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告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313號
TPDV,96,補,313,2007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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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美麗宏國廣福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告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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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