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6年度,18號
TPDM,106,審交簡,18,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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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
3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一○五年度審交易字第五七三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分案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73號裁定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分簡字案號,茲因有另送專業機構 鑑定程序,原簡易處刑之分案先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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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