三點四元,故東山鄉公所溢付七萬二千四百四十點八元。 ㈢戊○○之佳興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破損及危險路面改善工 程」,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四個段落,分別為長度五百 五十五公尺、寬度二公尺;長度一百十六公尺、寬度二點二 公尺;長度二千五百六十二公尺、寬度二點五公尺;長度一 百三十五公尺、寬度四公尺;厚度均為零點一五公尺,總使 用混凝土共一千二百四十六點五三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 價為一千六百三十六點九三元,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二 百零四萬零四百八十二點四元,但戊○○偷工減料,道路平 均厚度只有零點零九三八公尺,誤差率達百分之三十七點五 ,超過合理的百分之十的誤差率,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 縱使估驗,因總使用混凝土量只有七百七十九點五立方公尺 ,戊○○只能請領一百二十七五千九百八十六點九元,故東 山鄉公所溢付七十六萬四千四百九十五點五元。 ㈣卯○○以萬華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尖山仔農路路面改善工 程」,原施工設計混凝土道路,長度三百七十五公尺、寬度 二點五公尺,厚度為零點一五公尺,總使用混凝土共一百四 十一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單價為一千七百三十三點八九元 ,東山鄉公所此部分應支付二十四萬七千二百九十八點五元 ,但卯○○偷工減料,道路平均厚度只有零點一三一五公尺 ,誤差率達百分之十二點三,超過合理的百分之十的誤差率 ,理應全數打掉不應估驗,縱使估驗,因總使用混凝土量只 有一百二十三點二八立方公尺,寅○○只能請領二十一萬六 千二百十九點五六元,故東山鄉公所溢付了三萬一千零七十 八點九四元。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起訴。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
一、被告寅○○、卯○○、丁○○、戊○○、丙○○、乙○○
等人之自白;
二、共同被告寅○○、卯○○、丁○○、戊○○、丙○○、乙 ○○等人之證述;
三、證人即共同被告庚○○、甲○○、辛○○之證言; 四、證人即被告林炎山之弟李金宗之證言。
五、物證部分:
(一)臺南縣東山鄉公所發包資料整理表一份; (二)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開標採購一覽表; (三)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九 日開標紀錄影本一份;
(四)臺南縣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二十三日辦 理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開標工程投標 廠商及押標金支票購買資料一覽表、以及押標金匯款單 、支票、存款帳戶查詢單、收入傳票等憑據各一份; (五)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第一次決標之七項工程招 、開標資料及工程合約七卷(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 號1);
(六)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 (七)金牌土木營造公司空白投標單一份;
(八)臺南縣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二十三日辦 理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公開取得開標 紀錄影本合計十五頁;
(九)共同被告子○○遭扣押之工程明細表二本; (十)共同被告甲○○遭扣押物「行賄計算表」(調查站移送 扣押物清單編號6);
(十一)共同被告庚○○遭扣押物編號4「建宗土木包工業羅 文宏名片影本」(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11) ;
(十二)共同被告己○○遭扣押物編號1所載之收取回扣工程 及數目(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47);
(十三)共同被告己○○遭扣押物編號8雜記本、編號12材 料款支付明細表、編號16雜記紙、編號202004日 誌(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24、28、32、 36);
(十四)被告寅○○遭扣押物編號1「建宗土木包工業東山鄉 公所工程採購契約十6本」、編號2「建宗土木包工業 營業資料1冊」、編號3「雜記本2本」、編號4「建 宗土木包工業大小印鑑」(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 號62、63、64、65);
(十五)證人羅秀領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提出東山東原郵局00
00000帳號存摺影本;
(十六)被告卯○○遭扣押物編號6「帳簿」; (十七)被告戊○○遭扣押物編號3「計算便條紙」; (十八)被告戊○○遭扣押物編號2「雜記簿」; (十九)被告戊○○遭扣押物編號1「合約書3本」; (二十)東山鄉公所南勢村濁水溪護岸等工程葉哲源土木結構 技 師測設費等支出傳票影本十八張;
(二一)共同被告辛○○所提供密錄錄音帶及譯文; (二二)通訊監察譯文一份;
(二三)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東山鄉○○道路工程初步勘查報告 書及照片;
(二四)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台南縣東山鄉○○道路工程勘驗筆 錄;
(二五)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台南縣東山鄉○○道路工程勘驗照 相及錄影光碟片二張。
叁、論罪部分:
一、
㈠被告寅○○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依據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第五項前段之意圖獲取 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及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 ㈡被告卯○○、戊○○、丙○○等三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 項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 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罪。
㈢被告丁○○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意圖 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 ㈣被告乙○○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圖獲取 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及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 二、
㈠被告寅○○、卯○○、戊○○、丙○○、乙○○及共同被 告己○○、庚○○、甲○○、癸○○等人就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寅○○、卯○○、戊○○、丙○○ 、乙○○與共同被告辛○○、子○○、癸○○等人就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寅○○、卯○○、戊○ ○、乙○○及共同被告癸○○等人雖非公務員,依刑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為共同正犯。被告寅○○、卯○ ○、戊○○、丙○○、乙○○等人共同為不實登載之低度 行為,均為進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寅○○、卯○○、戊○○、丙○○、丁○○、乙○○ 就上開所犯之罪,均時間緊接,各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應依修正施行前刑 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㈢被告寅○○就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第五項前段之罪及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三條之四罪;被告卯○○、戊○ ○、丙○○三人就所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 罪、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二百十三條之三罪;被告乙○○就其所犯之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三 條之罪間,均具有方法、目的之關係,為牽連犯,均應依 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罪處斷, 即被告寅○○、卯○○、戊○○、丙○○四人均應論以貪 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斷,被告乙○○ 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罪處斷。
肆、檢察官與被告六人合意之內容:
一、被告寅○○部分: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 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捐款新臺幣拾伍萬元。
二、被告卯○○部分: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緩 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捐款新臺幣拾貳萬元。
三、被告丁○○部分: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 捐款新臺幣叁萬元。
四、被告戊○○部分: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 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捐款新臺幣拾伍萬元。
五、被告丙○○部分: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 年;並應向公庫捐款新臺幣貳拾萬元。
六、被告乙○○部分: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伍、處罰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前段及後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十一條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 施行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修 正施行前)第五十五條、(修正施行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陸、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柒、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官 蘇義洲 法官 洪士傑
法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