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480號
TPDV,96,聲,480,200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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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林吳春嬉即東億工程行
           號4樓
相 對 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建字第34 7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判決確定,其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2,979
合 計 12,979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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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