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大衛營陽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大衛營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損還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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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訴 訟 標 的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新台幣)│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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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陳富美應將溫泉水源之水權│1,650,000元 │17,335元 │㈠溫泉水源水權移轉應│
│ │移轉予被告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 │ │ 以讓渡金為訴訟標的│
│ │司 │ │ │ 之價值,惟經本院命│
│ │ │ │ │ 原告補正,原告亦無│
│ │ │ │ │ 法為具體說明,是本│
│ │ │ │ │ 件應屬訴訟標的價額│
│ │ │ │ │ 不能核定之情形,依│
│ │ │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12 之規定核定訴訟 │
│2 │被告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687,000元 │ │ 標的之價額。 │
│ │付原告新台幣687,000元 │ │ │㈡關於編號2者,依民 │
│ │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
│ │ │ │ │ 第2項之規定,此係 │
│ │ │ │ │ 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 │ │ │ │ 不併算其價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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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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