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嘉玲
黃秋蘭
指定辯護人 沈芳萍(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19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
呂嘉玲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秋蘭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貳、沒收部分:
扣案之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呂嘉玲、黃秋蘭(黃秋蘭曾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艾茗秀商行」販賣仿冒商品案件 ,經本院104年度原智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非累犯 )均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為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之 著名商標,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商標註 冊/審定號均如附表一及附件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附表二 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且均為國際知名品牌 ,全球市場行銷甚廣,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 ,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或 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仍共同基於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 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3年10月27日至104年11月4日止期 間中之某不詳時日起,至105年4月13日為警查獲時止,利用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店面、及臺北市○○區○○街 000巷00號3樓呂嘉玲住宅,共同經營「艾茗秀商行」,以呂 嘉玲名下之信用卡刷卡機及其台灣銀行忠孝分行為收款帳戶 ,黃秋蘭為名義上負責人,呂嘉玲實際負責進貨、行銷、記 帳、收款工作,以網路或其他管道自大陸地區不詳廠商販入 仿冒如附件及附表一商標之商品,並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販 入及售出,而在上開店面輸入、持有、陳列仿冒商品。嗣經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洪家徽於104年11月4日佯為買 家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購買使用仿冒商標圖樣之上衣1 件,並經商標權人鑑定結果認定確屬仿冒商品而於104年11 月25日經洪嘉徽告發,並於105年4月13日下午2時55分許、
同日下午5時10分許為警分別在上開店面及呂嘉玲住宅搜索 查獲附表二所示各仿冒品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始知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以下判決引用之 供述證據,被告呂嘉玲、被告黃秋蘭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卷內供述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 犯罪事實所必要,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均得作為證據 。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二、訊據被告呂嘉玲、黃秋蘭對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洪家徽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代理人藍孟真律師、告訴代理 人蔡瑞森律師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查扣物品數量、進貨價表、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扣案物品照片、扣押物 品清單通聯調、閱查詢單2紙、台灣永旺信用卡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105年2月23日永旺信業字第160223001號函、臺灣銀 行105年5月18日忠孝營密字第10500015321號函及其附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7日中信銀字第 10522483944365號函及其附件、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信用卡刷卡收據等資料、 和解契約書7份、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與被告等和 解之函、刑事撤回告訴狀5份及刑事陳報(二)狀1份等(見 偵卷第13至15頁、第66至68頁、第498至498頁背面、第26至 28頁、第30至31頁、第404至442頁、第33至65頁、第69至 108頁、第114至120頁、第122至124頁、第129至150頁、第 159至180頁、第182至183頁、第188至189頁、第194至198頁
、第200至201頁、第206頁、第210至212頁、第214至216頁 第221至223頁、第227至232頁、第237至256頁、第262至269 頁、第274至278頁、第283至285頁、第294至303頁、第308 至311頁、第313至316頁、第319至320頁、第324至326頁、 第330頁、第337至344頁、第347至364頁、第385至388頁、 第504至507頁、第489至495頁、第508至508頁背面、第511 至515頁、第516至517頁背面、本院卷自49至51頁)在卷可 參,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為 證,堪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 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呂嘉玲、黃秋蘭2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 同正犯。又被告2人自103年10月27日至104年11月4日止期間 中之某不詳時日起,至105年4月13日為警查獲時止,於密集 之時間,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基於販售獲利之單 一目的,於密集時地,購入而共同持有侵害告訴人商標權法 益之商品,應論以事實上一罪之接續犯。被告2人以一行為 ,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利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有辨識 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 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 告2人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 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 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且被告2人意 圖販賣持有大量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之危害程度非輕,為 警查獲後不知收斂又再度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所為實值責 難;惟念及被告2人坦承犯行而有悔意,又已與被害人等人 均達成和解,且被告2人均有違反商標法之刑案前科,實不 宜給予緩刑之寬典,兼衡被告2人犯罪手段、角色分工、侵 害商標權之數量、價值及被告呂嘉玲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月收入約2至3萬元、目前無業之經濟狀況;被告黃秋蘭為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之經濟狀況、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手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 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二)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 為使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原則上仍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規定, 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 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 之適用關係,依此次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105年6月 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 