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5年度,49號
TPDM,105,重附民,49,2017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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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劉捷雲
訴訟代理人吳奎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陳添信律師
原  告  劉維堂
訴訟代理人吳奎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陳添信律師
被   告 端驥坤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端驥坤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 33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訴 ,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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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