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124號
TPDV,96,除,1124,200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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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金全大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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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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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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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勝檳興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和平分行 │95年12月5日 │60,860元 │AF0000000 │
│ │司蔡金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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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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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全大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