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922號
TPDV,96,除,922,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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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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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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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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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交通銀行台北分行│50,605元 │95年10月10日 │M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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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