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 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 「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至於 新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 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三)而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 法將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是100年 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關 於沒收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即不再適用,而應適用 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然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 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 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四)綜觀前述刑法及商標法之修正,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 收,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
(五)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係被告2人共同意圖販賣 而持有之物品,經鑑定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證 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偵卷 第69至108頁、第114至120頁、第122至124頁、129至150 頁、第159至180頁、第182至183頁、第188至189頁、第 194至198頁、第200至201頁、第206頁、第210至212頁、 第214至216頁、第221至223頁、第227至232頁、第237至 256頁、第262至269頁、第274至278頁、第283至285頁、 第294至303頁、第308至至311頁、第313至316頁、第319 至320頁、第324至326頁、第330頁、第337至344頁、第 347至364頁、第385至388頁、第504至507頁)在卷可稽, 自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 均應沒收。又本件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係被告呂嘉 玲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呂嘉玲供承在卷(
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至42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呂嘉玲雖有犯罪所得237萬1,739元,惟其於犯罪後 業與告訴人均達成和解,並支付和解金,有和解書在卷可 參,倘再予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是衡酌前開修正後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尚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 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附表一:
┌─┬───────┬─────────────┐
│編│商標(註冊/審定│ 商標權人 │
│號│號) │ │
├─┼───────┼─────────────┤
│1 │00000000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 │(GIVENCHY)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2 │00000000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 │(KENZO) │
├─┼───────┼─────────────┤
│3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00000000 │(LOUIS VUITTON)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4 │00000000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
│ │ │(CELINE) │
├─┼───────┼─────────────┤
│5 │00000000 │美商瑪蔻雅可波商標公司 │
│ │00000000 │(MARC JACOBS) │
├─┼───────┼─────────────┤
│6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
│ │00000000 │(HERMES)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7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 │00000000 │(GUCCI)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8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
│ │00000000 │限公司 │
│ │00000000 │(Dior) │
├─┼───────┼─────────────┤
│9 │00000000 │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
│ │00000000 │司 │
│ │ │(BOTTEGA VENETA) │
├─┼───────┼─────────────┤
│10│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 │(CHANEL)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11│00000000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
│ │ │(ROLEX) │
├─┼───────┼─────────────┤
│12│0000000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
│ │00000000 │(Cartier) │
├─┼───────┼─────────────┤
│13│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 │
│ │00000000 │(BURBERRY) │
│ │00000000 │ │
├─┼───────┼─────────────┤
│14│00000000 │法商歌雅聖譽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 │(GOYARD) │
│ │00000000 │ │
├─┼───────┼─────────────┤
│15│00000000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
│ │ │(BALENCIAGA) │
├─┼───────┼─────────────┤
│16│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
│ │00000000 │(YSL) │
├─┼───────┼─────────────┤
│17│00000000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
│ │00000000 │(PARDA)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0 │ │
├─┼───────┼─────────────┤
│18│00000000 │法商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 │(LONGCHAMP)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 │ 數量 │ 進貨價 │ 售貨價 │
│ │ │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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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ONGCHAMP包 │ 2個 │300 │1000 │
├──┼──────────────┼───┼─────┼─────┤
│ 2 │PRADA後背包 │ 2個 │1200 │2400 │
├──┼──────────────┼───┼─────┼─────┤
│ 3 │PRADA購物袋 │ 2個 │1200 │2400 │
├──┼──────────────┼───┼─────┼─────┤
│ 4 │PRADA丹寧包 │ 1個 │1500 │3000 │
├──┼──────────────┼───┼─────┼─────┤
│ 5 │PRADA皮包 │ 1個 │1200 │2400 │
├──┼──────────────┼───┼─────┼─────┤
│ 6 │PRADA長夾 │ 1個 │300 │1000 │
├──┼──────────────┼───┼─────┼─────┤
│ 7 │PRADA豹紋八角包 │ 1個 │200 │500 │
