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6年度,1號
TPDM,106,原交附民,1,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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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碧珠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   告 呂興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原交簡字第7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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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