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美麗宏國廣福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告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