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407號
TPDM,106,審簡,407,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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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星泰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
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六日所為一0五年度審訴字第一00七號逕以簡易處刑之分案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星泰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007號裁定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分簡字號,茲因有尚待履行之協商 條件,原簡易處刑之分案先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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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