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仲強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劉明昌律師
被 告 劉全英
選任辯護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陳逸帆律師
被 告 賴文章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楊文謙
劉容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曾士民
選任辯護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許財富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徐育群
林凡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李國仁律師
周政憲律師
被 告 洪永霖(原名洪毓駿)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6256號、第6526號、第6527號、第6528號、第6529號、
第7984號、第12214 號、第12797 號、第13371 號),被告等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審判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孫仲強犯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至三四、三六至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至三四、三六至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四至五、三三、三六至三七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四、三八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劉全英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二二至三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二二至三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七、一二、一六、二三至二五、二七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八、二二、二六、二八至三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賴文章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七、一二、一六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八、三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應向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被害人按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給付方式給付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數額之損害賠償,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楊文謙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劉容任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七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六、二八至三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曾士民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六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四、三八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許財富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徐育群犯如附表三編號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向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被害人按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給付方式給付如附表七編號二所示數額之損害賠償,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林凡普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應向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被害人按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之給付方式給付如附表七編號三所示數額之損害賠償,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洪永霖犯如附表三編號四至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四至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九、一一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六、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貳、沒收部分
劉全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伍仟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容任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五至一四、二六、二九、三三至三八、一○七至一○八、二二四至二二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如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王國瑞(由本院另行審結)原從事計程車保險業務,黃菁菁 (已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4 年11月10日死亡,另為公訴不 受理之判決確定)係王國瑞之配偶。翁酩欽(由本院另行審 結)原係黃菁菁胞妹黃萱萱之同居男友,與王國瑞、黃菁菁 熟識。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高則芳 、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等5 人由本院另行審結
)分別係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警員,均為依法令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其中高則芳因先前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而與王國瑞熟識。蔡 育庭(由本院另行審結)原為警員,於91年11月22日辭職, 在桃園地區經營酒店,與王國瑞因酒店消費關係而熟識,與 警員林志優、洪上賜因曾係同事關係而熟識。詹世櫻(待通 緝到案後本院另行審結)為王國瑞友人,曾為新北市政府警 察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從事水電維修工作,而與林光輝熟識 。劉全英、孫仲強為王國瑞之友人。賴文章、楊文謙、劉容 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原名洪毓 駿)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公司理賠專員,均為從事業 務之人。
二、王國瑞因從事計程車保險業務,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之理賠流 程及保險公司理賠之審核漏洞,竟圖以虛構之道路交通事故 及傷勢,製作虛構不實之資料詐領保險公司之保險金,乃由 其與黃菁菁或翁酩欽尋找人頭及人頭之帳戶供作保險公司投 保之對象及嗣後保險事故匯入保險金之用,再以直接或間接 透過中間人林光輝、蔡育庭及詹世櫻之方式,期約或交付賄 賂予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等警員,使 警員將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虛偽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 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報告表、道路交通事 故證明書、當事人登記聯單等公文書,或使警員冒用他人名 義或利用不知情之警員偽造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或由王國瑞 、黃菁菁以自行製作或利用不知情之警員之方式,偽造道路 交通事故資料,而足生損害於警察職務上公文書之正確性, 王國瑞、黃菁菁取得上開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後,復由 王國瑞、黃菁菁或翁酩欽偽造不實醫療、調解及保險申請資 料,嗣王國瑞、黃菁菁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中間人孫仲強、劉 全英之方式,勾結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 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等保險公司理賠專員,在業務 上文書為虛偽登載後,以假案分別向保險公司佯稱被害人車 禍受傷而申請保險理賠,詐領保險金,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王國瑞、黃菁菁共同以下列方式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 故資料:
⒈高則芳於96年6 月4 日調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 隊後,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與如附表 三編號三、六「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利用斯時尚不知情之高則芳,於如附表三編號 三、六「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三、
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 ,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 之正確性,並使高則芳交付上開偽造之公文書。王國瑞、黃 菁菁見高則芳配合度高,惟已就道路交通事故之真實性起疑 ,王國瑞、黃菁菁遂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 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黃菁菁於96年6 、7 月間某日 ,在桃園市(改制前為桃園縣,下稱改制後名稱)某餐廳內 ,請託高則芳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 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待高則芳退休後,王 國瑞、黃菁菁將投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至200 萬元, 供高則芳在宜蘭開設土雞城。而高則芳明知王國瑞、黃菁菁 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 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 國瑞、黃菁菁與高則芳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表 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 六、二八、三六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 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交付予高則芳。 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二 、一四、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各該 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 ,高則芳竟基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 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 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二、一四、一八、二 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高則芳自王國瑞取得前開紙 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辦公室 內,分別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 號八、一四、一八、二三、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在其職務製 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工作紀錄簿」,違 背職務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二、一四、一八、二五 至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 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 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 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 詐領保險金,高則芳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王 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 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一 、一七「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由高則芳自王國瑞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辦公室內,擅自冒用「臺北縣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警員林建安」、「警員嚴 文浩」之名義,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 之印章、印文及偽造「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印 章、印文,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偽造 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在其 職務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工作紀錄簿 」,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偽造或不實之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 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對於 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高則芳並將如附表三編號八、一一 、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 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 書在新北市新店區(改制前為臺北縣新店市,下稱改制後名 稱)一帶交付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 理賠之用。
