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7369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明賢即弘祥企業社、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底簽章(公司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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