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6年度,1901號
TPSM,106,台上,1901,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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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
上 訴 人 楊竣名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一○六年三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
偵字第二五一二號〈原判決贅載一○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楊竣名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二罪案件(均累犯),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胡 文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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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