⒉王國瑞、黃菁菁透過詹世櫻認識林光輝,且曾透過詹世櫻覓 得林光輝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嗣因王國 瑞與詹世櫻因金錢問題產生嫌隙,王國瑞、黃菁菁遂自行與 林光輝聯繫,王國瑞、黃菁菁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託林光輝配合開立虛 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 險理賠之用,並允諾事後每件將交付林光輝2 至4 萬元。林 光輝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 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達成合意後 ,王國瑞於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不實事故 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土城區(改制前為臺北 縣土城市,下稱改制後名稱)某處,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九 、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 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交付予林光 輝。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 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 詐領保險金,林光輝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 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行為人
」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光輝 自王國瑞收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分局頂埔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分別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 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 菁菁及林光輝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所示之各該案 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 林光輝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 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 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光輝自王國瑞收受前開 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之 辦公室內,利用不知情之警員邱健富,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 表三編號一三「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 示之公文書。又擅自冒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 派出所」、「警員邱文光」之名義,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警員邱文光」之印章、印文, 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五「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 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林光輝並在新北 市土城區某處將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偽造 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登載不實或偽造 之公文書交付予王國瑞,並就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 、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分別收受4 萬元、3 萬元、2 萬元、 3 萬元之賄賂。
⒊嗣因王國瑞、黃菁菁據聞分局之交通分隊警員始能製作不實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林光輝並非交通分隊之警員,王國瑞、 黃菁菁與林光輝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林光輝尋找交通分隊警員請託配合 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 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將支付林光輝與交通分隊警員8 萬元,即在交付紙條時即 會先支付4 萬元,待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時再 交付4 萬元,林光輝覓得潘文誠,並與潘文誠約定每件虛構 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交付5 萬元,即交付紙條時會先 支付3 萬元,待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時再支付 2 萬元,潘文誠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要求配合製作 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
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 、林光輝及潘文誠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 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 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 4 萬元之賄賂交付予林光輝,再由林光輝於如附表三編號一 六、二十、二七、二九「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 ,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將該紙條及每件3 萬元之賄賂轉交 予潘文誠。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均明知如附表 三編號一六、二十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 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潘文誠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 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林光 輝及潘文誠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潘文誠自林光輝收受前開紙 條及賄賂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 之辦公室內,分別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 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 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在其職務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工作紀錄簿」,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 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 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 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二七 、二九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 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潘文誠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 意,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 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 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潘文誠自林光輝取得前 開紙條及賄賂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 分隊之辦公室內,擅自冒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 通分隊」、「警員駱一凡」、「警員劉守倫」之名義,盜蓋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駱一凡」 、「警員劉守倫」之印章、印文,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 編號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 所示之公文書。潘文誠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工作紀錄簿」,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 三編號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
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潘 文誠並在新北市土城區一帶將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 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 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予林光輝,並收受每件2 萬元 之賄賂。再由林光輝將上開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轉交予 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林光 輝再自王國瑞取得4 萬元,每件計獲得3 萬元之報酬。 ⒋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託林志優配合開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 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取 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支付林志優1 萬元,林志 優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 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志優達成合意後, 王國瑞即於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 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龜山鄉,下稱改 制後名稱)某處,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駕駛人、 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 地點之紙條交付予林志優。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志優均明知 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案件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 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林志優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 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 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志優共同基於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九「 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 林志優自王國瑞收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下稱改制後名稱)龜山分 局龜山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 」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林志優並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外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交付 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 收受1 萬元之賄賂(起訴書誤載為1 萬2000元至1 萬5000元 不等之賄賂)。
