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308號
TPDV,96,補,308,200704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大衛營陽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大衛營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損還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
│編號│訴 訟 標 的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新台幣)│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備  註      │
├──┼──────────────┼──────────────┼───────────┼──────────┤
│1  │被告陳富美應將溫泉水源之水權│1,650,000元         │17,335元       │㈠溫泉水源水權移轉應│
│  │移轉予被告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              │           │ 以讓渡金為訴訟標的│
│  │司             │              │           │ 之價值,惟經本院命│
│  │              │              │           │ 原告補正,原告亦無│
│  │              │              │           │ 法為具體說明,是本│
│  │              │              │           │ 件應屬訴訟標的價額│
│  │              │              │           │ 不能核定之情形,依│
│  │              │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12 之規定核定訴訟 │
│2  │被告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687,000元          │           │ 標的之價額。   │
│  │付原告新台幣687,000元    │              │           │㈡關於編號2者,依民 │
│  │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
│  │              │              │           │ 第2項之規定,此係 │
│  │              │              │           │ 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  │              │              │           │ 不併算其價額。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1/1頁


參考資料
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