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1397號
TPDM,106,審簡,1397,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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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397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御
選任辯護人 張竹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7693號、105年度偵字第9676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年度審易字第
1925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庭御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向告訴人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 書(詳如附件所示)之記載外,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事證 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論罪: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帳戶之相關資料,為他人之詐欺 取財犯行提供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 前開罪名,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被告以單一行為提供三個帳戶,幫助詐欺被害 人,係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以一幫助詐欺罪處斷。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任意將自身所有之金融機關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 ,致遭有心人士用以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影響社會治安及 金融秩序,幫助詐欺犯罪,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犯後 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檢察官求處之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 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緩刑諭知,以啟自新, 並依其等和解之方案,命被告應依如主文所示之給付方式, 向告訴人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且此部分依同法第74條第 4項之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之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為說明。另被告既無證據可認 其有因本案犯罪獲得報酬,自無由認其有何犯罪所得,爰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琬珺提起公訴、陳盈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⒈被告應於民國106年9月25日給付告訴人陳勝洋新臺幣5000元, 以上款項應匯入彰化銀行三和路分行、戶名:陳勝洋、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被告應於民國107年1月25日給付告訴人劉仲德新臺幣7000元, 以上款項應匯入中華郵政、戶名:劉仲德、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⒊被告應於民國107年6月25日給付告訴人張乃文新臺幣10000元 ,以上款項應以郵局現金匯票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9樓(順豐通訊處)
⒋被告應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給付告訴人郭東墿新臺幣9000元 ,以上款項應匯入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戶名;郭東墿、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⒌被告應給付告訴人詹昕憲新臺幣5000元,給付方式:自民國 108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新臺幣2000元,至全部清償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中華郵 政、戶名:詹昕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⒍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林秀美新臺幣5000元,給付方式:自民國 108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新臺幣2000元,至全部清償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均匯至中華郵 政、戶名:林秀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⒎被告應給付告訴人徐嘉孜新臺幣5000元,給付方式:自民國 108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新臺幣2000元,至全部清償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7693號
偵字第9676號
被 告 林庭御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庭御可預見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為,常與犯罪有密 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 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竟以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行詐 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4年12 月4日前某時時,在不詳地點,將伊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北臺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等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各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分別向 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行騙,使徐嘉孜



