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建良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建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 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 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 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 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建良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訊 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 年8月30日裁定予以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法官訊問 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基於保全刑事審判、執行 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並審酌公共利益及被告權益之均衡維 護,現階段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106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