⒌王國瑞、黃菁菁與蔡育庭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 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蔡育庭尋找警員請託配合開 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 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將支付蔡育庭與警員3 萬元,蔡育庭覓得林志優,蔡育庭並 與林志優約定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交付林志 優1 萬5000元,林志優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要求配 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 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 黃菁菁、蔡育庭及林志優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 表三編號三一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 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現金3 萬元 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一「不實事故 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將該紙條 轉交予林志優。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林志優均明知如 附表三編號三一所示之案件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 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林志優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 意,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林志 優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 表三編號三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林志優自蔡育庭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違背職 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一「偽造或 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 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 。林志優在桃園市龜山區一帶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交付 予蔡育庭,並收受蔡育庭交付之1 萬5000元之賄賂。再由蔡 育庭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 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
⒍王國瑞、黃菁菁與蔡育庭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 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蔡育庭尋找警員請託配 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供王國瑞、黃菁菁等 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 證明將支付蔡育庭與警員3 萬元,蔡育庭覓得洪上賜,並與 洪上賜約定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交付洪上賜 1 萬5000元,洪上賜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要求配合 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 ,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 、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 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 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現 金3 萬元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 三四「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
某處,將該紙條轉交予洪上賜。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 洪上賜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 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洪上賜 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蔡 育庭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 聯絡,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共同基於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 三四「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 意聯絡,由洪上賜自蔡育庭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連續違背職 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 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 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 正確性。洪上賜在桃園市龜山區一帶交付上開登載不實之公 文書予蔡育庭,並連續收受蔡育庭交付之每件1 萬5000元之 賄賂。再由蔡育庭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 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洪上賜明知王 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 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達成 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三八所示之駕駛人、 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 地點之紙條及每件現金3 萬元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於 如附表三編號三八「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 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將該紙條轉交予洪上賜。王國瑞、黃菁 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三八所示之各該案 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 洪上賜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 及蔡育庭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聯絡,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共同基於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三八「行為 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洪上 賜自蔡育庭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 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洪上賜在桃園市龜 山區一帶交付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予蔡育庭,並收受蔡育 庭交付之每件1 萬5000元之賄賂。再由蔡育庭將上開登載不 實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
險理賠之用。
⒎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如 附表三編號一「不實事故日」欄前數日,在不詳地點,偽造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警員林光輝 」之印章、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 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
⒏廖鴻佳(所涉貪污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33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邵有 志及唐世杰(已歿)分別為附表一編號五至七所示之警員, 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 二、四至五、二二、三十、三二、三五、三七「行為人」欄 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不知情之 廖鴻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二、三五、三七「不實 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鶯歌分駐所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二 、三五、三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 示之公文書;利用不知情之邵有志,於附表三編號四「不實 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同安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四「偽造或不 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利用不知情 之唐世杰,於附表三編號三十、三二「不實事故日」欄所示 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土城分隊 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三十、三二「偽造或不實之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
⒐黃文宏(所涉貪污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22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附表 一編號八所示之警員,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共同基於行 使偽造公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 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蔡育庭尋找 警員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蔡育庭覓得不 知情之黃文宏,利用黃文宏,於附表三編號二一「不實事故 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 林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一「偽造或不實 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黃文宏並將上 開偽造之公文書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附 近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轉交予王 國瑞,蔡育庭因此自王國瑞取得3 萬元之報酬。 ㈡王國瑞、黃菁菁共同以下列方式取得虛構不實之醫療與保險 申請資料:
⒈王國瑞、黃菁菁與翁酩欽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 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 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酩欽與王國瑞、黃菁 菁共同盜刻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 、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 所示之醫院、醫院院長、醫師、醫院收費人員、鄉鎮市公所 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相關人員等人員之印章 後,再由王國瑞或翁酩欽,自95年間至98年間,在桃園市平 鎮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平鎮市,下稱改制後名稱)民族路雙 連2 段118 巷48弄12衖14號2 樓黃萱萱住處內及桃園市楊梅 區(改制前為桃園縣楊梅鎮,下稱改制後名稱)雙榮路56巷 7 號王國瑞、黃菁菁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工具編輯、列 印文書,並在上開文書上擅自蓋用或簽署如附表三編號一至 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 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共同 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 至三二、三五至三七「偽造之醫療資料、調解資料」欄所示 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等私文書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 員會之調解書、調解筆錄等公文書,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 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