謝佩琪梁朝睿、楊凱卉王薏婷謝新譓許梅真、呂慧 珊、陳虹月、林秀美、郭東墿、何欣佳、謝文豪詹昕憲、 陳勝洋、張乃文及劉仲德等17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 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林庭御所有之前揭 彰化銀行、臺灣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嗣徐嘉孜等17 人分別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徐嘉孜謝佩琪梁朝睿、楊凱卉王薏婷謝新譓許梅真呂慧珊陳虹月、林秀美、郭東墿、何欣佳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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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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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林庭御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固坦承前揭3金融帳戶均為 │
│ │述 │伊所持用之事實。惟辯稱:伊於│
│ │ │104年11、12月上午某時許,為 │
│ │ │臺中市某市場肉舖工作送貨時,│
│ │ │將放在伊長褲口袋內之前揭彰化│
│ │ │銀行帳戶提款卡遺失;嗣又忘記│
│ │ │取回放置在伊所駕駛之不詳貨車│
│ │ │副駕駛座座位上之前揭臺灣銀行│
│ │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後│
│ │ │來伊也沒有去尋找,故也遺失了│
│ │ │云云。 │
├──┼───────────┼──────────────┤
│ 二 │證人徐嘉孜謝佩琪、梁│渠等各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遭詐│
│ │朝睿、楊凱卉王薏婷、│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
│ │謝新譓許梅真呂慧珊│方法詐欺,致陷於錯誤,因而於│
│ │、陳虹月、林秀美、郭東│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
│ │墿、何欣佳、謝文豪、詹│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被告所有│
│ │昕憲、陳勝洋、張乃文及│之金融帳戶等事實。 │
│ │劉仲德於警詢之證述 │ │
├──┼───────────┼──────────────┤
│ 三 │彰化銀行北屯分行105年1│前揭3金融帳戶均係被告所申辦 │
│ │月4日彰北屯字第0000000│使用,且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由│
│ │5號函暨個人戶顧客印鑑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分別│
│ │卡、個人戶顧客基本資料│匯入如附表所示款項等事實。 │




│ │、人像照片、身分證件影│ │
│ │本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 │
│ │詢、彰化銀行105年4月19│ │
│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 │
│ │函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 │
│ │詢、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 │
│ │105年1月5日北臺中營字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暨開 │ │
│ │戶人基本資料、存摺存款│ │
│ │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國泰│ │
│ │世華銀行104年12月31日 │ │
│ │國世崇德字第1040000104│ │
│ │號函暨開戶資料、對帳單│ │
│ │等 │ │
├──┼───────────┼──────────────┤
│ 四 │告訴人徐嘉孜中華郵政股│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 │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17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各匯款至│
│ │WebATM6個月內交易明細 │被告所有前揭3金融帳戶內等事 │
│ │、告訴人謝佩琪國泰世華│實。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表、告訴人梁朝睿中國信│ │
│ │託網路/行動銀行臺幣轉 │ │
│ │帳交易結果通知郵件、露│ │
│ │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悄│ │
│ │悄話、對話紀錄、告訴人│ │
│ │王薏婷臺灣銀行無摺存入│ │
│ │憑條存根、告訴人謝新譓│ │
│ │對話紀錄、轉帳資料、告│ │
│ │訴人許梅真露天拍賣網站│ │
│ │悄悄話、結帳明細、對話│ │
│ │紀錄、告訴人呂慧珊中國│ │
│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告訴人陳虹月台│ │
│ │北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 │
│ │細查詢、台新銀行自動櫃│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台北富│ │
│ │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細表、告訴人林秀美玉山│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表、告訴人郭東墿郵政自│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 │
│ │訴人何欣佳中國信託銀行│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被害人謝文豪露天拍賣網│ │
│ │站結帳明細、郵局WebATM│ │
│ │6個內交易查詢資料、被 │ │
│ │害人詹昕憲雅虎奇摩拍賣│ │
│ │網站訂單明細資料、郵局│ │
│ │WebATM轉帳明細表、對話│ │
│ │紀錄、被害人張乃文匯款│ │
│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易明細表、被害人劉仲德│ │
│ │彰化銀行存摺影本 │ │
└──┴───────────┴──────────────┘
