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泳淙(原名馮伯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
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泳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