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538號
TPDV,96,訴,1538,200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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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題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兼上一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肆萬捌仟參佰零肆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題揚有限公司(下稱題揚公司)、丙○○、甲○○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題揚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6月23日邀同其餘被告丙 ○○、甲○○為連帶保證人,並於93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6月24日起至98年 6月24日止,共5年分60期,每期1個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約定利息按基準利率加碼4.91%機動計算(現為年息8.453% ),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21日,依基準利率變動 而調整,且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之。如有逾期 攤還本息時,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借款人如有約 定書第5條各款之情事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債 務。詎料,被告題揚公司僅繳息至95年6月24日止,即未依 約繳息,屢經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尚積欠本金1,94 4,91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連帶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
被告題揚公司、丙○○、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僅被告甲○○於96年3月20日到庭陳述: 對於上開積欠原告之債務無異議,但現在無能力清償原告云 云,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 還款查詢、放款牌告利率變動紀錄表等為證,核屬相符,被 告丙○○、甲○○既不爭執其為上開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款項,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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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題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