二、核被告林庭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實施詐欺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係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另 被告以一提供前揭3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 之幫助行為,使如附表所示之多名被害人行騙,而遂行數次 詐欺取財犯行,因被告僅有一幫助行為,核屬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 琬 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 宗 霖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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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 │ 詐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地點 │匯出帳戶│匯入帳戶│遭詐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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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104年11月30 │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104年12月4日│臺北市興安郵│000-0000│前揭臺灣│1萬5,000元│
│ │徐嘉孜│日下午11時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訊│下午2時42分 │局 │00000000│銀行帳戶│ │
│ │ │ │息,佯稱願以1萬5,000元之│許 │ │16 │ │ │
│ │ │ │價格販售行李箱1只云云, │ │ │ │ │ │
│ │ │ │致告訴人徐嘉孜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匯款至前揭臺灣銀行│ │ │ │ │ │
│ │ │ │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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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104年12月4日│自稱行星購物網站之客服人│104年12月4日│臺北市中正區│000-0000│前揭臺灣│1萬8,012元│
│ │謝佩琪│前約1週某時 │員來電,佯稱告訴人謝佩琪│下午5時40分 │南陽街1號之 │00000000│銀行帳戶│ │
│ │ │許 │於網站上購買物品時,因作│許 │萊爾富便利商│5 │ │ │
│ │ │ │業錯誤致店家誤以為其係批│ │店自動櫃員機│ │ │ │
│ │ │ │發商,將向其多收費用,嗣│ │ │ │ │ │
│ │ │ │由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 │ │ │ │ │
│ │ │ │員來電佯稱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作帳戶止付之動作云云,使│ │ │ │ │ │
│ │ │ │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 │ │ │ │ │ │
│ │ │ │萬8,012元至前揭臺灣銀行 │ │ │ │ │ │
│ │ │ │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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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告訴人│104年12月3日│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104年12月4日│桃園市中壢區│000-0000│前揭臺灣│2,760元 │
│ │梁朝睿│下午1時許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訊息,佯│下午2時50分 │永光里4鄰家 │00000000│銀行帳戶│ │
│ │ │ │稱願以2,760元之價格販售 │許 │興新村11號 │ │ │ │
│ │ │ │吹風機1支云云,致告訴人 │ │ │ │ │ │
│ │ │ │梁朝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 │ │ │ │
│ │ │ │款至前揭臺灣銀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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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告訴人│104年12月3日│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104年12月4日│新北市樹林區│000-0000│前揭臺灣│5,000元 │
│ │楊凱卉│下午3時許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訊息,佯│下午3時23分 │中山路1段135│00000000│銀行帳戶│ │
│ │ │ │稱願以5,000元之價格販售 │許 │號之彰化銀行│ │ │ │
│ │ │ │保養儀器導入儀2臺云云, │ │自動櫃員機 │ │ │ │
│ │ │ │致告訴人楊凱卉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匯款至前揭臺灣銀行│ │ │ │ │ │
│ │ │ │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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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告訴人│104年12月4日│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104年12月4日│臺灣銀行埔里│以臨櫃無│前揭臺灣│5,250元 │
│ │王薏婷│上午11時許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訊息,佯│下午3時27分 │分行 │摺存款方│銀行帳戶│ │
│ │ │ │稱願以5,250元之價格販售 │許 │ │式付款 │ │ │
│ │ │ │廠牌華碩、型號EeeBook │ │ │ │ │ │
│ │ │ │X205 TA小筆電1臺云云,致│ │ │ │ │ │
│ │ │ │告訴人王薏婷陷於錯誤,依│ │ │ │ │ │
│ │ │ │指示匯款至前揭臺灣銀行帳│ │ │ │ │ │
│ │ │ │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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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被害人│104年12月4日│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104年12月4日│嘉義縣太保市│000-0000│前揭臺灣│2,760元 │
│ │謝文豪│上午11時1分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訊息,佯│某時 │光復路25號 │00000000│銀行帳戶│ │
│ │ │許 │稱願以2,760元之價格販售 │ │ │86 │ │ │
│ │ │ │吹風機1支云云,致被害人 │ │ │ │ │ │
│ │ │ │謝文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 │ │ │ │
