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20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大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有規定 。
二、本件原告請求將坐落高雄縣大寮鄉○○段9地號,及其上建 物即門牌號碼高雄縣大寮鄉○○○路221號建物所有權全部 ,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新台幣500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屬因不動產 物權涉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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