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292號
TPDM,106,單禁沒,292,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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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正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世正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該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第164號、第165 號、第1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惟 扣案之㈠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310公克、驗餘淨重0.0275公克; ㈡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驗前淨重0.0508公克、驗餘淨重0.0480公克;㈢殘渣 袋2個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㈣吸食 器1組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㈤玻璃球6個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㈥鼻管5支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㈦玻璃罐1個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㈧ 白色或透明晶體10包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驗前總淨重9.7027公克、驗餘總淨重9.6827公克、純 質總淨重9.6930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第 164號、第165號及第1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 表編號1、2、8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04月10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06年05月02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第C0000000Q號毒 品純度鑑定書附卷可佐,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直接 包裝上開附表編號1、2、8所示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晶 體之包裝袋共12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 ,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 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5至7所示 之物,經乙醇溶液沖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 號4所示之物,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0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附卷可 參,堪認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3、5至7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均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除經鑑驗所需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其驗餘部分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 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重量) │檢驗結果 │
├──┼──────────────┼──────────────────┤
│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0.0310公克,取樣0.0035公克,│ │
│ │驗餘淨重0.0275公克,含不可析│ │
│ │離之包裝袋1只) │ │
├──┼──────────────┼──────────────────┤
│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0.508公克,取樣0.0028公克, │ │
│ │驗餘淨重0.0480公克,含不可析│ │
│ │離之包裝袋1只) │ │
├──┼──────────────┼──────────────────┤




│ 3 │殘渣袋2個 │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4 │吸食器1組 │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
│ │ │非他命成分 │
├──┼──────────────┼──────────────────┤
│ 5 │玻璃球6個 │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6 │鼻管5支 │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7 │玻璃罐1個 │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8 │白色或透明晶體10包(驗前總淨│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重9.7027公克,取樣0.0200公克│ │
│ │,驗餘總淨重9.6827公克,純質│ │
│ │總淨重9.6930公克,含不可析離│ │
│ │之包裝袋10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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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