│ │ │ │款至前揭臺灣銀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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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被害人│104年12月4日│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104年12月4日│桃園市八德區│000-0000│前揭臺灣│1萬6,080元│
│ │詹昕憲│中午12時24分│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訊息│中午12時24分│豐德路212號 │00000000│銀行帳戶│ │
│ │ │許 │,佯稱願以1萬6,080元之價│許 │15樓 │52 │ │ │
│ │ │ │格販售液晶電視1臺云云, │ │ │ │ │ │
│ │ │ │致被害人詹昕憲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匯款至前揭臺灣銀行│ │ │ │ │ │
│ │ │ │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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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告訴人│104年12月4日│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104年12月4日│宜蘭縣五結鄉│000-0000│前揭臺灣│7,120元 │
│ │謝新譓│下午2時5分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訊息│下午2時5分許│季水路65之1 │00000000│銀行帳戶│ │
│ │ │ │,佯稱願以7,120元之價格 │ │號 │ │ │ │
│ │ │ │販售安全座椅1張云云,致 │ │ │ │ │ │
│ │ │ │告訴人謝新譓陷於錯誤,依│ │ │ │ │ │
│ │ │ │指示匯款至前揭臺灣銀行帳│ │ │ │ │ │
│ │ │ │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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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告訴人│104年12月4日│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104年12月4日│新北市某7-11│000-0000│前揭臺灣│2,340元 │
│ │許梅真│下午2時30分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訊息,佯│下午5時25分 │便利商店之自│0000000 │銀行帳戶│ │
│ │ │許 │稱願以2,340元之價格販售 │ │動櫃員機 │ │ │ │
│ │ │ │沖牙機2臺云云,致告訴人 │ │ │ │ │ │
│ │ │ │許梅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 │ │ │ │
│ │ │ │款至前揭臺灣銀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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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告訴人│104年12月4日│自稱SHOPPING99網站之客服│?104年12月4│新北市永和區│?700-04│前揭臺灣│?7,955元 │
│ │呂慧珊│下午5時10分 │人員來電,佯稱告訴人呂慧│ 日下午5時 │永貞路182號 │ 011440│銀行帳戶│?499元 │
│ │ │許 │珊於網站上購買物品時,因│ 10分許 │便利商店之自│ 151309│ │共計8,454 │
│ │ │ │作業錯誤致每月會在其帳戶│?104年12月4│動櫃員機 │?822-34│ │元 │
│ │ │ │分12期扣款,嗣由自稱中國│ 日下午5時 │ │ 754032│ │ │
│ │ │ │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佯稱│ 13分許 │ │ 9289 │ │ │
│ │ │ │確係誤植為分期付款云云,│ │ │ │ │ │
│ │ │ │使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 │ │ │ │ │
│ │ │ │匯款7,955元、499元至前揭│ │ │ │ │ │
│ │ │ │臺灣銀行帳戶。 │ │ │ │ │ │
├──┼───┼──────┼────────────┼──────┼──────┼────┼────┼─────┤
│ 11 │告訴人│104年12月4日│自稱SHOPPING99網站之客服│?104年12月4│臺北市信義區│000-0000│?前揭國│?2萬,9980│
│ │陳虹月│下午5時51分 │人員來電,佯稱告訴人陳虹│ 日下午7時 │基隆路1段210│00000000│ 泰世華│ 元 │
│ │ │許 │月於網站上購買物品時,因│ 51分許 │號1樓之提款 │ │ 銀行帳│?2萬8,985│
│ │ │ │工作人員疏失條碼貼錯導致│?104年12月4│機 │ │ 戶 │ 元 │
│ │ │ │重複扣款,須配合取消設定│ 日下午8時 │ │ │?前揭彰│共計5萬 │
│ │ │ │並通知台北富邦銀行處理,│ 11分許 │ │ │ 化銀行│8,965元 │
│ │ │ │嗣由自稱台北富邦銀行人員│ │ │ │ 帳戶 │ │
│ │ │ │來電佯稱需依指示操作提款│ │ │ │ │ │
│ │ │ │機云云,使其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指示匯款2萬9,980元至國泰│ │ │ │ │ │
│ │ │ │世華銀行帳戶後,再提領2 │ │ │ │ │ │
│ │ │ │萬9,000元之現金,將2萬 │ │ │ │ │ │
│ │ │ │8,985元存入前揭彰化銀行 │ │ │ │ │ │
│ │ │ │帳戶內(差額為手續費)。│ │ │ │ │ │
├──┼───┼──────┼────────────┼──────┼──────┼────┼────┼─────┤
│ 12 │被害人│104年12月4日│自稱HITO本舖之客服人員來│104年12月4日│桃園市中壢區│000-0000│前揭國泰│1萬3,985元│
│ │陳勝洋│下午6時17分 │電,佯稱被害人陳勝洋於購│下午7時55分 │環中東路235 │00000000│世華銀行│ │
│ │ │許 │買物品時,因超商店員刷條│許 │號之1之全家 │00(被害│帳戶 │ │
│ │ │ │碼刷錯致變成12次之分期付│ │便利商店自動│人領款帳│ │ │
│ │ │ │款,要請其去彰化銀行取消│ │櫃員機 │戶) │ │ │
│ │ │ │訂單,嗣由自稱彰化銀行客│ │ │ │ │ │
│ │ │ │服人員來電,指示其須至附│ │ │ │ │ │
│ │ │ │近銀行自動櫃員機執行取消│ │ │ │ │ │
│ │ │ │過程云云,使其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提領1萬4,000元後,│ │ │ │ │ │
│ │ │ │將1萬3,985元存入前揭國泰│ │ │ │ │ │
│ │ │ │世華銀行帳戶(差額為手續│ │ │ │ │ │