├──┼──────────────┼───┼─────┼─────┤
│ 8 │PRADA粉紅小包 │ 4個 │250 │600 │
├──┼──────────────┼───┼─────┼─────┤
│ 9 │PRADA豹紋小包 │ 2個 │250 │600 │
├──┼──────────────┼───┼─────┼─────┤
│10 │PRADA粉紅八角包 │ 2個 │250 │600 │
├──┼──────────────┼───┼─────┼─────┤
│11 │PRADA小水餃包 │ 3個 │200 │500 │
├──┼──────────────┼───┼─────┼─────┤
│12 │PRADA紅色小包 │ 1個 │200 │500 │
├──┼──────────────┼───┼─────┼─────┤
│13 │PRADA眼鏡 │ 1個 │600 │1200 │
├──┼──────────────┼───┼─────┼─────┤
│14 │PRADA鞋 │ 1雙 │1200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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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IUMIU眼鏡 │ 1個 │600 │1200 │
├──┼──────────────┼───┼─────┼─────┤
│16 │MIUMIU零錢包 │ 1個 │20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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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ELINE皮包 │ 3個 │2000 │3000 │
├──┼──────────────┼───┼─────┼─────┤
│18 │GINVENCHY衣服 │ 3件 │600 │980 │
├──┼──────────────┼───┼─────┼─────┤
│19 │GINVENCHY皮包 │ 2個 │2000 │3000 │
├──┼──────────────┼───┼─────┼─────┤
│20 │GINVENCHY絲巾 │ 1件 │500 │800 │
├──┼──────────────┼───┼─────┼─────┤
│21 │KENZO衣服 │ 6件 │700 │1280 │
├──┼──────────────┼───┼─────┼─────┤
│22 │MARC JACOB化妝包 │ 2個 │25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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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JACOBMARC吊飾 │ 1個 │300 │500 │
├──┼──────────────┼───┼─────┼─────┤
│24 │LOUIS VUITTON戒指 │ 13個 │150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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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LOUIS VUITTON吊飾 │ 2個 │300 │500 │
├──┼──────────────┼───┼─────┼─────┤
│26 │LOUIS VUITTON鑰匙圈 │ 1個 │150 │300 │
├──┼──────────────┼───┼─────┼─────┤
│27 │LOUIS VUITTON手錶 │ 1個 │700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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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LOUIS VUITTON絲巾 │ 4件 │500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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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LOUIS VUITTON平底鞋 │ 1雙 │800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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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LOUIS VUITTON運動鞋 │ 1雙 │800 │1600 │
├──┼──────────────┼───┼─────┼─────┤
│31 │LOUIS VUITTON圍巾 │ 1件 │600 │1200 │
├──┼──────────────┼───┼─────┼─────┤
│32 │CHANEL褲子 │ 6件 │700 │1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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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CHANEL圍巾 │ 29件 │700 │1200 │
├──┼──────────────┼───┼─────┼─────┤
│34 │CHANEL鞋 │ 26雙 │1200 │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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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CHANEL太陽眼鏡 │ 6個 │800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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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CHANEL帽子 │ 1個 │30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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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CHANEL皮包 │ 20個 │2500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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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CHANEL皮夾 │ 8個 │800 │1380 │
│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漏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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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CHANEL上衣 │ 10件 │1200 │1800 │
│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漏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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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CHANEL耳環 │ 29對 │300 │600 │
│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漏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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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CHANEL項鍊 │ 14個 │800 │1600 │
│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漏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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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CHANEL胸針 │ 18個 │500 │980 │
│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漏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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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CHANEL戒指 │ 2個 │300 │600 │
│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漏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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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CHANEL皮帶 │ 1個 │800 │1500 │
