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碧珠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 告 呂興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原交簡字第7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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