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384號
TPDV,96,聲,1384,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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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高億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而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 1749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60,000元為擔保金 ,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6800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 同意聲請人領回前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 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及 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提存卷宗,核無 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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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億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