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104年度訴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慧伶
被 告 廖本銜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律師
被 告 林嘉銘
選任辯護人 陳 鵬律師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藍國銘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謝庭恩律師
被 告 張白龍
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18729 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偵字第20848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慧伶、廖本銜、林嘉銘、藍國銘、張白龍因違反 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 被告等5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