│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漏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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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CHANEL髮束 │ 2個 │200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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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CHANEL手環 │ 6個 │600 │980 │
├──┼──────────────┼───┼─────┼─────┤
│47 │CHANEL手錶 │ 3個 │2000 │3980 │
├──┼──────────────┼───┼─────┼─────┤
│48 │ROLEX手錶 │ 1個 │2000 │3680 │
├──┼──────────────┼───┼─────┼─────┤
│49 │ROLEX手錶 │ 1個 │2000 │3680 │
├──┼──────────────┼───┼─────┼─────┤
│50 │CARTIER手環 │ 1個 │600 │900 │
├──┼──────────────┼───┼─────┼─────┤
│51 │CARTIER戒指 │ 5個 │300 │500 │
├──┼──────────────┼───┼─────┼─────┤
│52 │CARTIER圍巾 │ 7件 │800 │1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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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BURBERRY褲子 │ 2件 │700 │1500 │
├──┼──────────────┼───┼─────┼─────┤
│54 │BURBERRY上衣 │ 1件 │800 │1600 │
├──┼──────────────┼───┼─────┼─────┤
│55 │YSL鞋 │ 1隻 │800 │1600 │
├──┼──────────────┼───┼─────┼─────┤
│56 │GOYAD手提包 │ 3個 │1200 │1600 │
├──┼──────────────┼───┼─────┼─────┤
│57 │BALENCIAGA零錢包 │ 1個 │250 │500 │
├──┼──────────────┼───┼─────┼─────┤
│58 │BOTTEGA VENETA手提包 │ 1個 │ │ │
│ │*查扣物進價貨單漏列,但扣押 │ │ │ │
│ │物品清單上有此物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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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BOTTEGA VENETA鞋 │ 7雙 │1200 │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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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BOTTEGA VENETA皮夾 │ 3個 │800 │1800 │
├──┼──────────────┼───┼─────┼─────┤
│61 │GUCCI吊飾 │ 4個 │30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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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GUCCI皮帶 │ 1個 │500 │800 │
├──┼──────────────┼───┼─────┼─────┤
│63 │GUCCI鞋 │ 2雙 │1200 │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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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GUCCI側背包 │ 1個 │1500 │2500 │
├──┼──────────────┼───┼─────┼─────┤
│65 │GUCCI手拿包 │ 1個 │800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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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GUCCI太陽眼鏡 │ 1個 │800 │1200 │
├──┼──────────────┼───┼─────┼─────┤
│67 │GUCCI眼鏡盒 │ 2個 │300 │500 │
├──┼──────────────┼───┼─────┼─────┤
│68 │GUCCI背心 │ 1件 │800 │1500 │
├──┼──────────────┼───┼─────┼─────┤
│69 │GUCCI外套 │ 1件 │2500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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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GUCCI絲巾 │ 2件 │700 │1380 │
├──┼──────────────┼───┼─────┼─────┤
│71 │GUCCI圍巾 │ 1件 │800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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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DIOR耳環 │ 1對 │30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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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DIOR零錢包 │ 1個 │300 │500 │
├──┼──────────────┼───┼─────┼─────┤
│74 │DIOR包包 │ 1個 │1200 │2500 │
├──┼──────────────┼───┼─────┼─────┤
│75 │DIOR防塵袋 │ 1個 │ │ │
├──┼──────────────┼───┼─────┼─────┤
│76 │DIOR太陽眼鏡 │ 3個 │600 │1200 │
├──┼──────────────┼───┼─────┼─────┤
│77 │DIOR眼鏡盒 │ 3個 │250 │500 │
├──┼──────────────┼───┼─────┼─────┤
│78 │HERMES拖鞋 │ 6雙 │700 │1400 │
├──┼──────────────┼───┼─────┼─────┤
│79 │HERMES拖鞋 │ 1隻 │700 │1400 │
├──┼──────────────┼───┼─────┼─────┤
│80 │HERMES皮帶 │ 4個 │800 │1300 │
├──┼──────────────┼───┼─────┼─────┤
│81 │HERMES皮帶扣 │ 10個 │500 │800 │
├──┼──────────────┼───┼─────┼─────┤
│82 │HERMES手拿包 │ 1個 │1500 │2600 │
├──┼──────────────┼───┼─────┼─────┤
│83 │HERMES筆記本 │ 2本 │300 │500 │
├──┼──────────────┼───┼─────┼─────┤
│84 │HERMES手機吊飾 │ 1個 │300 │500 │
├──┼──────────────┼───┼─────┼─────┤
│85 │HERMES手環 │ 8個 │700 │1500 │
├──┼──────────────┼───┼─────┼─────┤
│86 │HERMES絲巾 │ 3件 │600 │1300 │
├──┼──────────────┼───┼─────┼─────┤
│87 │HERMES枕頭套 │ 3件 │900 │1600 │
├──┼──────────────┼───┼─────┼─────┤
│88 │HERMES手提包 │ 5個 │2500 │4500 │
├──┼──────────────┼───┼─────┼─────┤
│89 │HERMES零錢包 │ 1個 │900 │1600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信用卡帳單 │1張 │
├──┼─────────┼────────┤
│2 │帳冊 │1本 │
├──┼─────────┼────────┤
│3 │筆記本 │1本 │
├──┼─────────┼────────┤
│4 │估價單 │2本 │
├──┼─────────┼────────┤
│5 │估價單 │1包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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