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40號
TPDM,105,附民,440,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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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周雍強
  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王銘宗
上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四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二號、第一一七三號、
一百零五年度易字第七六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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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