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22378號
TPDV,96,票,22378,2007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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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237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丁○○、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具狀釋明提示日。
三、請具狀釋明「津品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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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