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周雍強
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王銘宗
上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四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二號、第一一七三號、
一百零五年度易字第七六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