│ │ │ │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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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告訴人│104年12月4日│自稱86小舖之客服人員來電│104年12月4日│臺南市佳里區│000-0000│前揭彰化│1萬5,989元│
│ │林秀美│下午7時7分許│,佯稱告訴人林秀美在網站│下午8時19分 │延平路351號 │00000000│銀行帳戶│ │
│ │ │ │上購買物品時,因新進人員│許 │之玉山銀行自│3 │ │ │
│ │ │ │作業疏失,誤將款項設定分│ │動櫃員機 │ │ │ │
│ │ │ │期繳納,如要解除設定錯誤│ │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 │ │ │ │ │
│ │ │ │,嗣由自稱合作金庫銀行客│ │ │ │ │ │
│ │ │ │服人員來電,要求其依指示│ │ │ │ │ │
│ │ │ │操作云云,使其陷於錯誤而│ │ │ │ │ │
│ │ │ │依指示匯款1萬5,989元至前│ │ │ │ │ │
│ │ │ │揭彰化銀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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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被害人│104年12月4日│自稱金石堂之客服人員來電│104年12月4日│全家超商三峽│000-0000│前揭彰化│2萬5,985元│
│ │張乃文│下午7時50分 │,佯稱被害人張乃文於網站│下午9時18分 │錦隆店附設之│00000000│銀行帳戶│ │
│ │ │許 │上購買物品時,因作業錯誤│許 │台新銀行自動│6 │ │ │
│ │ │ │致每月會在其帳戶定期扣款│ │櫃員機 │ │ │ │
│ │ │ │,嗣由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來│ │ │ │ │ │
│ │ │ │電佯稱確係誤植為分期付款│ │ │ │ │ │
│ │ │ │云云,使其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示匯款2萬5,985元至前揭彰│ │ │ │ │ │
│ │ │ │化銀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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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被害人│104年12月4日│自稱HITO賣家來電,佯稱被│104年12月4日│高雄市旗山區│000-0000│前揭國泰│1萬9,012元│
│ │劉仲德│下午7時54分 │害人劉仲德購買物品時,因│下午7時54分 │中山路102號 │00000000│世華銀行│ │
│ │ │前某時 │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許 │之彰化銀行 │00 │帳戶 │ │
│ │ │ │定轉帳,將被連續扣款12個│ │ │ │ │ │
│ │ │ │月,要協助取消設定,嗣由│ │ │ │ │ │
│ │ │ │自稱彰化銀行林小姐來電佯│ │ │ │ │ │
│ │ │ │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 │ │ │ │ │
│ │ │ │分期付款約定轉帳,將被連│ │ │ │ │ │
│ │ │ │續扣款12個月,要協助取消│ │ │ │ │ │
│ │ │ │設定云云,使其陷於錯誤而│ │ │ │ │ │
│ │ │ │依指示匯款1萬9,012元至前│ │ │ │ │ │
│ │ │ │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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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告訴人│104年12月4日│自稱金石堂之客服人員來電│104年12月4日│臺北市長沙街│000-0000│前揭彰化│2萬9,989元│
│ │郭東墿│下午8時許 │,佯稱於告訴人郭東墿在網│下午8時15分 │158號之郵局 │00000000│銀行帳戶│ │
│ │ │ │站上購買物品時,因內部資│許 │自動櫃員機 │771 │ │ │
│ │ │ │料誤植,如不趕快處理系統│ │ │ │ │ │
│ │ │ │將會扣除其銀行內之現金,│ │ │ │ │ │




│ │ │ │嗣由自稱郵局人員來電,佯│ │ │ │ │ │
│ │ │ │稱協助其解除該項訂單云云│ │ │ │ │ │
│ │ │ │,使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 │ │款2萬9,989元至前揭彰化銀│ │ │ │ │ │
│ │ │ │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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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告訴人│104年12月4日│自稱女人我最大網站之客服│104年12月4日│雲林縣崙背鄉│000-0000│前揭彰化│6,618元 │
│ │何欣佳│下午8時40分 │人員來電,佯稱告訴人何欣│下午9時47分 │正義路之7-11│00000000│銀行帳戶│ │
│ │ │許 │佳在網站購買物品時,因新│許 │便利商店自動│91 │ │ │
│ │ │ │進人員勾選到12期分期付款│ │櫃員機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進行操作│ │ │ │ │ │
│ │ │ │云云,使其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 │示匯款6,618元至前揭彰化 │ │ │ │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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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5年度偵字第14616號
被 告 林庭御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05年度審易字第1618號(庚股)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庭御可預見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為,常 與犯罪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 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竟以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 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 國104年12月4日前某時時,在不詳地點,將伊所有之彰化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 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崇德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 00號等3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各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 ,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行騙,使 徐嘉孜謝佩琪梁朝睿、楊凱卉王薏婷許梅真、呂慧 珊、陳虹月、郭東墿、謝文豪詹昕憲、陳勝洋劉仲德等 13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如附 表所示金額至林庭御所有之前揭彰化銀行、臺灣銀行及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內。嗣徐嘉孜等13人分別察覺受騙,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林庭御之供述。
(二)證人徐嘉孜等13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彰化商銀行北屯分行105年3月24日新北屯字第1050075號 函暨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3月24日國世崇德字第1050000018 號函暨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五)臺灣銀行營業部105年3月24日營存密字第10500108841號 函暨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六)告訴人徐嘉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WebATM 6個月內交易明細、告訴人謝佩琪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梁朝睿中國信託網路/行動銀行臺 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郵件、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悄悄 話、對話紀錄、告訴人王薏婷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 、告訴人許梅真露天拍賣網站悄悄話、結帳明細、對話紀 錄、告訴人呂慧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陳虹月台北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台新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告訴人郭東墿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 人謝文豪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郵局WebATM 6個內交易 查詢資料、被害人詹昕憲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訂單明細資料 、郵局WebATM轉帳明細表、對話紀錄、被害人劉仲德彰化 銀行存摺影本。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 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辦理由:經查,被告前因提供上開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而 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偵字第7693號、第9676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第1618號案件(庚股)審理中,分 別有該起訴書1份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足憑。本件 被告因提供相同之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所涉幫助詐欺罪嫌 ,與上開起訴案件係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 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 易 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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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 │ 詐術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地點 │匯出帳戶│匯入帳戶│遭詐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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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104年11月30 │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104年12月4日│臺北市興安郵│000-0000│前揭臺灣│1萬5,000元│
│ │徐嘉孜│日下午11時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訊│下午2時42分 │局 │00000000│銀行帳戶│ │
│ │ │ │息,佯稱願以1萬5,000元之│許 │ │16 │ │ │
│ │ │ │價格販售行李箱1只云云, │ │ │ │ │ │
│ │ │ │致告訴人徐嘉孜陷於錯誤,│ │ │ │ │ │
│ │ │ │依指示匯款至前揭臺灣銀行│ │ │ │ │ │
│ │ │ │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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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104年12月4日│自稱行星購物網站之客服人│104年12月4日│臺北市中正區│000-0000│前揭臺灣│1萬8,012元│
│ │謝佩琪│前約1週某時 │員來電,佯稱告訴人謝佩琪│下午5時40分 │南陽街1號之 │00000000│銀行帳戶│ │
│ │ │許 │於網站上購買物品時,因作│許 │萊爾富便利商│5 │ │ │
│ │ │ │業錯誤致店家誤以為其係批│ │店自動櫃員機│ │ │ │
│ │ │ │發商,將向其多收費用,嗣│ │ │ │ │ │
│ │ │ │由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 │ │ │ │ │
│ │ │ │員來電佯稱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作帳戶止付之動作云云,使│ │ │ │ │ │
│ │ │ │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 │ │ │ │ │ │
│ │ │ │萬8,012元至前揭臺灣銀行 │ │ │ │ │ │
│ │ │ │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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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